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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
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
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股份代号:0776)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Imperium Group Global Holdings Limited
帝国集团环球控股有限公司
须予披露交易
提供贷款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金瑞兴业与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据此,金
瑞兴业同意根据贷款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向借款人垫付本金总额3,000,000港元之贷款。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按照上市规则计算之贷款协议项下交易与先前贷款协议项下之交易合并计算时之相关百
分比率超过5%但低於25%,贷款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构成本公司之
须予披露交易。
提供贷款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有关先前贷款协议之公告。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金瑞兴业与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据此,金瑞兴业同意向借款人垫付本金总额3,000,000港元之贷
款。贷款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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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订约方:
贷款人: 金瑞兴业
借款人: 借款人
本金金额
根据贷款协议,金瑞兴业同意根据贷款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向借款人垫付本金总额3,000,000港元之
贷款。
提款
贷款将可由借款人於提款期内最多分两次提取。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自提款日期起固定两个历月,经金瑞兴业事先书面同意可延长另外两个月。借款人须
於到期日或之前向金瑞兴业偿还所有尚未偿还贷款连同应计利息。
金瑞兴业有权於任何时间书面通知借款人,要求借款人按要求偿还贷款及其利息。
预付款项
借款人可於提款日期後书面通知金瑞兴业,预付贷款协议项下全数或部分尚未偿还贷款。
利息
贷款适用之年利率为自提款日期起18%。所有利息须以实际过去日数及365日为一年之基础计
算,并须每月结束後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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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
为确保借款人履行贷款协议项下之还款责任,金瑞兴业与借款人共同指示一间证券商,向金瑞兴
业披露与借款人於该证券商开设之证券交易账户相关之全部资料,并根据金瑞兴业之书面指示支
付、转让或解除该证券交易账户内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款额及�u或股份。
贷款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从事家具、家居用品及主要用於厨房及浴室之配件制造及销售以及放债业务。
董事认为,贷款协议乃按正常商业条款及於本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由於贷款协议之
条款反映一般商业条款,董事认为贷款协议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按照上市规则计算之贷款协议项下交易与先前贷款协议项下之交易合并计算时之相关百分
比率超过5%但低於25%,贷款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构成本公司之须予
披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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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语及词汇於使用时具有下列涵义:
「金瑞兴业」 指 金瑞兴业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及本公司
全资附属公司以及根据放债人条例持有放债人牌照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借款人」 指 贷款协议项下之借款人,为个人及独立第三方
「本公司」 指 帝国集团环球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提款期」 指 於贷款协议日期起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或贷款协议
订约方可能书面协定之其他日期)止期间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属独立於
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的第三方之任何人
士或公司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贷款」 指 本金总额3,000,000港元之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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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协议」 指 金瑞兴业与借款人就金瑞兴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订立日期
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之贷款协议
「到期日」 指 自提款日期起两个历月,经金瑞兴业事先书面同意可延长
另外两个月
「放债人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
「先前贷款协议」 指 金瑞兴业与借款人就提供本金总额10,000,000港元之贷款
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之贷款协议以及金瑞兴业
与借款人就提供本金总额2,000,000港元之贷款订立日期为
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之贷款协议,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
一六年十月六日之公告所披露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股份」 指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承董事会命
帝国集团环球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郑丁港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郑丁港先生、杨素梅女士、陆伟强先生及梁国贤先生;及独
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冯子华先生、丁煌先生及谢庭均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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