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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JUTENG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
(於开曼(群股岛份注代册号成:立3之33有6)限公司)
须予披露交易
采购设备
与山善株式会社之二零一七年一月设备协议
兹提述早前的公告,内容有关根据原有的设备协议,本集团向山善株式会社采购设备(包括紧凑型加工中心,电脑控制数值机分度盘和相关零部件及配件)。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及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CPM与山善株
式会社已订立二零一七年一月设备协议I、二零一七年一月设备协议II及二零一七年一月设备
协议III。根据该等二零一七年一月设备协议,山善株式会社已同意分别按代价49,000,000日圆
(相当於约3,220,000港元)、288,000,000日圆(相当於约19,526,000港元)及48,000,000日
圆(相当於约3,254,000港元)出售该设备,及CPM已同意按以上代价采购该设备。
上市规则之涵义
该等二零一七年一月设备协议,在独立的基础上,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4 章须予披露交易。
原有的设备协议和该等二零一七年一月设备协议,均为本集团与同一方进行,根据上市规则第14.23条,原有的设备协议和该等二零一七年一月设备协议视作同一交易合并计算。
由於该等二零一七年一月设备协议合并原有的设备协议计算之相关百分比率超过 5%但少於
25%,故该等二零一七年一月设备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构成本公司之须
予披露交易。
与山善株式会社之该等二零一七年一月设备协议
除了设备、日期及金额外,该等二零一七年一月设备协议之主要条款大致相同,以下为该等二零一七年一月设备协议的主要条款:
二零一七年一月设备 二零一七年一月设备 二零一七年一月设备
协议 I 协议 II 协议 III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订约方 (1) CPM 作为买方;及
(2) 山善株式会社作为卖方
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据彼等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山善株式会社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於本集团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主旨 根据该等二零一七年一月设备协议,山善株式会社应出售该设备,以及CPM
应采购该设备。
代价 49,000,000日圆(相当於 288,000,000日圆(相当 48,000,000日圆(相当於
约3,322,000港元) 於约19,526,000港元)约3,254,000港元)
付款方法 代价应按以下方式以现金电汇支付:
(a) 代价之30%须於该等二零一七年一月设备协议签订後两周内付款;
(b) 代价之60%须於该等二零一七年一月设备装船前两周内付款;以及
(c) 代价之 10%须於该等二零一七年一月设备於本集团厂房内验收合格後
30天内付款。
代价乃根据该设备的单价经公平磋商厘定。
每份该等二零一七年一月设备协议和原有的设备协议各为独立的,其各自的签署及执行并非互为条件。
订立该等二零一七年一月设备协议之理由及益处
如早前的公告所载,本集团的策略为扩大有更高利润率的产品之生产,其中包括金属机壳。继订立原有的设备协议,本集团需要更多的设备,以供本集团位於中国的生产厂房生产金属机壳之用,这与本集团的策略及业务需要一致。因此,董事会认为,与山善株式会社订立该等二零一七年一月设备协议对本集团有利,因其可促使此类设备的采购。
董事认为,该等二零一七年一月设备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有关本集团及山善株式会社之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制造及销售笔记本型电脑机壳及手持设备机壳业务。
山善株式会社为日本公司,主要从事销售生产设备等业务。
上市规则之涵义
每份该等二零一七年一月设备协议,在独立的基础上,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须予披露交易。
原有的设备协议和该等二零一七年一月设备协议,均为本集团与同一方进行,根据上市规则第14.23条,原有的设备协议和该等二零一七年一月设备协议视作同一交易合并计算。
由於该等二零一七年一月设备协议合并原有的设备协议计算之相关百分比率超过 5%但少於
25%,故该等二零一七年一月设备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构成本公司之须
予披露交易。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该等二零一七年 指 二零一七年一月设备协议 I、二零一七年一月设备协议II及二
一月设备协议」 零一七年一月设备协议III之统称
「二零一七年一月 指 山善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及CPM 作为买方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
设备协议 I」 七日所订立的有关采购该设备协议
「二零一七年一月 指 山善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及CPM 作为买方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
设备协议 II」 六日所订立的有关采购该设备协议
「二零一七年一月 指 山善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及CPM 作为买方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
设备协议 III」 六日所订立的有关采购该设备协议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巨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根据开曼群岛法例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CPM」 指 CompalPrecisionModuleChinaHoldingsLimited,於模理西斯
成立,为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该设备」 指 紧凑型加工中心和相关零部件及配件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早前的公告」 指 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及二零一
六年六月十七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原有的设备协议项下之交易
「原有的设备协议」指 买方为本集团就采购设备(包括紧凑型加工中心,电脑控制数
值机分度盘和相关零部件及配件)与卖方为山善株式会社於二
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及二零一六年
六月十七订立之若干协议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日圆」 指 日本法定货币
「%」 指 百分比
於本公告内,以日圆计值之金额已按0.0678港元兑1日圆之汇率换算成港元。该已被使用之汇率,在适用情况下,仅供说明之用,并不构成任何金额已经或可能按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予以兑换之陈述。
承董事会命
巨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郑立育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郑立育先生、郑立彦先生、黄国光先生、谢万福先生、罗荣德先生及徐容国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程嘉君先生、蔡文预先生及叶伟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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