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布 之 内 容 概 不 负
责 , 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 , 并 明 确 表 示 概 不 会 就 因 本 公 布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内 容 而 产生 或 因 倚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之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本 公 布 仅 供 参 考 , 并不 构 成 收 购 、 购买 或 认 购 本 公 司 任 何 证 券 之 邀 请 或 要 约 。
TC ORIENT LIGHTING HOLDINGS LIMITED
达 进 东 方 照 明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於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网 址 : www.tatchun.com
( 股 份代 号 : 515 )
进 一 步 延 迟 寄 发 有 关
根 据 特 别 授 权 认 购 可 换 股 债 券 及
申 请 清 洗 豁 免 之 通 函
及
押 後 最 後 截 止 日 期
兹 提 述 (i) 达进 东 方 照 明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 本 公 司 」 )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有 关 ( 其 中 包 括 ) 根 据 特 别 授 权 认 购 可 换 股 债 券 及 申 请 清 洗 豁 免 之 公 布 ( 「 该 公
布 」 ); 及 (ii) 本 公 司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月 十 七 日 、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一 月 十 八 日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有 关 延 迟 寄 发 通 函 之 公 布 。 除 另 有 所 指 外 , 本 公 布 所 用 词
汇 与 该 公 布 所 界 定 者 具 相 同 涵 义 。
进 一 步 延 迟 寄 发 通 函
诚 如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之 公 布 所披 露 , 载 有 ( 其 中 包 括 ) (i) 可 换 股 债
券 认 购 协 议 及 其 项 下 拟 进 行 交 易 、 特 别 授 权 及 清 洗 豁 免 详 情 ; (ii) 独 立 董 事 委 员 会
致 独 立 股 东 之 意 见 函 件 ; (iii)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致 独 立 董 事 委 员 会 及 独 立 股 东 之 意 见
函 件 ; 及 (iv)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通 告 之 通 函 , 预 期 将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或 之 前
寄 交 股 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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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於 本 公 司 需 要 更 多 时 间 编 制 及 落 实 将 载 入 通 函 之 资 料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本 集 团 之
财 务 资 料 及 本 集 团 物 业 之 估 值 报 告 , 本 公 司 预 期 通 函 将 进 一 步 延 迟 至 二 零 一七 年
二 月 二 十 日 前 之 日 期 寄 发 。 本 公 司 已 根 据 收 购 守 则 规 则 8.2 向 执 行 人 员 作 出 申 请 ,
徵 求 其 同 意 将 寄 发 通 函 之 最 後 日 期 延 後 至 二 零 一七 年 二 月 二 十 日 。 执 行 人 员 已 表
示 其 拟 授 出 有 关 同 意 。
押 後 最 後 截 止 日 期
根 据 可 换 股 债 券 认 购 协 议 , 倘 可 换 股 债 券 认 购 协 议 所 载 先 决 条 件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 或 相 关 可 换 股 债 券 认 购 人 与 本 公 司可 能 协 定 之 较 後 日 期 ) 下 午 五 时 正
或 之 前 尚 未 达 成 , 则 该 协 议 将 告 失 效 , 并 作 废 及 无 效 , 而 该 协 议 订 约 方於 其 项 下
之 所 有 责 任 将 获 解 除 , 惟 就 任 何 先 前 违 反 而 须 承 担 之 责 任 除 外 。
为 让 订 约 各 方 有 更 多 时 间 促 成 达 成 可 换 股 债 券 认 购 协 议 之 先 决 条 件 ,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 本 公 司 与 可 换 股 债 券 认 购 人 相 互 书 面 同 意 , 将 可 换 股 债 券 认 购
协 议 之 最 後 截 止 日 期 押 後 至 二 零 一七 年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 或 相 关 可 换 股 债 券 认 购 人
与 本 公 司可 能 协 定 之 较 後 日 期 ) 。
於 二 零 一七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 本 公 司 与 可 换 股 债 券 认 购 人 相 互 书 面 同 意 , 将 可 换 股
债 券 认 购 协 议 之 最 後 截 止 日 期 进 一 步 押 後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或 相 关 可
换 股 债 券 认 购 人 与 本 公 司可 能 协 定 之 较 後 日 期 ) 。
除 上 文 所披 露 者 外 , 可 换 股 债 券 认 购 协 议 之 所 有 其 他 条 款 及 条 件 维 持 不 变 , 并 於
各 方 面 具 十 足 效 力 及 作 用 。
承 董 事 会 命
达进 东 方 照 明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陈 永 森
香 港 , 二 零 一七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於 本 公 布 日 期 , 执 行 董 事 为 陈 永 森 先 生 ( 主 席 ) 、 王 石 金 先 生 ( 行 政 总 裁 ) 、 陈 华 先
生 、 黄 永 财 先 生 及 许 明 先 生 ; 及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为 潘 伟 刚 先 生 、 李 鸿 翔 先 生 、 王
国 安 先 生 、 张 唯 加 先 生 及 陈 蕾 女 士 。
董 事 愿 就 本 公 布 所 载 资 料 之 准 确 性 共 同 及 个 别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并 在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询 後 确 认 , 就 彼 等 所 深 知 , 本 公 布 内 所 发 表 意 见 乃 经 审 慎 周 详 考 虑 後 达 致 , 本
公 布 亦 无 遗 漏 其 他事 实 , 足 以令 致 本 公 布 内 任 何 陈 述 产生 误 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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