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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PROPERTIES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中国置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36)
须予披露交易
有关提供贷款
补充协议
继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有关上一次贷款之公告,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交易时段後),贷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借方订立补充协议,据此,贷方同意延长上一次贷款的偿还日期。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延期贷款不论独立计算或与上一次贷款合计,均有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於5%但全部低於25%,故该延期贷款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且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补充协议
继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有关上一次贷款之公告,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交易时段後),贷款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借款人订立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其订约方同意上一次贷款的偿还日期延长至自提款日期起计十六个月当日。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贷款协议之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维持不变并继续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 仅供识别
补充协议之条款乃贷方与借方经公平磋商後厘定。贷方为持牌放债人,其主要业务为放款服务。提供延期贷款乃贷方於日常及一般业务活动过程中进行之其中一项收益性质之交易。延期贷款将由内部资源拨付。
经考虑目前市场有关类似交易之常规,董事认为,补充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且补充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有关本公司、本集团及贷方之资料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且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物业投资、金融服务及放贷。
贷方为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贷方为一家符合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持有有效放债牌照之注册放债人,主要从事放款服务业务。
有关借方之资料
据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借方为商家及独立第三方,且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及本公司的其他借款人并无关连。
延期贷款之理由
贷方为持牌放债人,其主要业务为提供放款服务。提供延期贷款乃贷方於日常及一般业务活动过程中进行之其中一项交易,并将会为贷方带来利息收入。
延期贷款将列作本集团之应收贷款。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延期贷款不论独立计算或与上一次贷款合计,均有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於5%但全部低於25%,故该贷款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且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借方」 指 贷款协议之借方
「本公司」 指 中国置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百慕达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提款日期」 指 二零一六年二月四日
「延期贷款」 指 贷方根据补充贷款协议之条款向借方借出之本金额为
15,000,000.00港元之定期贷款,其为上一次贷款的还
款期之延长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贷方」 指三荣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贷款协议」 指 贷方与借方就提供上一次贷款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
订立之贷款协议
* 仅供识别
「上一次贷款」 指贷款人根据贷款协议之条款授予借款人之本金额
15,000,000.00港元之定期贷款,偿还日期为自提款日
期起计十二个月当日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补充协议」 指 贷款人与借款人就提供上一次贷款的延期而订立之日
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之补充协议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中国置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徐东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徐东先生及区达安先生,非执行董事为韩卫先生,而独立非执行董事则为黎伟贤先生、曹洁敏女士及谢光华先生。
本公告之中英文本如有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中国置业投资
0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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