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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向廣東森島集團 提供進一步財務資助 之主要及關連交易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无发表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 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PROSPERITY INTERNATIONALHOLDINGS (H.K.) LIMITED 昌兴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03) 有关向广东森岛集团 提供进一步财务资助 之主要及关连交易 提供进一步财务资助 兹提述该等公布及该等通函,内容有关本公司拥有55%权益之附属公司富春东 方为广东森岛集团提供先前担保,作为协助广东森岛集团取得先前贷款融资之 担保。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富春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与(其中包括)恒生银行 (作为贷方)订立第四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及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文件,据 此,富春东方同意为广东森岛集团提供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作为协助广东森 岛集团取得第四项经修订恒生银行贷款融资(修订及补充第三项补充恒生银行 贷款融资)之额外担保。 富春东方所授出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包括(a)第五项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 及(b)第四项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所担保之最高总金额 约为人民币98,744,600元(相当於约111,088,000港元)。 *仅供识别 �C 1�C 上市规则之涵义 广东森岛持有富春东方45%股权,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7(1)条,属於本公司 於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据此,富春东方为广东森岛集团提供第五项恒生 银行担保构成本集团向关连人士提供财务资助,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24(4)条 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董事会已批准提供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以及第四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及第 五项恒生银行担保文件项下拟进行交易。此外,董事(包括全体独立非执行董 事)已确认,第四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及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文件之条款 属公平合理,而提供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符合本公司 及股东整体利益。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提供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 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之申报及公布规定,惟获豁免遵守刊发通函、谘询独 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由於提供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所涉及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於5%,但全 部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25%,故提供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本身构成上市规则第 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提供第五项恒生银 行担保将须与提供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额外恒生 银行担保、第三项恒生银行担保及第四项恒生银行担保合并计算,原因为全部 担保均为就恒生银行提供之贷款向广东森岛集团作出。由於提供恒生银行担保 所涉及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於25%,但全部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 100%,提供恒生银行担保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主要交易。此外, 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提供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将须与提供先前担保(以尚 未解除之担保为限)合并计算,原因为全部担保均为向广东森岛集团作出。由 於提供担保所涉及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於25%,但全部适用百分比率 均低於100%,提供担保仍属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主要交易。 �C 2�C 由於并无股东於提供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中拥有重大权益,故倘本公司须就批 准提供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以及第四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及第五项恒生银 行担保文件项下拟进行交易召开股东大会,概无股东须放弃投票。根据上市规 则第14.44条,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本公司已获紧密联系集团(合共持有 5,444,965,165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3.41%)以书面批 准提供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以及第四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及第五项恒生银 行担保文件项下拟进行交易。 寄发通函 本公司将尽快向股东寄发载有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进一步资料之通函,预期将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或之前寄发。 绪言 兹提述该等公布及该等通函,内容有关本公司拥有55%权益之附属公司富春东方 为广东森岛集团提供先前担保,作为协助广东森岛集团取得先前贷款融资之担 保。 於先前担保中,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富春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与(其中包 括)恒生银行(作为贷方)订立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议、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 保及监管协议以及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登记协议,据此,富春东方同意为广东 森岛提供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及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作为协助广东森岛取 得恒生银行贷款融资之担保。 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富春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与(其中包括)恒生银行 (作为贷方)订立额外恒生银行担保文件,据此,富春东方同意为广东森岛提供额 外恒生银行担保,作为协助广东森岛取得经修订恒生银行贷款融资(修订及补充 恒生银行贷款融资)之额外担保。 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富春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与(其中包括)恒生银行(作 为贷方)订立第二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及第三项恒生银行担保文件,据此, 富春东方同意为广东森岛集团提供第三项恒生银行担保,作为协助广东森岛集团 取得第二项经修订恒生银行贷款融资(修订及补充经修订恒生银行贷款融资)之额 外担保。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富春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与(其中包括)恒生银 行(作为贷方)订立第三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及第四项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 协议,据此,富春东方同意为广东森岛集团提供第四项恒生银行担保,作为协助 广东森岛集团取得第三项经修订恒生银行贷款融资(修订及补充第二项经修订恒 生银行贷款融资)之额外担保。 �C 3�C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富春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与(其中包括)恒生银行 (作为贷方)订立第四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及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文件,据 此,富春东方同意为广东森岛集团提供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作为协助广东森岛 集团取得第四项经修订恒生银行贷款融资(修订及补充第三项经修订恒生银行贷 款融资)之额外担保。 富春东方所授出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包括(a)第五项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及(b) 第四项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所担保之最高总金额约为人 民币98,744,600元(相当於约111,088,000港元)。 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文件 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文件包括(a)第五项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议;(b)第四项恒 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及监管协议;及(c)第四项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登记协议。 (a)第五项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订约方 (i)富春东方,作为抵押人 (ii)恒生银行,作为抵押权人 抵押资产 第五项恒生银行抵押物业之所有权利及利益(包括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拥有 权)。第五项恒生银行抵押物业包括位於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68 号东方文德广场之13个车位及24个零售店以及文明路71号东方文德广场之5 个办公室物业,总楼面面积为3,060.04平方米。 第五项恒生银行抵押物业其中24个零售店及5个办公室物业为最初分别根据 LD RMB20M物业抵押担保协议及LD RMB28M物业抵押担保协议(详情於本公 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之通函中披露)抵押予上海律棣之LD RMB20M抵押物业及LD RMB28M抵押物业。因此,该24个零售店及5个办公 室物业将根据第五项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议抵押予恒生银行作为第二顺 位抵押,并将於LD RMB20M抵押物业及LD RMB28M抵押物业获解除後抵押 予恒生银行作为第一顺位抵押。 �C 4�C 担保金额 第四项经修订恒生银行贷款融资项下所有债务,最高金额为人民币448,000,000 元(相当於约504,000,000港元)。 (b)第四项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及监管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订约方 (i)富春东方,作为质押人 (ii)恒生银行,作为承押人 质押资产 第五项恒生银行抵押物业产生之所有销售所得款项、租金及其他收入。富春 东方须於恒生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存入有关收入,而恒生银行须担任监管账户 之监管人。 担保金额 第四项经修订恒生银行贷款融资之所有债务,最高金额为人民币448,000,000 元(相当於约504,000,000港元)。 (c)第四项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登记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订约方 (i)富春东方,作为质押人 (ii)恒生银行,作为承押人 主要条款 富春东方与恒生银行订立第四项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登记协议,旨在向中 国相关政府机关登记第四项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从而使第四项恒生银行 收入质押担保生效。 �C 5�C 第四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 第四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为由(其中包括)恒生银行(作为贷方)与广东森岛及 富春投资(作为借方)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就第三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 议所订立之补充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订约方 (i)恒生银行,作为贷方 (ii)广东森岛,作为第一借方,并担任第二借方之公司担保人 (iii)富春投资,作为第二借方,并担任第一借方之公司担保人 (iv)富春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 (v)郭建基先生,作为个人担保人 (vi)王女士,作为个人担保人 经修订融资 恒生银行向广东森岛及富春投资授出本金额高达人民币374,000,000元(相当於约 420,750,000港元)之经修订信贷融资。 额外担保 (i)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 广东森岛与富春投资分别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提供之公司担保及郭建基先 生与王女士分别於同日提供之个人担保将继续用作第四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 协议之部份担保。 提供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之理由及裨益 诚如该等公布及该等通函所披露,富春东方先後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及二零一 四年十月十五日通过股东决议案同意: (a)为让广州义德及广东森岛安排各自之担保融资,东方文德广场之办公室、零 售店、住宅单位及车位(统称「分配物业」)须根据广州义德及广东森岛各自於 �C 6�C 富春东方所占之股权百分比及基於独立估值师编制之估值报告名义上在广州 义德与广东森岛之间划分及分配。尽管进行分配,富春东方将仍为分配物业 之登记拥有人; (b)广州义德及广东森岛有权透过富春东方抵押各自全部或部份分配物业(「抵押 物业」),作为本身融资之担保;及 (c)倘借方股东(「借款方」)预期无法履行还款责任,且抵押权人可能行使其於抵 押物业之权利,借款方须就此通知其他股东(「非借款方」)并安排独立估值师 就分配物业及抵押物业进行估值。非借款方有权(i)代表借款方偿还债务,其 後要求借款方以零代价向其转让富春东方之股权,所转让之富春东方股权百 分比相等於抵押物业相对分配物业之市值比例;或(ii)倘非借款方决定不代表 借款方偿还债务及抵押物业因此而售出,则要求借款方以零代价向其转让富 春东方之股权,所转让之富春东方股权百分比相等於抵押物业之市值比例。 股东决议案项下安排将让富春东方股东可灵活透过抵押各自之相关分配物业取得 融资,而毋须要求富春东方进行较耗时且会产生税项之实物分派。同时,股东决 议案项下安排将充份保障本集团,倘广东森岛集团不履行还款责任,本集团有权 购入富春东方之额外股权。 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乃应广东森岛之要求而提供,致使股东决议案项下安排生 效,即广东森岛有权透过富春东方为本身融资抵押名义上获分配之第五项恒生银 行抵押物业。 董事(包括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提供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属公平合理,并 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有关本集团、富春东方、广东森岛、富春投资、恒生银行、郭建基先生及 王女士之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i)水泥及熟料买卖;(ii)采矿及铁矿石买卖;及(iii)中国房地产投 资。 �C 7�C 富春东方为於中国成立之合资企业,由广州义德(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 广东森岛分别拥有55%及45%权益,主要於中国从事物业发展、销售及租赁,并 於中国广州市拥有名为东方文德广场之商住发展项目。 广东森岛及富春投资均为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富春投资为广东森岛之全资附 属公司。广东森岛集团主要从事(i)中国房地产投资;(ii)房屋租赁;(iii)组织艺术 及文化活动;及(iv)提供信贷服务。 恒生银行为中国持牌商业银行,为企业及个人银行客户提供各种金融产品及服 务。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恒生银行及其最终实益 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郭建基先生及王女士均为中国公民。 上市规则之涵义 广东森岛持有富春东方45%股权,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7(1)条,属於本公司於 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据此,富春东方为广东森岛集团提供第五项恒生银行 担保构成本集团向关连人士提供财务资助,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24(4)条构成本 公司之关连交易。 董事会已批准提供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以及第四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及第五 项恒生银行担保文件项下拟进行交易。此外,董事(包括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已 确认,第四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及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文件之条款属公平合 理,而提供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 利益。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提供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须遵守上市 规则第14A章之申报及公布规定,惟获豁免遵守刊发通函、谘询独立财务意见及 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由於提供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所涉及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於5%,但全 部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25%,故提供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本身构成上市规则第14 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提供第五项恒生银行担 保将须与提供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额外恒生银行担 保、第三项恒生银行担保及第四项恒生银行担保合并计算,原因为全部担保均为 就恒生银行提供之贷款向广东森岛集团作出。由於提供恒生银行担保所涉及之一 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於25%,但全部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100%,提供恒生银 �C 8�C 行担保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主要交易。此外,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 条,提供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将须与提供先前担保(以尚未解除之担保为限)合并 计算,原因为全部担保均为向广东森岛集团作出。由於提供担保所涉及之一项或 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於25%,但全部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100%,提供担保仍属上 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主要交易。 由於并无股东於提供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中拥有重大权益,故倘本公司须就批准 提供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以及第四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及第五项恒生银行担 保文件项下拟进行交易召开股东大会,概无股东须放弃投票。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4条,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本公司已获紧密联系集团(合共持有 5,444,965,165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3.41%)以书面批准 提供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以及第四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及第五项恒生银行担 保文件项下拟进行交易。 寄发通函 本公司将尽快向股东寄发载有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进一步资料之通函,预期将於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或之前寄发。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额外恒生银行抵押 指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68号东方文德广 物业」 场3楼313至315室,总楼面面积为953.19平方米,其 中314室及315室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解除 「额外恒生银行物业 指富春东方根据第二项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之 抵押担保」 条款就额外恒生银行抵押物业授出以恒生银行为受 益人之额外物业抵押担保,作为恒生银行担保债务 之部份担保 「额外恒生银行担保」指富春东方根据额外恒生银行担保文件为广东森岛之 利益向恒生银行(作为贷方)提供之额外担保,包括 额外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及补充恒生银行收入质 押担保,其中部份额外恒生银行抵押物业已於二零 一六年九月解除 �C 9�C 「额外恒生银行 指第二项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议及补充恒生银行 担保文件」 收入质押担保及监管协议之统称 「经修订恒生银行 指恒生银行根据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之条款授予广 贷款融资」 东森岛本金额高达人民币270,000,000元之恒生银行 贷款融资之经修订信贷融资(经补充恒生银行融资 协议修订) 「该等公布」 指 (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有关提供第一 批担保之公布;(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七月三 十日有关提供第二批担保之公布;(iii)本公司日期 为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有关提供第三批担保之 公布;(iv)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有关提供第四批担保之公布;(v)本公司日期为二零 一五年八月十一日有关提供第五批担保之公 布;(v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有 关提供额外恒生银行担保之公布;(vii)本公司日期 为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有关提供LQ-1担保之公 布;(vi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有 关提供LD担保及LQ-2担保之公布;(ix)本公司日期 为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有关提供LD-2担保之公 布;(x)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有关提 供第三项恒生银行担保之公布;(xi)本公司日期为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有关提供LQ-3担保之公 布;及(x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 日有关提供第四项恒生银行担保之公布 「联系人」 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 指董事会 �C 10�C 「该等通函」 指 (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有关(其中 包括)提供第一批担保及第二批担保之通函;(ii)本 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有关(其中包括)提 供第三批担保之通函;(i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 年十月二日有关(其中包括)提供第四批担保及第五 批担保之通函;(iv)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有关(其中包括)提供额外恒生银行担保 及LQ-1担保之通函;(v)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 三月十五日有关(其中包括)提供LD担保、LQ-2担 保及LD-2担保之通函;(v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 年八月十二日有关(其中包括)提供第三项恒生银行 担保之通函;及(v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 月九日有关(其中包括)提供LQ-3担保及第四项恒 生银行担保之通函 「紧密联系集团」 指由黄先生及其联系人组成之紧密联系股东集团,於 本公布日期合共持有5,444,965,165股股份,相当於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3.41% 「本公司」 指昌兴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 号:803) 「关连人士」 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控股股东」 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东莞银行」 指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东莞银行融资协议」指东莞银行(作为贷方)与富春投资(作为借方)就提供 东莞银行贷款融资予富春投资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 四年七月十日之融资协议,该协议已先後被新东莞 银行融资协议、第三项东莞银行融资协议及第四项 东莞银行融资协议取代 �C 11�C 「东莞银行贷款融资」指东莞银行根据东莞银行融资协议之条款向富春投资 授出本金额高达人民币50,000,000元之一年期循环 信贷融资,该融资已先後被新东莞银行贷款融资、 第三项东莞银行贷款融资及第四项东莞银行贷款融 资取代 「东莞银行抵押物业」指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明路71号东方文德广场 A座16楼1601至1619室、17楼1701至1719室以及24 楼2401室及2402室,总楼面面积为3,011.9平方米 「东莞银行物业抵押 指富春东方根据东莞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之条款以 担保」 东莞银行抵押物业向东莞银行提供之物业抵押担 保,作为东莞银行担保债务之担保 「东莞银行物业抵押 指富春东方与东莞银行就东莞银行物业抵押担保所订 担保协议」 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之物业抵押担保协议 「东莞银行担保债务」指根据第三项东莞银行融资协议应收富春投资之所有 款项,包括根据第三项东莞银行贷款融资所动用之 本金额及相关应计利息、逾期利息、罚款及损害赔 偿,以及东莞银行根据第三项东莞银行融资协议及 东莞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议行使权利产生之所有开 支,最高金额达人民币84,863,000元,并以东莞银 行物业抵押担保作担保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第八项抵押物业」 指位於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68号东方文 德广场地库2楼之6个车位及位於地库3楼之7个车位 以及位於文明路71号东方文德广场A座之9个办公 室物业,总楼面面积为1,725.54平方米 「第八项物业抵押 指富春东方根据第八项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之条款以第 担保」 八项抵押物业向番禺桥兴提供之物业抵押担保,作 为第八项担保债务之担保,并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 解除 �C 12�C 「第八项物业抵押 指富春东方与番禺桥兴就第八项物业抵押担保所订立 担保协议」 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之物业抵押担保协议 「第八项担保债务」 指根据第五批贷款融资协议应收广东森岛之所有款 项,包括根据第五批贷款融资协议所借用之本金额 及相关应计利息、逾期利息、罚款及损害赔偿,以 及番禺桥兴根据第五批贷款融资协议行使权利产生 之所有开支,最高金额达人民币54,176,200元 「第五项恒生银行抵押指位於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68号东方文 物业」 德广场之13个车位及24个零售店以及位於文明路71 号东方文德广场之5个办公室物业,总楼面面积为 3,060.04平方米 「第五项恒生银行物业指富春东方根据第五项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之 抵押担保」 条款以第五项恒生银行抵押物业向恒生银行提供之 额外物业抵押担保,作为恒生银行担保债务之部份 担保 「第五项恒生银行物业指富春东方与恒生银行就第五项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 抵押担保协议」 保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之两份物业 抵押担保协议 「第五项恒生银行担 指富春东方根据第五项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为 保」 广东森岛集团之利益向恒生银行(作为贷方)提供之 额外担保,包括第五项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及第 四项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 「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指第五项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议、第四项恒生银 文件」 行收入质押担保及监管协议及第四项恒生银行收入 质押担保登记协议之统称 「第五项抵押物业」 指位於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76号东方文 德广场B2座3501室之住宅单位,总楼面面积为 586.95平方米 「第五项物业抵押 指富春东方根据第五项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之条款以第 担保」 五项抵押物业向广州银行提供之物业抵押担保,作 为第五项担保债务之担保,并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 解除 �C 13�C 「第五项物业抵押 指富春东方与广州银行就第五项物业抵押担保所订立 担保协议」 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之物业抵押担保协 议 「第五项担保债务」 指根据营运资金融资协议应收森岛材料之所有款项, 包括根据营运资金贷款融资所动用之本金额及相关 应计利息、逾期利息、罚款及损害赔偿,以及广州 银行根据营运资金融资协议及第五项物业抵押担保 协议行使权利产生之所有开支,最高金额达人民币 25,896,200元,并以第五项物业抵押担保作担保 「第五批贷款融资」 指番禺桥兴根据第五批贷款融资协议向广东森岛提供 为数人民币20,000,000元之贷款 「第五批贷款融资 指广东森岛(作为借方)、番禺桥兴(作为贷方)、富春 协议」 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与郭建基先生(作为个人担 保人)就提供第五批贷款融资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 五年八月十一日之贷款协议,有关融资已於二零一 六年三月悉数偿还 「第五批担保」 指富春东方根据第五批担保文件为广东森岛之利益向 番禺桥兴提供之担保,包括第八项物业抵押担保, 并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解除 「第五批担保文件」 指富春东方(作为抵押人)与番禺桥兴(作为抵押权人) 就以番禺桥兴为受益人提供第八项抵押物业作为第 八项担保债务之担保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八月 十一日之担保协议 「第一批贷款融资」 指恒生银行贷款融资及东莞银行贷款融资(先後被新 东莞银行贷款融资及第三项东莞银行贷款融资取 代)之统称 「第一批贷款融资 指恒生银行融资协议及东莞银行融资协议(先後被新 协议」 东莞银行融资协议及第三项东莞银行融资协议取 代)之统称 「第一批担保债务」 指恒生银行担保债务及东莞银行担保债务之统称 �C 14�C 「第一批担保」 指富春东方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根据多项担保文件 为广东森岛集团之利益分别向恒生银行及东莞银行 提供之担保 「第一批担保文件」 指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议、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 保及监管协议、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登记协议及 东莞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之统称 「固定资产融资协议」指富春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广州银行(作为贷 方)、广东森岛(作为借方)与郭建基先生(作为个人 担保人)就提供固定资产贷款融资予广东森岛所订 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之融资协议 「固定资产贷款融资」指广州银行根据固定资产融资协议之条款向广东森岛 授出本金额高达人民币260,000,000元之五年期信贷 融资 「第四项经修订恒生银指恒生银行根据第四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之条款 行贷款融资」 授予广东森岛集团本金总额高达人民币374,000,000 元(相当於约420,750,000港元)之第三项经修订恒生 银行贷款融资之经修订信贷融资 「第四项东莞银行融资指东莞银行(作为贷方)与富春投资(作为借方)就提供 协议」 第四项东莞银行贷款融资予富春投资所订立日期分 别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 五日之两份融资协议 「第四项东莞银行贷款指东莞银行根据各项第四项东莞银行融资协议之条款 融资」 向富春投资授出本金额高达人民币25,000,000元之 两项一年期信贷融资 「第四项恒生银行收入指富春东方根据第四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之条款 质押担保」 以第五项恒生银行抵押物业产生之所有销售额、租 金及其他收入向恒生银行提供之质押担保,作为第 四项经修订恒生银行贷款融资项下所有债务之担保 「第四项恒生银行收入指富春东方与恒生银行就第四项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 质押担保及监管 保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之销售及租 协议」 赁收益质押担保及资金监管协议 �C 15�C 「第四项恒生银行收入指富春东方与恒生银行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 质押担保登记协议」 十九日之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登记协议,旨在向中国 相关政府机关登记第四项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 从而使第四项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生效 「第四项恒生银行抵押指位於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68号东方文 物业」 德广场3楼314室及315室以及地库1楼117室及141室 之4个零售店,总楼面面积为911.69平方米 「第四项恒生银行物业指富春东方根据第四项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之 抵押担保」 条款以第四项恒生银行抵押物业向恒生银行提供之 额外物业抵押担保,作为恒生银行担保债务之部份 担保 「第四项恒生银行物业指富春东方与恒生银行就提供第四项恒生银行物业抵 抵押担保协议」 押担保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之 物业抵押担保协议 「第四项恒生银行 指富春东方根据第四项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为 担保」 广东森岛集团之利益向恒生银行(作为贷方)提供之 额外担保,包括第四项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 「第四项抵押物业」 指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明路71号东方文德广场 A座2407室、2501室、2502室、2503室及2605室, 总楼面面积为1,009.07平方米 「第四项物业抵押 指富春东方根据第四项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之条款以第 担保」 四项抵押物业向广州银行提供之物业抵押担保,作 为第四项担保债务之担保,并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 月解除 「第四项物业抵押 指富春东方与广州银行就第四项物业抵押担保所订立 担保协议」 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之物业抵押担保协议 �C 16�C 「第四项担保债务」 指根据富春投资融资协议应收富春投资之所有款项, 包括根据富春投资贷款融资所动用之本金额及相关 应计利息、逾期利息、罚款及损害赔偿,以及广州 银行根据富春投资融资协议及第四项物业抵押担保 协议行使权利产生之所有开支,最高金额达人民币 33,340,000元,并以第四项物业抵押担保作担保 「第四项补充恒生银行指富春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恒生银行(作为贷 融资协议」 方)、广东森岛(作为第一借方及第二借方之公司担 保人)、富春投资(作为第二借方及第一借方之公司 担保人)、郭建基先生(作为个人担保人)与王女士 (作为个人担保人)就补充第三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 协议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之协议 「第四批贷款融资」 指赖女士根据第四批贷款融资协议向广东森岛提供为 数人民币40,000,000元之贷款,并已於二零一六年 一月悉数偿还 「第四批贷款融资 指广东森岛(作为借方)与赖女士(作为贷方)就提供第 协议」 四批贷款融资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之贷款协议,有关融资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悉数偿 还 「第四批担保」 指富春东方根据第四批担保文件为广东森岛之利益向 赖女士提供之担保,包括第七项物业抵押担保,并 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解除 「第四批担保文件」 指富春东方(作为抵押人)与赖女士(作为抵押权人)就 以赖女士为受益人提供第七项抵押物业作为第七项 担保债务之担保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 日之担保协议 「富春东方」 指广州富春东方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有 限公司,由广州义德及广东森岛分别拥有55%及 45%权益 �C 17�C 「富春投资」 指广东富春投资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 并为广东森岛之附属公司 「富春投资融资协议」指富春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广州银行(作为贷 方)、富春投资(作为借方)与郭建基先生(作为个人 担保人)就(其中包括)提供富春投资贷款融资予富 春投资及富春东方提供担保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四 年七月三十日之融资协议,其中富春投资贷款融资 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悉数偿还 「富春投资贷款融资」指广州银行根据富春投资融资协议之条款向富春投资 授出本金额高达人民币20,000,000元之信贷融资, 并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悉数偿还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广东森岛」 指广东森岛集团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 并为富春东方45%股权之持有人 「广东森岛集团」 指广东森岛及其附属公司,而就LQ-2贷款融资、 LQ-2担保、LQ-3贷款融资及LQ-3担保而言,亦包 括郭建基先生及王女士 「广州义德」 指广州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有限 公司,并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富春东方 55%股权之持有人 「广州花都佳业」 指广州市花都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 之有限公司,并为广东森岛之附属公司 「广州银行」 指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港元」 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恒生银行」 指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C 18�C 「恒生银行融资协议」指富春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恒生银行(作为贷 方)、广东森岛(作为借方)、郭建基先生(作为个人 担保人)与富春投资(作为公司担保人)就(其中包 括)提供恒生银行贷款融资予广东森岛及富春东方 提供担保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之融资 协议(先後经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及第二项补充 恒生银行融资协议修订) 「恒生银行收入质押 指富春东方根据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及监管协议之 担保」 条款以恒生银行抵押物业产生之所有销售额、租金 及其他收入向恒生银行提供之质押担保,作为恒生 银行贷款融资项下所有债务之担保 「恒生银行收入质押 指富春东方与恒生银行就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所订 担保及监管协议」 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之销售及租赁收益质 押担保及资金监管协议(经第三项恒生银行收入质 押担保及监管协议修订及补充) 「恒生银行收入质押 指富春东方与恒生银行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七月 担保登记协议」 十日之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登记协议(经第三项恒生 银行收入质押担保登记协议修订及补充),旨在向 中国相关政府机关登记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从 而使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生效 「恒生银行贷款融资」指恒生银行根据恒生银行融资协议之条款向广东森岛 授出本金额高达人民币227,000,000元之信贷融资 「恒生银行抵押物业」指位於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68号东方文 德广场1楼之14个零售店及位於地库1楼之19个零售 店,总楼面面积为6,224.12平方米,其中地库1楼 117室及141室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解除 「恒生银行物业抵押 指富春东方根据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之条款以 担保」 恒生银行抵押物业向恒生银行提供之物业抵押担 保,作为恒生银行担保债务之担保,其中部份恒生 银行抵押物业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解除 �C 19�C 「恒生银行物业抵押 指富春东方与恒生银行就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所订 担保协议」 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之物业抵押担保协议 「恒生银行担保债务」指根据恒生银行融资协议(先後经补充恒生银行融资 协议以及第二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及第三项补 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修订及补充)应收广东森岛之 所有款项,包括根据第三项经修订恒生银行贷款融 资所动用之本金额及相关应计利息、逾期利息、罚 款及损害赔偿,以及恒生银行根据恒生银行融资协 议(先後经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以及第二项补充 恒生银行融资协议及第三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 修订及补充)、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议、第二 项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议、第三项恒生银行物 业抵押担保协议及第四项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 议行使权利产生之所有开支,最高金额达人民币 507,207,000元,并以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额外 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第三项恒生银行物业抵押 担保及第四项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作担保 「恒生银行担保」 指额外恒生银行担保、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恒生 银行收入质押担保、第三项恒生银行担保、第四项 恒生银行担保及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之统称 「中国工商银行宝山」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 「LD融资框架协议」 指上海律棣(作为贷方)、广东森岛(作为借方)、富春 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郭建基先生(作为个人担 保人)与王女士(作为个人担保人)就(其中包括)上 海律棣透过其委托银行提供LD贷款融资予广东森 岛及提供LD抵押物业作为LD担保债务之担保所订 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之框架协议 「LD贷款融资」 指上海律棣根据LD融资框架协议之条款透过其委托 银行向广东森岛授出本金额高达人民币50,000,000 元之贷款融资 �C 20�C 「LD抵押物业」 指 LD RMB22M抵押物业及LD RMB28M抵押物业之统 称 「LD物业抵押担保 指 LD RMB22M物业抵押担保协议及LD RMB28M物业 协议」 抵押担保协议之统称 「LD物业抵押担保」 指富春东方根据LD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之条款以LD RMB22M抵押物业及LDRMB28M抵押物业向上海律 棣或其委托银行提供之两项物业抵押担保,作为 LD担保债务之担保 「LDRMB20M委托 指上海律棣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根据LD RMB20M 贷款融资」 委托贷款融资协议之条款透过中国工商银行宝山向 广东森岛授出本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0元之贷款 融资 「LDRMB20M委托 指上海律棣(作为贷方)、广东森岛(作为借方)与中国 贷款融资协议」 工商银行宝山(作为上海律棣委托银行)就(其中包 括)向广东森岛提供LD RMB20M委托贷款融资所订 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之融资协议 「LDRMB20M抵押 指位於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68号东方文 物业」 德广场3楼316室、318室及322至329室之10个零售 店以及位於文明路71号东方文德广场A座2407室、 2501至2503室及2605室之5个办公室物业,总楼面 面积为1,287.54平方米 「LDRMB20M物业 指富春东方根据LD RMB20M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之条 抵押担保」 款以LD RMB20M抵押物业向中国工商银行宝山提 供之物业抵押担保,作为LD-2担保债务之担保 「LDRMB20M物业 指富春东方与中国工商银行宝山就向中国工商银行宝 抵押担保协议」 山提供LD RMB20M物业抵押担保作为LD RMB20M 委托贷款融资之担保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二月 三日之物业抵押担保协议 �C 21�C 「LDRMB22M委托 指上海律棣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根据LD 贷款融资」 RMB22M委托贷款融资协议之条款并依据LD融资框 架协议透过中国工商银行宝山向广东森岛授出本金 额为人民币22,000,000元之贷款融资 「LDRMB22M委托 指上海律棣(作为贷方)、广东森岛(作为借方)与中国 贷款融资协议」 工商银行宝山(作为上海律棣委托银行)根据LD融 资框架协议就(其中包括)提供LD RMB22M委托贷 款融资予广东森岛及富春东方提供担保所订立日期 为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之融资协议 「LDRMB22M抵押 指 (i)位於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68号东方 物业」 文德广场3楼316室、318室及322至329室之10个零 售店;(ii)位於文明路71号东方文德广场A座2407 室、2501至2503室及2605室之5个办公室物业; 及(iii)位於文德北路68号东方文德广场地库2楼之6 个车位及位於地库3楼之7个车位,总楼面面积为 1,490.54平方米,而据广东森岛表示,13个车位其 後毋须质押予中国工商银行宝山 「LDRMB22M物业 指富春东方与中国工商银行宝山就LD RMB22M抵押 抵押担保协议」 物业向中国工商银行宝山提供抵押担保作为LD RMB22M委托贷款融资之担保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 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之物业抵押担保协议 「LDRMB28M委托 指上海律棣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根据LD 贷款融资」 RMB28M委托贷款融资协议之条款并依据LD融资框 架协议透过中国工商银行宝山向广东森岛授出本金 额高达人民币28,000,000元之贷款融资 「LDRMB28M委托 指上海律棣(作为贷方)、广东森岛(作为借方)与中国 贷款融资协议」 工商银行宝山(作为上海律棣委托银行)根据LD融 资框架协议就(其中包括)提供LD RMB28M委托贷 款融资予广东森岛及富春东方提供担保所订立日期 为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之融资协议 �C 22�C 「LDRMB28M抵押 指位於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68号东方文 物业」 德广场3楼317室、319至321室、330室、331室、 346室、347室及350至355室之14个零售店,总楼面 面积为1,569.50平方米 「LDRMB28M物业 指富春东方与中国工商银行宝山就LD RMB28M抵押 抵押担保协议」 物业向中国工商银行宝山提供抵押担保作为LD RMB28M委托贷款融资之担保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 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之物业抵押担保协议 「LD担保债务」 指根据LD融资框架协议应收广东森岛之所有款项, 包括根据LD贷款融资所动用之本金额及相关应计 利息、逾期利息、罚款及损害赔偿,以及上海律棣 或其委托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宝山)根据LD融资框 架协议及LD物业抵押担保协议行使权利产生之所 有开支,最高金额达人民币100,040,000元,并以LD 物业抵押担保作担保 「LD担保」 指富春东方根据LD融资框架协议及LD物业抵押担保 协议为广东森岛之利益向上海律棣或其委托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宝山)提供之担保,包括LD物业抵 押担保 「LD-2担保债务」 指根据LD RMB20M委托贷款融资协议应收广东森岛 之所有款项,包括根据LD RMB20M委托贷款融资 所动用之本金额及相关应计利息、逾期利息、罚款 及损害赔偿,以及上海律棣或其委托银行(中国工 商银行宝山)根据LD RMB20M委托贷款融资协议及 LD RMB20M物业抵押担保协议行使权利产生之所 有开支,最高金额达人民币41,950,000元,并以LD RMB20M物业抵押担保作担保 「LD-2担保」 指富春东方根据LD RMB20M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为广 东森岛之利益向中国工商银行宝山提供之担保,包 括LDRMB20M物业抵押担保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C 23�C 「LQ-1融资协议」 指刘女士(作为贷方)与广东森岛(作为借方)就(其中 包括)提供LQ-1贷款融资予广东森岛及富春东方提 供LQ-1担保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之融资协议,有关融资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悉数偿 还 「LQ-1贷款融资」 指刘女士根据LQ-1融资协议之条款向广东森岛授出本 金额高达人民币30,000,000元之循环贷款融资,并 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悉数偿还 「LQ-1抵押物业」 指位於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68号东方文 德广场3楼之10个零售店及位於文明路71号东方文 德广场A座之5个办公室物业,总楼面面积为 1,287.51平方米 「LQ-1物业抵押担保」指富春东方根据LQ-1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之条款以 LQ-1抵押物业向刘女士提供之物业抵押担保,作为 LQ-1担保债务之担保,并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解除 「LQ-1物业抵押担保 指富春东方与刘女士就向刘女士提供LQ-1物业抵押担 协议」 保作为LQ-1担保债务之担保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 年十一月十一日之物业抵押担保协议 「LQ-1担保债务」 指根据LQ-1融资协议应收广东森岛之所有款项,包括 根据LQ-1贷款融资所动用之本金额及相关应计利 息、逾期利息、罚款及损害赔偿,以及刘女士根据 LQ-1融资协议及LQ-1物业抵押担保协议行使权利 产生之所有开支,最高金额达人民币34,762,770 元,并以LQ-1物业抵押担保作担保 「LQ-1担保」 指富春东方根据LQ-1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为广东森岛之 利益向刘女士(作为贷方)提供之担保,包括LQ-1 物业抵押担保,并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解除 �C 24�C 「LQ-2融资协议」 指刘女士(作为贷方)与广东森岛、郭建基先生及王女 士(作为借方)就(其中包括)提供LQ-2贷款融资予 广东森岛、郭建基先生及王女士以及富春东方提供 LQ-2担保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之 融资协议,有关融资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悉数偿还 「LQ-2贷款融资」 指刘女士根据LQ-2融资协议之条款向广东森岛、郭建 基先生及王女士授出本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0元 之贷款融资,并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悉数偿还 「LQ-2抵押物业」 指位於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76号东方文 德广场B2座3501室之住宅单位,总楼面面积为 586.95平方米 「LQ-2物业抵押担保」指富春东方根据LQ-2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之条款以 LQ-2抵押物业向刘女士提供之物业抵押担保,作为 LQ-2担保债务之担保,并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解除 「LQ-2物业抵押担保 指富春东方与刘女士就提供LQ-2物业抵押担保所订立 协议」 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之物业抵押担保协 议 「LQ-2担保债务」 指根据LQ-2融资协议应收广东森岛、郭建基先生及王 女士之所有款项,包括根据LQ-2贷款融资所动用之 本金额及相关应计利息、逾期利息、罚款及损害赔 偿,以及刘女士根据LQ-2融资协议及LQ-2物业抵 押担保协议行使权利产生之所有开支,最高金额达 约人民币25,896,200元,并以LQ-2物业抵押担保作 担保 「LQ-2担保」 指富春东方根据LQ-2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为广东森岛之 利益向刘女士(作为贷方)提供之担保,包括LQ-2 物业抵押担保,并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解除 �C 25�C 「LQ-3融资协议」 指刘女士(作为贷方)与广东森岛、郭建基先生及王女 士(作为借方)就(其中包括)提供LQ-3贷款融资予 广东森岛、郭建基先生及王女士以及富春东方提供 LQ-3担保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之融 资协议,并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悉数偿还 「LQ-3贷款融资」 指刘女士根据LQ-3融资协议之条款向广东森岛、郭建 基先生及王女士授出金额最高为人民币30,000,000 元之循环贷款融资 「LQ-3抵押物业」 指位於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68号东方文 德广场3楼314室及315室以及地库1楼117室及141室 之零售店,总楼面面积为911.69平方米 「LQ-3物业抵押担保」指富春东方根据LQ-3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之条款以 LQ-3抵押物业向刘女士提供之物业抵押担保,作为 LQ-3担保债务之担保,并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解 除 「LQ-3物业抵押担保 指富春东方与刘女士就提供LQ-3物业抵押担保所订立 协议」 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之物业抵押担保协 议 「LQ-3担保债务」 指根据LQ-3融资协议应收广东森岛、郭建基先生及王 女士之所有款项,包括根据LQ-3贷款融资所动用之 本金额及相关应计利息、逾期利息、罚款及损害赔 偿,以及刘女士根据LQ-3融资协议及LQ-3物业抵 押担保协议行使权利产生之所有开支,最高金额达 约人民币41,500,000元,并以LQ-3物业抵押担保作 担保 「LQ-3担保」 指富春东方根据LQ-3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为广东森岛之 利益向刘女士(作为贷方)提供之担保,包括LQ-3 物业抵押担保 「郭建基先生」 指郭建基先生,富春东方、广东森岛及广州花都佳业 之董事兼法人代表以及广东森岛之主要股东 �C 26�C 「郭建业先生」 指郭建业先生,森岛材料之董事兼法人代表 「黄先生」 指黄炳均先生,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兼本公司控股 股东 「赖女士」 指赖慧珍女士,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刘女士」 指刘茜女士,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王女士」 指王煦童女士,郭建基先生之配偶及广东森岛之少数 股东 「新东莞银行融资 指东莞银行(作为贷方)与富春投资(作为借方)就提供 协议」 新东莞银行贷款融资予富春投资所订立日期分别为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及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之两份融资协议,并已先後被第三项东莞银行融资 协议及第四项东莞银行融资协议取代 「新东莞银行贷款 指东莞银行根据各项新东莞银行融资协议之条款向富 融资」 春投资授出本金额高达人民币25,000,000元之两项 六个月期信贷融资 「番禺桥兴」 指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 之有限公司,并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 三方 「百分比率」 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先前贷款融资」 指第一批贷款融资、第二批贷款融资、第三批贷款融 资、第四批贷款融资、第五批贷款融资、经修订恒 生银行贷款融资、LQ-1贷款融资、LD贷款融资、 LQ-2贷款融资、LD RMB20M委托贷款融资、第二 项经修订恒生银行贷款融资、LQ-3贷款融资及第三 项经修订恒生银行贷款融资 �C 27�C 「先前担保」 指第一批担保、第二批担保、第三批担保、第四批担 保、第五批担保、额外恒生银行担保、LQ-1担保、 LD担保、LQ-2担保、LD-2担保、第三项恒生银行 担保、LQ-3担保及第四项恒生银行担保 「人民币」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第二项经修订恒生 指恒生银行根据第二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之条款 银行贷款融资」 授予广东森岛集团本金总额高达人民币374,000,000 元之恒生银行贷款融资及经修订恒生银行贷款融资 之经修订信贷融资 「第二项恒生银行物业指富春东方与恒生银行就额外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协议」 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之物业抵押 担保协议 「第二项补充恒生银行指富春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恒生银行(作为贷 融资协议」 方)、广东森岛(作为第一借方及第二借方之公司担 保人)、富春投资(作为第二借方及第一借方之公司 担保人)、郭建基先生(作为个人担保人)与王女士 (作为个人担保人)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八 日之恒生银行融资协议及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之 补充协议 「第二批贷款融资」 指森岛门窗贷款融资及富春投资贷款融资之统称,两 者均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悉数偿还 「第二批贷款融资 指森岛门窗融资协议及富春投资融资协议之统称 协议」 「第二批担保债务」 指第三项担保债务及第四项担保债务之统称 「第二批担保」 指富春东方根据第二批担保文件为广东森岛集团之利 益向广州银行提供之担保,包括第三项物业抵押担 保及第四项物业抵押担保,分别於二零一五年八月 及二零一五年十一月解除 「第二批担保文件」 指第三项物业抵押担保协议及第四项物业抵押担保协 议之统称 「担保」 指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及先前担保之统称 �C 28�C 「担保文件」 指第一批担保文件、第二批担保文件、第三批担保文 件、第四批担保文件、第五批担保文件、额外恒生 银行担保文件、LQ-1物业抵押担保协议、LD物业 抵押担保协议、LQ-2物业抵押担保协议、LD RMB20M物业抵押担保协议、第三项恒生银行担保 文件、LQ-3物业抵押担保协议、第四项恒生银行物 业抵押担保协议及第五项恒生银行担保文件之统称 「森岛材料」 指广州市森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有限 公司 「森岛门窗」 指广州市森岛新型门窗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有限 公司,并为广东森岛之附属公司 「森岛门窗融资协议」指富春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广州银行(作为贷 方)、森岛门窗(作为借方)与郭建基先生(作为个人 担保人)就提供森岛门窗贷款融资予森岛门窗所订 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之融资协议,其中 森岛门窗贷款融资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悉数偿还 「森岛门窗贷款融资」指广州银行根据森岛门窗融资协议之条款向森岛门窗 授出本金额高达人民币20,000,000元之一年期循环 信贷融资,并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悉数偿还 「第七项抵押物业」 指位於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68号东方文 德广场3楼之17个零售店,总楼面面积为2,522.68平 方米,其中313至315室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解 除,其余部份则於二零一六年一月解除 「第七项物业抵押 指富春东方根据第七项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之条款以第 担保」 七项抵押物业向赖女士提供之物业抵押担保,作为 第七项担保债务之担保,并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解 除 �C 29�C 「第七项物业抵押 指富春东方与赖女士就第七项物业抵押担保所订立日 担保协议」 期为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之物业抵押担保协议 「第七项担保债务」 指根据第四批贷款融资协议应收广东森岛之所有款 项,包括根据第四批贷款融资协议所借用之本金额 及相关应计利息、逾期利息、罚款及损害赔偿,以 及赖女士根据第四批贷款融资协议行使权利产生之 所有开支,最高金额达人民币54,810,000元 「上海律棣」 指上海律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 司,并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股份」 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股份持有人 「股东决议案」 指富春东方全体股东分别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及二 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就批准(其中包括)有关东方文 德广场住宅单位、办公室物业、零售店及车位之若 干安排而通过之两项决议案之统称 「第六项抵押物业」 指位於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68号东方文 德广场之38个零售店及219个车位以及位於文明路 71号东方文德广场A座之4个办公室物业,总楼面 面积为9,530.54平方米 「第六项物业抵押 指富春东方根据第六项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之条款以第 担保」 六项抵押物业向广州银行提供之物业抵押担保,作 为第六项担保债务之担保 「第六项物业抵押 指富春东方与广州银行就第六项物业抵押担保所订立 担保协议」 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之物业抵押担保协 议 �C 30�C 「第六项担保债务」 指根据固定资产融资协议应收广东森岛之所有款项, 包括根据固定资产贷款融资所动用之本金额及相关 应计利息、逾期利息、罚款及损害赔偿,以及广州 银行根据固定资产融资协议及第六项物业抵押担保 协议行使权利产生之所有开支,最高金额达人民币 497,612,200元,并以第六项物业抵押担保作担保 「平方米」 指平方米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补充恒生银行融资 指富春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恒生银行(作为贷 协议」 方)、广东森岛(作为借方)、郭建基先生(作为个人 担保人)与富春投资(作为公司担保人)所订立日期 为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之恒生银行融资协议之 补充协议(经第二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修订及 补充) 「补充恒生银行收入 指富春东方根据补充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及监管协 质押担保」 议之条款以额外恒生银行抵押物业产生之所有销售 额、租金及其他收入向恒生银行提供之质押担保, 作为经修订恒生银行贷款融资项下所有债务之担保 「补充恒生银行收入 指富春东方与恒生银行就补充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 质押担保及监管 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之恒生银行 协议」 收入质押担保及监管协议之销售及租赁收益质押担 保及资金监管协议书补充协议(经第三项恒生银行 收入质押担保及监管协议修订及补充) 「第三项经修订恒生银指恒生银行根据第三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之条款 行贷款融资」 授予广东森岛集团本金总额高达人民币339,590,000 元之第二项经修订恒生银行贷款融资之经修订信贷 融资 「第三项东莞银行 指东莞银行(作为贷方)与富春投资(作为借方)就提供 融资协议」 第三项东莞银行贷款融资予富春投资所订立日期分 别为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及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二十四日之两份融资协议,并已被第四项东莞银行 融资协议取代 �C 31�C 「第三项东莞银行 指东莞银行根据各项第三项东莞银行融资协议之条款 贷款融资」 向富春投资授出本金额高达人民币25,000,000元之 两项一年期信贷融资,并已被第四项东莞银行贷款 融资取代 「第三项恒生银行 指富春东方根据第二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协议之条款 收入质押担保」 以恒生银行抵押物业、额外恒生银行抵押物业及第 三项恒生银行抵押物业产生之所有销售额、租金及 其他收入向恒生银行提供之质押担保,作为第二项 经修订恒生银行贷款融资项下所有债务之担保 「第三项恒生银行 指富春东方与恒生银行就第三项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 收入质押担保及 保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之恒生银行收 监管协议」 入质押担保及监管协议以及补充恒生银行收入质押 担保及监管协议之销售及租赁收益质押担保及资金 监管协议补充协议 「第三项恒生银行 指富春东方与恒生银行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 收入质押担保登记 八日之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登记协议之补充应收 协议」 账款质押担保登记协议,旨在向中国相关政府机关 登记第三项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从而使第三项 恒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生效 「第三项恒生银行 指位於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明路71号东方文德 抵押物业」 广场A座2406室、2504至2507室、2601至2603室及 2606室之办公室物业以及位於文德北路76号东方文 德广场B2座3501室之住宅单位,总楼面面积为 2,109.49平方米 「第三项恒生银行 指富春东方根据第三项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之 物业抵押担保」 条款就第三项恒生银行抵押物业向恒生银行提供之 额外物业抵押担保,作为恒生银行担保债务之部份 担保 「第三项恒生银行物业指富春东方与恒生银行就第三项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 抵押担保协议」 保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之物业抵押担 保协议 「第三项恒生银行 指富春东方根据第三项恒生银行担保文件为广东森岛 担保」 集团之利益向恒生银行(作为贷方)提供之额外担 保,包括第三项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及第三项恒 生银行收入质押担保 �C 32�C 「第三项恒生银行 指第三项恒生银行物业抵押担保协议、第三项恒生银 担保文件」 行收入质押担保及监管协议以及第三项恒生银行收 入质押担保登记协议之统称 「第三项抵押物业」 指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明路71号东方文德广场 A座2504室、2505室、2506室、2507室、2601室及 2602室,总楼面面积为1,001.12平方米 「第三项物业抵押 指富春东方根据第三项物业抵押担保协议之条款以第 担保」 三项抵押物业向广州银行提供之物业抵押担保,作 为第三项担保债务之担保,并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 解除 「第三项物业抵押 指富春东方与广州银行就第三项物业抵押担保所订立 担保协议」 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之物业抵押担保协议 「第三项担保债务」 指根据森岛门窗融资协议应收森岛门窗之所有款项, 包括根据森岛门窗贷款融资所动用之本金额及相关 应计利息、逾期利息、罚款及损害赔偿,以及广州 银行根据森岛门窗融资协议及第三项物业抵押担保 协议行使权利产生之所有开支,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33,338,500元,并以第三项物业抵押担保作担保 「第三项补充恒生银行指富春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恒生银行(作为贷 融资协议」 方)、广东森岛(作为第一借方及第二借方之公司担 保人)、富春投资(作为第二借方及第一借方之公司 担保人)、郭建基先生(作为个人担保人)与王女士 (作为个人担保人)就补充第二项补充恒生银行融资 协议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之协 议 「第三批贷款融资」 指营运资金贷款融资及固定资产贷款融资之统称 「第三批贷款融资 指营运资金融资协议及固定资产融资协议之统称 协议」 「第三批担保债务」 指第五项担保债务及第六项担保债务之统称 �C 33�C 「第三批担保」 指富春东方根据第三批担保文件为广东森岛之利益向 广州银行提供之担保,包括第五项物业抵押担保及 第六项物业抵押担保,其中第五项物业抵押担保已 於二零一六年一月解除 「第三批担保文件」 指第五项物业抵押担保协议及第六项物业抵押担保协 议之统称 「营运资金融资协议」指富春东方(作为担保提供者)、广州银行(作为贷 方)、森岛材料(作为借方)与郭建业先生(作为个人 担保人)就提供营运资金贷款融资予森岛材料所订 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之融资协议,其 中营运资金贷款融资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悉数偿 还 「营运资金贷款融资」指广州银行根据营运资金融资协议之条款向森岛材料 授出本金额高达人民币15,500,000元之一年期信贷 融资,并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悉数偿还 「%」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昌兴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主席 黄炳均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於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黄炳均先生(主席)、毛树忠博士(行政总裁)、黄懿行 女士及邝兆强先生;非执行董事为刘永顺先生及吴黎康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 事为阮剑虹先生、戎灏先生、陈启能先生及马建武先生。 就本公布而言,人民币兑港元乃按人民币1元兑1.125港元之概约汇率换算,仅供 说明。概不表示任何港元或人民币款项本应能够或可以按上述汇率或任何其他汇 率换算。 �C 34�C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2708 艾伯科技 0.05 164.71
01708 三宝科技 0.92 48.39
00020 会德丰 1.19 43.37
08161 医汇集团 0.43 43.33
08316 柏荣集团控股 1.5 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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