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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化肥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97)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化化肥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时正於香港湾仔港湾道一号香港君悦酒店阁楼君悦厅II举行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批准、追认及确认化肥销售合作框架协议(在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
年一月二十三日致股东之通函(「通函」)中界定及说明,其注有「A」
字样之副本已送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及其签立,以及
执行其下之所有交易;
(b) 批准、追认及确认通函内所述化肥销售合作框架协议下拟进行交易之
建议年度上限;及
(c) 授权本公司董事或本公司董事授权之任何其他人士就执行化肥销售合
作框架协议及其下拟进行或涉及之所有交易及其他事宜而签署、签
立、完善及交付彼等全权酌情认为属必需或适宜之所有有关文件以及
作出一切有关举措、行动、事宜及事项,豁免遵守化肥销售合作框架
协议中彼等认为对实行或执行本决议案内所述之任何其他事宜属不重
要之任何条文及�u或同意对上述有关条文作任何修订或补充。」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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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动议:
(a) 批准、追认及确认硫磺进口框架协议(在通函中界定及说明,其注有
「B」字样之副本已送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及其签立,
以及执行其下之所有交易;
(b) 批准、追认及确认通函内所述硫磺进口框架协议下拟进行交易之建议
年度上限;及
(c) 授权本公司董事或本公司董事授权之任何其他人士就执行硫磺进口框
架协议及其下拟进行或涉及之所有交易及其他事宜而签署、签立、完
善及交付彼等全权酌情认为属必需或适宜之所有有关文件以及作出一
切有关举措、行动、事宜及事项,豁免遵守硫磺进口框架协议中彼等
认为对实行或执行本决议案内所述之任何其他事宜属不重要之任何条
文及�u或同意对上述有关条文作任何修订或补充。」
3. 重选张伟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4. 重选覃衡德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代表董事会
中化化肥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覃衡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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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至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
记手续,於该期间内不会进行任何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於本公司之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递交予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一百八十三号合和中心二十二楼,以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2.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任代表毋须
为本公司股东。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
或授权文件副本,须尽快且无论如何不迟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於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一百八十三号合和中心二十二楼,方为有效。
4. 如属本公司普通股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於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
其为唯一有权投票之人士。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只有於本公司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之有关联名持有人方可就有关股份投票。
5. 本通告所载之普通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覃衡德先生(首席执行官)及杨宏伟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张伟先生(主席)、杨林先生、StephenFrancisDowdle博士及项丹丹女士;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高明东先生、卢欣先生及谢孝衍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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