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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3382)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的公告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
天津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布,於2017年3月24日,本公
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天津港发展财务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借款人」)及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就最多达 6 亿港元的定期贷款(「贷款」)与一家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贷款人」)订立一份贷款协议(「贷款协议」)。贷款须於贷款协议日期後满三十六个月之日悉数偿还。该贷款将用於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一般企业资金需求(包括偿还现有贷款及作��一般营运资金)。
根据贷款协议,倘若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本公司控股股东)连同其附属公司合计不再(1)持有本公司的单一最大股权;或(2)(直接或间接)持有不少於 35%的本公司股权,将构成一项违约事项。倘发生贷款协议项下的违约事项,贷款人可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取消贷款协议项下的承诺及/或宣布贷款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份贷款连同其应计利息及所有其他应计或应付款项即时到期偿还。
於本公告日期,天津港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53.5%。
於该特定履行责任持续生效期间,本公司将继续遵守上市规则持续披露的规定。
承董事会命
天津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张�钢
香港,2017年3月24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张�钢先生、李全勇先生、王蕤先生、余厚新先生及石敬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罗文钰教授、郑志鹏博士及张卫东先生。
根據上市規則第13.18條作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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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发展
2017-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