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布仅供参考,并不构成邀请或游说收购、购买或认购证券的建议,或邀请就作出任何有关事宜订立协议,亦不被视作任何邀请收购、购买或认购任何证券的建议。
本公布仅供参考,并不构成邀请或收购、购买或认购当中所述证券的建议。本公布并不构成在美国提呈出售发行人的证券的建议或游说购买发行人证券的建议。本公布所述的证券并无亦将不会根据一九三三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份证券法作出登记,且不会於美国境内提呈或销售,惟根据证券法项下的豁免或不受证券法规定的交易除外。本公布及当中所载的资料并非供直接或间接於美国分发。本公布所述的证券并非亦将不会於美国进行公开发售。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51)
发行由本公司担保
於二零二零年到期之200,000,000美元4.50%票据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本公司、发行人及联席牵头经办人就本金总额为200,000,000美元之票据发行订立认购协议。
票据发行之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包销费用及开支後)预计约为198,000,000美元。发行人将
会把所得款项净额转借予本公司及�u或其附属公司用於一般企业用途,包括但不限於未来物
业发展、物业投资或其他投资机遇。
发行人将寻求票据於联交所上市。发行人已接获联交所就票据上市资格发出之确认书。
认购协议之完成须待当中所载先决条件获达成及�u或豁免後,方可作实。此外,认购协议在
若干情况下可能终止。有关更多资料请参阅下文「认购协议」一节。由於认购协议未必会完
成,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 仅供识别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本公司、发行人及联席牵头经办人就本金总额为200,000,000美元之票据发行订立认购协议。
认购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认购协议之订约方
(a) 发行人,作为票据之发行人;
(b)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就票据之责任之担保人;及
(c) 联席牵头经办人,作为提呈及销售票据之联席牵头经办人。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各联席牵头经办人均为独立第三方及并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认购事项
在认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之规限下,各联席牵头经办人个别及并非共同地同意认购及支付或促使认购及支付票据之本金额。
票据及担保并未且将不会根据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份之证券法进行登记。票据将根据证券法项下之S规例仅於美国境外提呈发售及出售。票据概不会向香港公众人士提呈发售,亦不会配售予本公司之任何关连人士。
认购协议之先决条件
认购协议及其订约方各自之权利及责任须待(其中包括)下列各项达成後,方可作实:
(a) 於交割日期,本公司或本集团之状况(财务或其他)、业务、物业、股东权益或经营业绩
自认购协议日期以来或较发售通函及初步发售通函所载者并无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动或可能导致重大不利变动之事态发展,及并无发生任何事件使认购协议所载声明及保证於交割 日期为失实或不准确(就若干声明及保证而言,指重大者),犹如该等声明及保证乃於交割日期作出,且发行人及本公司各自已於交割日期或之前履行其於认购协议项下须予履行之全部责任;
(b) 於交割日期或之前向联席牵头经办人交付下列文件:
(i) 发行人及本公司就英国法律及香港法律之法律顾问、联席牵头经办人就中国法律之
法律顾问、发行人及本公司就百慕达及英属处女群岛法律之法律顾问、联席牵头经
办人就英国法律之法律顾问以及联席牵头经办人就美国法律之法律顾问按联席牵头
经办人及受托人可能合理要求之形式及内容於交割日期发出之法律意见;
(ii) 发行人之正式授权人员签署之证明书(以使上文(a)段所述有关发行人之内容生效)及
本公司之正式授权人员签署之证明书(以使上文(a)段所述有关本公司及发行人之内
容生效);
(iii) 本公司独立核数师按联席牵头经办人要求之形式发出之告慰函件;及
(iv) 联席牵头经办人可能合理地要求之有关发行票据之任何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任何
决议、同意及授权);
(c) 发行人及本公司应均已获得发行票据及履行其各自於认购协议项下之责任所必需之全部第
三方豁免、同意及批准;
(d) 票据於交割日期或之前获准於联交所买卖;
(e) 信托契据及代理协议之各订约方於交割日期或之前签立信托契据及代理协议;及
(f) 并无根据认购协议编制发售通函之补充本。
联席牵头经办人可全权决定并向发行人及本公司发出通知豁免达成任何条件或其任何部分(上文(e)段除外)。
认购协议之终止
倘联席牵头经办人全权认为(不论於认购协议日期是否可以预见)国内或国际金融、政治或经
济环境(包括本公司任何证券於任何证券交易所或任何场外交易市场的买卖中断)或货币汇率
或汇兑管制发生任何变动,而彼等各自认为该等变动将会严重损害票据之顺利发售及分发或票据在二级市场进行之买卖,则联席牵头经办人可於根据认购协议就票据向发行人付款原应到期之交割日期前任何时间向发行人及本公司发出通知终止认购协议。按上文所述发出通知後,认购协议之订约方各自於认购协议项下之责任将获解除及免除(当中规定之发行人及本公司就若干开支之责任除外及有关终止之前或就该终止所产生之任何责任除外)。
票据之主要条款
票据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将发行之票据
票据将为本金总额为200,000,000美元之担保票据,除非票据根据其条款获提前赎回或购买及注销,否则将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九日到期。於到期後,票据应按其本金额付款。
票据将以记名形式按面值200,000美元及其超出部分则按1,000美元之完整倍数发行。
发行价
票据之发行价将为票据本金额之100%。
利息
票据将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包括该日)起按年利率4.50%计息,直至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九日为止,并应於每年之一月十九日及七月十九日每半年到期时支付。
票据及担保之地位
票据为发行人之直接、无条件及(受根据负抵押之条文授出之任何担保所限)无抵押责任,且
目前及将(其彼此之间并无任何优先权)与发行人现时及未来的全部其他未履行无抵押(受根据负抵押之条文授出之任何担保所限)及非从属责任具有同等权益,惟倘发行人无力偿债,则有关权益仅以有关债权人权利之适用法律所准许者为限。
本公司已无条件及不可撤回地担保发行人就票据不时应付之所有款项获按时支付。担保构成本公司之直接、无条件及(受根据负抵押之条文授出之任何担保所限)无抵押责任,且目前及将与本公司现时及未来的全部其他未履行无抵押(受根据负抵押之条文授出之任何担保所限)及非从属责任具有同等权益,惟倘本公司无力偿债,则有关权益仅以有关债权人权利之适用法律所准许者为限。
赎回
除非已於早前赎回或购回并注销,否则发行人将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九日按本金额赎回票据。
倘英属处女群岛、百慕达或香港之税项出现若干变动,发行人亦可选择以其本金额(连同应计截至赎回日期(但不包括该日)之利息)赎回全部(而非部份)票据。发行人可按每份票据之提前赎回价格(连同每份票据应计截至所厘定进行赎回的日期止之利息)赎回全部(而非部份)票据。
於控制权变动出现後的任何时间,票据持有人将有权选择要求发行人於控制权变动沽出日期按本金额的100%连同截至控制权变动沽出日期(但不包括该日)的应计利息赎回其全部(而非部份)票据。
发行人、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其他附属公司可随时以任何方式及按任何价格购买票据。
由发行人、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其他附属公司或其代表赎回或购买的所有票据将在合理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注销,并因而不会再予重新发行或转售。
违约事件
倘发生票据项下的违约事件,票据的本金额(连同应计利息)可成为即时到期及应付,惟须受
条件项下的通知条文及其他适用规定所规限。
票据项下的违约事件其中包括�U(i)拖欠票据或任何票据之任何本金或到期利息及未能如期支付
本金达7天或未能如期支付利息达14天;(ii)发行人或本公司未能履行或遵守其於条件或信托契据项下的任何其他责任,而受托人认为有关违约情况将无法补救或未有於条件所订明的期间内作出补救;(iii)发行人、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其他附属公司就所借入或筹集的款项的其他债务出现交叉违约的情况;及(iv)发行人、本公司或任何重大附属公司清盘或解散。
所得款项的建议用途
票据发行之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包销费用及开支後)预计约为198,000,000美元。发行人将会
把所得款项净额转借予本公司及�u或其附属公司用於一般企业用途,包括但不限於未来物业发
展、物业投资或其他投资机遇。
上市
发行人将寻求票据於联交所上市。发行人已接获联交所就票据上市资格发出之确认书。票据获联交所接纳不应被视为票据、发行人或本公司价值的指标。
一般事项
由於认购协议之完成须待当中所载先决条件获达成及�u或豁免後,方可作实,且认购协议在若
干情况下可能终止,认购协议未必会完成。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U
「代理协议」 指 发行人、本公司、受托人及名列代理协议的代理将於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或前後订立之代理协议;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英属处女群岛」 指 英属处女群岛;
「控制权变动」 指 具有条件赋予该词之涵义;
「控制权变动沽出日期」 指 具有条件赋予该词之涵义;
「交割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或联席牵头经办人及发行人可能协
定的其他日期及时间;
「本公司」 指 爪哇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
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股份代号:
251);
「条件」 指 票据之条款及条件;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担保」 指 本公司就发行人不时应就票据支付的所有款项提供的担
保;
「港币」 指 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人」 指 NewRoseInvestmentsLimited,一家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
成立之有限公司,由本公司全资拥有,及仅为票据发行之
目的而成立;
「联席牵头经办人」 指 CreditSuisseSecurities(Europe)Limited、香港上海�蠓嵋�
行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星展
银行有限公司、MUFGSecuritiesEMEAplc及渣打银行;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提前赎回价格」 指 具有条件赋予该词之涵义;
「重大附属公司」 指 具有条件赋予该词之涵义;
「票据」 指 将由发行人发行并由本公司担保的於二零二零年到期的总
本金额为200,000,000美元4.50%担保票据;
「票据发行」 指 由发行人发行票据;
「发售通函」 指 就发售票据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刊发之发售通函;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初步发售通函」 指 就发售票据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以初步形式刊发之发售
通函;
「股东」 指 本公司股本每股面值港币0.10元的普通股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协议」 指 由(i)发行人;(ii)本公司;及(iii)联席牵头经办人就票据发
行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订立的认购协议;
「附属公司」 指 具有条件赋予该词之涵义;
「信托契据」 指 将由发行人、本公司及受托人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或
前後订立的信托契据,据此,受托人将获委任为票据持有
人的受托人;
「受托人」 指 花旗国际有限公司;
「美元」 指 美元,美利坚合众国之法定货币;及
「%」 指 百分比。
代表董事会
SEAHoldingsLimited
吕荣梓
主席兼常务董事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董事於本公布日期为:
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吕荣梓先生(主席兼常务董事) 颜以福先生
吕联勤先生 梁学濂先生
吕联朴先生 锺沛林先生
非执行董事:
林成泰先生
發行由本公司擔保於二零二零年到期之200,000,000美元4.5%票據
0评论
爪哇控股
2017-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