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b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YORKEYOPTICALINTERNATIONAL(CAYMAN)LTD.
精熙国际(开曼)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788)
更新公告
内幕消息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2)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刊发。
董事谨此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刊发的公告以及本公司二零一五年度报
告。
本公告旨在向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永井先生及吴先生涉及的审裁处研讯程序的最新发展。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本公司、永井先生及吴先生(统称为「三名被指名人士」)连 同彼等的法律代表出席审裁处研讯程序的聆讯,且彼等均承认违反条例第 XIVA部第 307A条及/或307B条及/或307G条项下的必须披露规定。三名被指名人士透过彼等各自的法律顾问,均已於审裁处前作出彼等的求情陈词,而审裁处的聆讯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完结。调查结果报告连同将予施加的命令/处罚将由审裁处适时宣布。
本公司将於审裁处报告宣布後,遵照上市规则以及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另行
作出公告。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2)条以及香港法例第 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刊发。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的公告以及本公司二零一五年度报告。
本公告旨在向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永井先生及吴先生涉及的审裁处研讯程序的最新发展。
诚如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刊发的公告以及本公司二零一五年度报告所述,证监会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对本公司、永井先生及吴先生展开审裁处的研讯程序。概括而言,证监会指控(i)本公司於得知价格敏感资料後未能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披露该价格敏感资料;及(ii)由於永井先生及吴先生罔顾後果或疏忽的行为,导致本公司涉嫌违反法定企业披露规定条文,且彼等未能不时地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作出有效保障方法来防止涉嫌违规。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本公司、永井先生及吴先生(统称为「三名被指名人士」)连同彼等的法律代表出席审裁处研讯程序的聆讯,且彼等均承认违反条例第XIVA部第307A条及/或307B条及/或307G条项下的必须披露规定。三名被指名人士透过彼等各自的法律顾问,均已於审裁处前作出彼等的求情陈词,而审裁处的聆讯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完结。调查结果报告连同将予施加的命令/处罚将由审裁处适时宣布。
本公司将於审裁处报告宣布後,遵照上市规则以及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另行作出
公告。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指 精熙国际(开曼)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审裁处」 指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
「永井先生」 指 永井三知夫先生,本公司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
「吴先生」 指 吴子正先生,及本公司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
「条例」 指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证监会」 指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承董事会命
精熙国际(开曼)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永井三知夫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星期三)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会包括两位执行董事:赖以仁先生及永井三知夫先生;两位非执行董事:廖国铭先生及吴淑品女士;以及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江向才先生、周智明先生及王逸琦先生。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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