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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LegendHoldings Corporation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396)
须予披露交易
认购保本理财产品
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宣布,於2017年1月18日,本公司认
购了厦门国际银行保本理财产品,认购金额共为人民币30亿元。
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相关规定,由於认购事项之其中一个适用百分比率(定义 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低於25%,认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且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宣布,於2017年1月18日,本公司认购了厦门国际银行保本理财产
品,认购金额共为人民币30亿元。
认购事项
认购日期: 2017年1月18日
产品投资范围: 现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
大额可转让存单、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
收益权等
�C1�C
保本理财协议订约方: 本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
厦门国际银行乃於中国注册成立的中资商业银
行。据董事作出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
厦门国际银行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
公司的第三方,并非本公司关连人士
预期年化收益率: 4%
计息规则�u方式: 本金x理财产品预期到期收益率(年化)x理财实
际天数�u360
提前终止权: 厦门国际银行有权而本公司无权提前终止保本理
财协议
到期本金收益兑付: 本金和收益均於理财投资资产实际处置变现的资
金到账日後的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保本理财产品信息如下:―
保本理财产 理财实际
品名称 类型 认购金额 投资期限 天数
赢鹭系列代保本浮动收 人民币20亿元 2017年1月 54天
客理财产品 益型 19日至2017
2017002期 年3月14日
赢鹭系列代保本浮动收 人民币10亿元 2017年1月 69天
客理财产品 益型 19日至2017
2017005期 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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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际银行保本理财协议的条款经订约方公平协商後厘定。
认购事项的理由及益处
本公司本着维护整体股东和本公司利益的原则,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对认购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严格把关、谨慎决策。本公司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流动性及不影响投资项目需要的前提下,通过阶段性有效运用部份闲置资金,以提升本公司整体资金收益。鉴於保本理财产品的安全性较高,本公司董事认为,认购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日常资金周转及业务营运构成不利影响,而且认购事项预期的回报较中国之商业银行提供之定期存款利率较高。
本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保本理财协议的条款乃按一般商务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保本理财协议及其项下的交易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
香港上市规则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相关规定,由於认购事项之其中一个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低於25%,认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且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一般事项
联想控股是中国领先的大型投资集团,其构建起了「战略投资+财务投资」双轮业
务协同驱动的创新商业模式。战略投资业务分布於IT、金融服务、现代服务、农业
与食品、房地产以及化工与能源材料六大板块;财务投资业务主要包括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覆盖企业成长的所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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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际银行乃於中国注册成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主要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包括零售业务、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业务等。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工作日」 指 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外的日期
「本公司」或「联想控股」指 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股份在联交所主板
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保本理财协议」 指 本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订立日期为2017年1月
18日的保本理财产品认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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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理财产品」 指 厦门国际银行赢鹭系列代客理财产品2017002期
及2017005期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东」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股份,包
括内资股及H股的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事项」 指 本公司认购厦门国际银行保本理财产品,认购金
额共为人民币30亿元
「厦门国际银行」 指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乃於中国注册成立的
中资商业银行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公司秘书
宁�F
香港,2017年1月18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柳传志先生、朱立南先生及赵令欢先生;非执行董事为吴乐斌先生、王津先生及卢志强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马蔚华先生、张学兵先生及郝荃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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