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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PROPERTIES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中国置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36)
须予披露交易
有关提供贷款
贷款协议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交易时段後),贷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借方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贷方同意向借方借出本金额为10,000,000.00港元之定期贷款,须於偿还日期偿还。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贷款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於5%但全部低於25%, 故该贷款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且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贷款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贷方: 三荣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借方: 据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借方
为独立第三方,且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及本公司的其他
借款人并无关连。
* 仅供识别
贷款本金: 一千万港元(10,000,000.00港元)
提款日期: 指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或有关其他日期(即贷方与借方可
能协定之银行营业日),惟须受本协议之条款规限
偿还日期: 自提款日期起计十个月当日
利息: 年利率18%
贷款抵押: 借方同意根据股份押记之条款将抵押证券抵押予贷方进行
股份押记。
贷款协议之条款乃贷方与借方经公平磋商後厘定。贷方为持牌放债人,其主要业务为放款服务。提供贷款乃贷方於日常及一般业务活动过程中进行之其中一项收益性质之交易。贷款将由内部资源拨付。
经考虑目前市场有关类似交易之常规,董事认为,贷款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且贷款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有关本公司、本集团及贷方之资料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且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物业投资、金融服务及放贷。
贷方为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贷方为一家符合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持有有效放债牌照之注册放债人,主要从事放款服务业务。
有关借方之资料
据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借方为商家及独立第三方,且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及本公司的其他借款人并无关连。
贷款之理由
贷方为持牌放债人,其主要业务为提供放款服务。提供贷款乃贷方於日常及一般业务活动过程中进行之其中一项交易,并将会为贷方带来利息收入。
贷款将列作本集团之应收贷款。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贷款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於5%但全部低於25%,故该贷款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且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银行营业日」 指香港(或支付贷款协议项下之付款的任何其他相关地
方)银行开门营业以进行贷款协议规定的性质之业务交
易之日期(星期六除外)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借方」 指 贷款协议之借方
「本公司」 指 中国置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百慕达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仅供识别
「贷方」 指三荣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贷款」 指贷方根据贷款协议之条款向借方借出之本金额为
10,000,000.00港元之定期贷款
「贷款协议」 指 贷方与借方就提供贷款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订立
之贷款协议
「抵押证券」 指 借方实益拥有之若干於联交所上市及买卖之证券
「股份押记」 指 借方同意将抵押证券抵押予贷方之抵押契据,以担保
借方於贷款协议项下之债务及责任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中国置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徐东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徐东先生及区达安先生,非执行董事为韩卫先生,而独立非执行董事则为黎伟贤先生、曹洁敏女士及谢光华先生。
本公告之中英文本如有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中国置业投资
0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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