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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与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
争议的最新情况
本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和内幕消息条文作出。
根据山西法院的民事裁定,就山煤进出口向CACT追讨(i)声称因CACT
没有向山煤进出口交付若干铝锭而导致违约所构成的89,755,374.78美元
(700,091,923.28港元)和利息,及(ii)因索偿所产生的费用,已移送
至公安局处理。山煤进出口任何可能关於索偿(以铝锭为主体)的赔偿,
现将由中国刑事法律程序决定。
CACT的理解是随着索偿移送至公安局,山煤进出口在索偿下对CACT
的民事法律诉讼将会终止,而山煤进出口就索偿对CACT没有进一步的
追索权或权利。
股东和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本公告乃中信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和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
期货条例第XIVA部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背景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4年8月27日和2015年9月9日的公告,有关由山煤煤
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山煤进出口」),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一间全资附属公司,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法院」)提出诉讼,
其中包括,对本公司一间全资附属公司CITIC Australia Commodity Trading
Pty Limited(「CACT」)提出索偿(「索偿」),追讨(i)声称因CACT
没有向山煤进出口交付若干铝锭而导致违约所构成的89,755,374.78美元
(700,091,923.28港元)和利息,及(ii)因索偿所产生的费用。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向本公司的股东(「股东」)和潜在投资
者更新有关索偿的最新发展。
山西法院的裁定
根据山西法院的民事裁定,山西法院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在审理经
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将索偿移送至
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公安局」)处理。山煤进出口任何可能关於索偿
(以铝锭为主体)的赔偿,现将由中国刑事法律程序决定。
CACT的理解是随着索偿移送至公安局,山煤进出口在索偿下对CACT的民事
法律诉讼将会终止,而山煤进出口就索偿对CACT没有进一步的追索权或
权利。
一般事项
本公司将适时向股东和潜在投资者作进一步公告以更新任何重大发展。
股东和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中信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郭炎
香港,2017年1月19日
在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郭炎先生、索振刚先生、孙阳先生和李素梅女士,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为马廷雄先生而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范仁达先生、高培基先生和陆东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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