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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M HOLDINGSLIMITED
安宁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128)
(1)委任执行董事;
(2)董事调任;
(3)委任董事会非执行主席;
(4)署理行政总裁辞任;
(5)委任行政总裁;
(6)董事委员会成员变动;
及
(7)法定代表变动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举行之董事会会议上,董事会议决以下董
事、高级管理层及董事委员会成员变动,全部即时生效:
董事会
(i) DavidCharlesPARKER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ii) 梁炜才先生由本公司执行董事调任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非执行主席
(iii)梁炜才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董事会非执行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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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总裁
(iv)梁炜才先生欲投放更多时间於彼之其他业务承诺,故已辞任本公司署理行政
总裁职务。
(v) DavidCharlesPARKER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行政总裁。
董事委员会
(vi)梁炜才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企业管治委员会主席,以取代杨永东先生。
(vii)梁炜才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提名委员会主席,以取代黄之强先生。
(viii)David Charles PARKER先生获委任为:(a)本公司企业管治委员会成员;(b)
本公司投资委员会成员;及(c)本公司薪酬委员会成员。
(ix)DavidCharles PARKER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投资委员会主席,以取代梁炜才
先生。
(x) 陈正博士获委任为本公司薪酬委员会成员。
法定代表
(xi)DavidCharlesPARKER先生获委任为上��规则第3.05条项下之本公司法定代
表,以取代梁炜才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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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控股有限公司(「本 公司」, 连同其附属公司 为「本 集团」)董事会(「董事会」)宣
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举行之董事会会议上,董事会议决以下董事、高级管
理层及董事委员会成员变动,全部即时生效:
董事会
(i) DavidCharlesPARKER先生(「Parker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ii) 梁炜才先生(「梁先生」)由本公司执行董事调任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非执行主席
(iii)梁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董事会非执行主席。
行政总裁
(iv)梁先生欲投放更多时间於彼之其他业务承诺,故已辞任本公司署理行政总裁职
务。
(v) Parker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行政总裁。
董事委员会
(vi)梁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企业管治委员会主席,以取代杨永东先生。杨永东先生
留任为本公司企业管治委员会成员。
(vii)梁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提名委员会主席,以取代黄之强先生。黄之强先生留任
为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成员。
(viii)Parker先生获委任为:(a)本公司企业管治委员会成员;(b)本公司投资委员会成
员;及(c)本公司薪酬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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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Parker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投资委员会主席,以取代梁先生。梁先生留任为本
公司投资委员会成员。
(x) 陈正博士(「陈博士」)获委任为本公司薪酬委员会成员。
法定代表
(xi)Parker先生获委任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规则」)第
3.05条项下之本公司法定代表(「法定代表」),以取代梁先生。
董事会与梁先生已确认,彼等之间概无意见分歧,亦无有关梁先生辞任本公司署理行政总裁之任何其他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垂注。
董事会谨藉此机会对梁先生过去担任有关职务期间所作贡献由衷致谢,并热烈欢迎
梁先生新获委任为本公司董事会非执行主席。
董事会谨此热烈欢迎Parker先生加盟本公司。
董事会亦欢迎陈博士於薪酬委员会出任新职位。
梁炜才先生及DavidCharles PARKER先生之个人资料
梁炜才先生,非执行董事
梁先生,65岁,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加入本集团。梁先生为本公司董事会非执行
主席、本公司企业管治委员会主席、本公司投资委员会成员、本公司提名委员会主
席、本公司薪酬委员会成员,以及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之董事。梁先生於二零一七
年一月十三日调任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并辞任本公司署理行政总裁前,彼曾担任本
公司执行董事兼署理行政总裁。梁先生现担任华懋集团之执行董事、集团库务总监 �C4�C
兼土地�u估值部主管。梁先生拥有16年银行业经验,曾掌管全球其一大银行之全资
附属银行的财务及资本市场部约十年。梁先生为苏格兰特许会计师公会之会员。梁
先生持有理学士(工程系)学位。
於本公布日期,梁先生於本公司证券中概无拥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外,梁先生(i)概无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位;
(ii)於过往三年内概无於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及(iii)与本公司之任何董
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梁先生与本公司将就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订立为期两年之新委任函,且须根据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轮值退任。根据新委任函,梁先生有权获发董事袍金每年
150,000港元、就出任本公司董事会非执行主席获发酬金每年150,000港元、就出任
本公司企业管治委员会主席获发酬金每年50,000港元、就出任本公司投资委员会成
员获发酬金每年25,000港元、就出任本公司提名委员会主席获发酬金每年50,000港
元,以及就出任本公司薪酬委员会成员获发酬金每年25,000港元。梁先生亦就每次
出席本公司董事会会议获发出席酬金8,000港元及就每次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或委
员会会议获发出席酬金5,000港元。梁先生之酬金是由董事会根据薪酬委员会所作
出推荐建议并参考彼於本公司之职务及职责而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外,概无与梁先生有关之任何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亦无与梁
先生有关之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予以披露。
DavidCharlesPARKER先生,执行董事
Parker先生,63岁,为本公司行政总裁、本公司投资委员会主席、本公司企业管治
委员会成员、本公司薪酬委员会成员,以及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之董事。Parker先
生就读於西澳大学(University of Western Australia),并於香港上市及非上市公司
业务方面拥有丰富的高级管理层经验,涉足包括财经服务、物业发展、酒店业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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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以及燃油之运输、物流及储存等行业。加入本公司前,Parker先生曾出任多
间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公司之行政总裁或营运总裁,亦於过去约八年
间於华懋集团担任多个职位,包括营运总裁、企业管治总监及执行董事,其不时之
职责包括投资、法律、公司秘书、保险、内部监控、资讯科技、酒店营运、影院营
运及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等范畴,并於多个外部投资项目及机构中出任华懋集团之代
表。Parker先生亦曾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委任加入其财经服
务业重组之工作小组,并促成香港经纪业之相关保证金融资及资本充足法例改革。
於本公布日期,Parker先生於本公司证券中概无拥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
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外,Parker先生(i)概无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
位;(ii)於过往三年内概无於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及(iii)与本公司之任
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Parker先生与本公司将就彼获委任为本公司行政总裁订立服务合约(「服务合约」。根
据服务合约,Parker先生并无固定任期,并有权获发基本月薪209,000港元,另加
每月房屋津贴60,000港元及每月本地交通津贴5,000港元,以及相当於一个月基本
薪金之年终双粮(就少於一年之任何期间按比例调整)及酌情花红。Parker先生之薪
酬是由本公司薪酬委员会经参考彼之职务及职责、本集团经营业绩及可资比较市场
统计数据而厘定。
Parker先生与本公司亦将就彼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订立委任函。根据委任函,
Parker先生之任期将直至本公司下一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且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
程细则符合资格於该大会上重选连任。其後,Parker先生将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
细则轮值退任。Parker先生可获发董事袍金每年60,000港元,有关袍金是由董事会
根据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之推荐建议而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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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文所披露外,概无与Parker先生有关之任何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亦无
与Parker先生有关之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予以披露。
承董事会命
安宁控股有限公司
非执行主席
梁炜才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举行之董事会会议结束後,执行董事为David CharlesPARKER先生(行政
总裁)及杨永东先生;非执行董事为梁炜才先生(非执行主席);而独立非执行董事则为陈正博士、张建荣先生、李侨生先生及黄之强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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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委任執行董事; (2) 董事調任; (3) 委任董事會非執行主席; (4) 署理行政總裁辭任; (5) 委任行政總裁; (6) 董事委員會成員變動; 及(7) 法定代表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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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控股
2017-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