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
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 号:899)
终止有关
收购中国物业之
须予披露交易
兹提述(i)亚洲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有关
须予披露交易之公布(「第一份公布」),内容有关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深圳
弘永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方」)根据买方与广州市中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卖
方」)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之收购协议(经第一份收购协议之补充
协议(定义见下文)补充,「第一份收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自卖方收购位於中国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增江街东湖周边(「土地」)之商住发展项目金马水岸广场(「金
马水岸广场」)之若干物业(「第一项物业」);及(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六月五
日有关须予披露交易之公布(「第二份公布」),内容有关买方根据买方与卖方订立
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六月五日之收购协议(经第二份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定义见下
文)补充,「第二份收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自卖方收购位於金马水岸广场的若
干物业(「第二项物业」);(i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有关须予披
露交易之公布(「第三份公布」),内容有关买方根据买方与卖方订立日期为二零一
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之收购协议(「第三份收购协议」,连同第一份收购协议及第二
*仅供识别
�C1�C
份收购协议统称「该等收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自卖方收购位於土地之上的商
住发展项目金马东湖居之若干物业(「第三项物业」);及(iv)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
六年六月十五日之公布(「第四份公布」,连同第一份公布、第二份公布及第三份公
布统称「该等公布」),内容有关日期均为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之第一份收购协
议之补充协议(「第一份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第二份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第
二份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布所界
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终止收购协议
背景
根据第一份收购协议,第一项物业的实质拥有权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或之前交付。
根据第二份收购协议,第二项物业的实质拥有权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或之前交付。
根据第三份收购协议,第三项物业的实质拥有权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或之前交付。
於本公布日期,卖方未能交付第一项物业,第二项物业及第三项物业的实质拥有
权予买方。
终止
鉴於卖方未能於该等收购协议订明之时间表内交付第一项物业、第二项物业及第
三项物业之实质拥有权,买方已通过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向卖方发出终止通
知书行使其权利终止该等收购协议,及要求退还买方根据该等收购协议之条款及
条件向卖方支付之金额为人民币274,000,000元之代价(「已付代价」)并额外支付一
笔不少於已付代价3%之款项作为补偿(「补偿」)。董事会认为,终止该等收购协议
不会对本集团之现有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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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公布日期,买方及卖方正在协商补偿金额、已付代价之退款安排及补偿之支
付安排。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於适当时候就此另行刊发公布以告知股东
最新进展。
承董事会命
亚洲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吴宏权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包括五名执行董事吴宏权先生、黄逸林先生、陈诗贤先生、
李亚利女士及张振生先生;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张宪林先生、郭匡义先生及伍
炳耀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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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有關收購中國物業之須予披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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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资源
2017-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