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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Hongqiao Group Limited
中国宏桥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开曼群岛法例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78)
持续关连交易
保理协议
董事会宣布,卖方与重庆魏桥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订立保理协议,期限至二零一九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据此,重庆魏桥同意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保理服务。
山东宏桥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重庆魏桥由魏桥创业集团拥有55%,而魏桥创业集团
由本公司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张士平先生拥有31.59%,故重庆魏桥被视为本公司於上市规则第
14A.12(1)(c)条项下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23条,卖方与重庆魏桥之间的交
易构成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根据上��规则第14.04(9)条有关持续关连交易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规则第14.07
条)按年计算超过0.1%但少於5%,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申报、年度审阅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
遵守上��规则第14A章所载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董事会认为,保理协议及其项下持续关连交易的条款属公平合理,乃本集团在日常及一般业务
过程中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持续关连交易
卖方与重庆魏桥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订立保理协议,期限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据此,重庆魏桥同意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保理服务。
保理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订约方
保理商: 重庆魏桥
应收账款转让商: 山东宏桥及其十二间全资附属公司(作为卖方)
保理安排
卖方根据保理协议将予申请的保理服务,包括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账款收取及呆账担保。
在保理协议期限内,卖方根据保理协议的条款及条件有权就向买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
应收账款转让予重庆魏桥。
卖方有权根据向重庆魏桥转让的应收账款向重庆魏桥申请贸易融资。除非重庆魏桥及买方另行同
意,否则保理融资的本金及所产生利息以及相关保理佣金应由买方向重庆魏桥支付。
倘并无发生任何其他纠纷且买方无法支付保理协议项下之应收账款时,重庆魏桥将根据保理协议
的条款及条件向该到期应收账款提供呆账担保并向卖方作出付款。
保理业务的服务费保理协议项下的保理业务服务费将由买方支付。年度上限
董事预期,根据保理协议,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卖方将向重庆魏桥转
让的年度应收账款总额(「年度上限」)如下:
截至二零一七年 截至二零一八年 截至二零一九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财政年度 止财政年度 止财政年度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1,897,000,000 1,897,000,000 1,897,000,000
年度上限乃经参考重庆魏桥将予授出的买方预期最高年度保理融资额度的50%厘定。该预期最高
年度保理融资额度为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向买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应
收账款(按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向买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实际应收账款
乘以2计算)的20%。
订立持续关连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持续关连交易有利於保障卖方的应收账款安全,丰富资金的调配及管理,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保理协议的条款乃以公平磋商原则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因此,董事(包括独立非执
行董事)认为,保理协议及其项下持续关连交易的条款属公平合理,乃於本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过
程中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涵义
山东宏桥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重庆魏桥由魏桥创业集团拥有55%,而魏桥创业集团由
本公司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张士平先生拥有31.59%,故重庆魏桥被视为上市规则第14A.12(1)(c)
条项下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23条,卖方与重庆魏桥之间的交易构成持续关连
交易。
由於根据上��规则第14.04(9)条有关持续关连交易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 定义见上��规则第14.07
条)按年计算超过0.1%但少於5%,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申报、年度审阅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
守上��规则第14A章所载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张士平先生、郑淑良女士、张波先生及杨丛森先生各自於持续关连交易中拥有权益并已於批准该
等交易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案中放弃投票。
一般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铝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重庆魏桥主要从事保理业务,包括贸易融资、管理应收账款及销售分户账管理。
除上文所披露与买方的保理安排之外,本公司了解到,本集团部分供应商可能不时与重庆魏桥
订立保理协议,据此,该等供应商同意向重庆魏桥转让彼等的到期应收账款(「供应商的应收账
款」),而重庆魏桥同意向该等供应商提供保理服务。本集团将根据本集团该等供应商所给指示於
特定付款期限内向重庆魏桥支付供应商的应收账款,该期限通常与该等供应商与本集团所订立无
保理安排的供应协议项下的期限一致。基於商业惯例及由於本集团并未要求重庆魏桥提供任何保
理服务,故本集团与重庆魏桥并无订立任何协议。
释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买方」 指 将参与保理安排的本集团产品的多名买方,并为本公司的独立第三
方
「重庆魏桥」 指 重庆魏桥金融保理有限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中国
成立的有限公司
「持续关连交易」 指 保理协议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
「本公司」 指 中国宏桥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开曼群岛法例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九日
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保理协议」 指 卖方与重庆魏桥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订立的保理协议,期限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定义见上市规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卖方」 指 山东宏桥及其十二间全资附属公司
「山东宏桥」 指 山东宏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於一九九
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在中国注册成立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魏桥创业集团」 指 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於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
日成立的有限公司,由本公司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张士平先生拥有
31.59%权益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中国宏桥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张士平
中国山东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八名董事,即执行董事张士平先生、郑淑良女士及张波先生,非执行
董事杨丛森先生及张敬雷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陈英海先生、邢建先生及韩本文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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