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3382)
关连交易
采购合同
於2017年1月13日,远航国际(本集团的附属公司)与天津金岸就工程项目订立采购合
同,以购买矿石抓斗及矿石漏斗,代价约为人民币7,920,000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
天津金岸为天津港集团(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的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的定义,为 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故此,采购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下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於2016年6月30日及2016年12月12日,远航国际与天津港集团的若干附属公司(根据
上市规则的定义,均为天津港集团的联系人及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就工程项目订立现有合 同,有关详情分别载於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及2016年12月12日的公告。根据 上市规则第14A.81条,有关工程项目的现有合同及采购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应予以合并 计算,总代价约为人民币164,860,000元。由於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合共超过 0.1% 但低於5%,采购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但获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
日期 : 2017年1月13日
订约方 : (1) 买方:远航国际
(2) 卖方:天津金岸
拟购买资产 : 12台9立方米40t矿石抓斗、12台12立方米40t矿石抓斗及10台
68立方米40t矿石漏斗,并提供安装及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於矿
石抓斗和矿石漏斗的设计、制造及调试。
代价 : 代价约为人民币 7,920,000 元,并将根据设备的交付和安装进度分
期支付。有关代价乃经由远航国际根据相关中国法律和法规举行的
招标程序厘定。预计本集团将以内部资源及贷款支付代价。
订立采购合同的理由及益处
购买矿石抓斗及矿石漏斗乃为提高本集团的装卸能力,可使本集团之长期投资受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天津金岸为天津港集团(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的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的定义,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故此,采购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下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於2016年6月30日及2016年12月12日,远航国际与天津港集团的若干附属公司(根据上
市规则的定义,均为天津港集团的联系人及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就工程项目订立现有合同,有关详情分别载於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及2016年12月12日的公告。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有关工程项目的现有合同及采购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应予以合并计算,总代价约为人民币164,860,000元。由於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合共超过0.1% 但低於5%,采购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但获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采购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在本集团的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条款属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概无董事於采购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中占有重大利益。鉴於良好的企业管治常规,董事张�钢先生、李全勇先生及余厚新先生就有关与天津港集团及/或其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的交易的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一般事项
本集团主要透过其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在中国天津港提供集装箱及散杂货装卸服务、销售及其他港口配套服务。
天津港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其主营业务包括透过其集团公司在中国天津港从事港口处理及装卸服务、仓储、物流及港区的土地开发。
远航国际主要从事散杂货装卸及其他港口配套服务。
天津金岸主要从事起重及运输设备、大型装卸系统设备的制造及安装;大型钢结构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天津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
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03382);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现有合同」 指 远航国际与天津港集团的若干附属公司就工程项目订立
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的买卖合同及日期均为2016年
12月12日的监理合同及设备采购合同的统称,有关详情
分别载於本公司日期为 2016年6月30日及2016年12
月12日的公告;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程项目」 指 位於天津港南疆港区的远航国际通用散货码头的建设工
程;
「采购合同」 指 远航国际与天津金岸就工程项目的设备采购订立日期为
2017年1月13日的合同,有关详情载於本公告「采购合
同的主要条款」一节;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天津金岸」 指 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
司,为天津港集团的非全资附属公司;
「天津港集团」 指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於2004年7月29日在中
国重组为全资国有企业的实体,并为天津港的前政府监管
机构所拥有及经营的业务之控股公司。於本公告日期,为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53.5%的间接持有者;
「远航国际」 指 天津港远航国际矿石码头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
的有限公司,为本集团的附属公司;及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天津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张�钢
香港,2017年1月13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张�钢先生、李全勇先生、王蕤先生、余厚新先生及石敬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罗文钰教授、郑志鹏博士及张卫东先生。
<上一篇 終止於中遠財務的增資
下一篇> 建議更改公司名稱的更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