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Bankof JinzhouCo., Lt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416)
正面盈利预告
本公告由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a)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本行董事会(「董事会」)谨此知会本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根据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的初步评估以及董事会现时获得的资料,本集团预期,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纯利较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相比,将录得不少於35%的增长。
董事会认为,本行纯利增长主要由於本行吸收的存款增加,可用资金增加及资产规模不断扩大等原因。
本行正在落实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业绩,而相关核
数工作尚未完成。本公告所载资料仅为基於董事会对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及当前可得资料的初步评估,并未经本行审
计委员会或外部核数师确认或审核。本集团实际业绩或与本公告所披露者有所不
同。本行股东及投资者应细阅预期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底前刊发之本行截至二零
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业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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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在买卖本行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张伟
中国锦州,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张伟先生、陈漫女士、赵杰女士、王晶先生及王晓宇女士;非
执行董事李东军先生、张财广先生、吴正奎先生及顾洁女士;及独立非执行董事蒋大兴先生、邓小
洋先生、牛似虎先生、姜健女士及秦耀奇先生。
*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非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所界定的认可机构,故不受香港金
融管理局的监督,且不获授权在香港经营银行及�u或接受存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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