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不会就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RUNWAYGLOBALHOLDINGSCOMPANYLIMITED
时尚环球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520)
须予披露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财务资助
贷款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 司融富财务(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A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融富财务同意向借款人A授出本金额8,000,000港元为期6个月之贷款A,年利率为16.8%。贷款A由 担保人C担保。
备忘录协议
另外,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交易时段後),根据借款人B与担保人订立之备
忘录协议,融富财务(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B授出本金额7,000,000港元为期12
个月之贷款,年利率为9.6%。
上市规则之涵义
须予披露交易
由於融富财务授出各项贷款A及贷款B之所有适用百分比(定义见上市规则第
14.07条)低於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融富财务授出各项贷款A及贷款B并
不构成须予公布交易且豁免遵守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
�C1�C
尽管如此,由於借款人A於该等贷款协议日期为借款人B的主要股东,授出贷款
A及贷款B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条汇总计算。由於根据该等贷款协议
授出贷款A及贷款B按照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的若干适用百分比率将超过5%,但均低於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授出贷款A及贷款B共同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
收购守则规则4之涵义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与一名潜在投资者就可能交易(定义见该等公告)订立一份谅解备忘录(定义见该等公告)。倘可能交易落实及於完成时,潜在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各方将产生根据收购守则(定义见该等公告)规则26.1就所有股份(不包括潜在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经拥有或同意收购的股份)作出强制性无条件全面要约的义务。
亦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有关提供财务资助须予披露交易之公告。
由於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贷款协议及该等贷款协议乃於要约期间订立,根据收购守则规则4,其被视为阻挠行动并须待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批准。潜在投资者已书面同意订立该等贷款协议及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贷款协议,且本公司已根据收购守则规则4注释1向执行人员申请豁免遵守本公司须就订立该等贷款协议及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贷款协议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取得股东批准的规定。
提供财务资助
贷款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融富财务(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A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融富财务同意向借款人A授出本金额8,000,000港元为期6个月之贷款A,年利率为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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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交易时段後)
贷款人: 融富财务
借款人: 借款人A
本金额: 8,000,000港元
利率: 每年16.8%
贷款期: 6个月,将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届满
还款: 贷款A连同其利息须由借款人A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前偿还予
贷款人,不得作出扣除
提早还款: 借款人A可向融富财务发出不少於30日的事先书面通知,以部分或
全部偿还贷款A
通过签署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之担保书,担保人C同意悉数担保贷款A还
款。
备忘录协议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交易时段後),根据借款人B与担保人订立之备忘录协
议,融富财务(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B授出本金额7,000,000港元为期12个月之贷
款,年利率为9.6%。
备忘录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交易时段後)
贷款人: 融富财务
借款人: 新�推广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担保人: 担保人A及担保人B
�C3�C
本金额: 7,000,000港元
利率: 每年9.6%或融富财务不时收取之有关其他利率
贷款期: 12个月,将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届满
还款: 借款人B须於12个月内向融富财务偿还贷款B连同贷款B之利息或
贷款B之结余连同当时未偿还利息
提早还款: 借款人B可向融富财务发出不少於7日的事先书面通知,以於协议期
限截止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B(但部分还款最低金额须为700,000
港元)
抵押: 向贷款人首项抵押位於香港的六幢物业,经独立物业估值师进行估
值总值约9,000,000港元
本集团将以其内部资源提供贷款A及贷款B。
借款人、担保人及担保人C之资料
借款人A亦为备忘录协议项下担保人A,属个体商人。借款人B新�推广有限公司
为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主要业务为物业持有。担保人B为个体商人。担保
人C为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主要业务为物业持有。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
询後所深知,於该等贷款协议日期,各借款人A(担保人A)及担保人B均为借款人
B的主要股东;及借款人A(担保人A)为担保人C的主要股东。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於本公告日期,各借款人A(担
保人A)、借款人B、担保人B及担保人C以及彼等各自紧密联系人均为独立於本公
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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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贷款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从事设计、制造及贸易成衣产品及贷款融资业务。贷款人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属根据放债人条例获发牌的香港放债人。
根据该等贷款协议向借款人授出贷款乃於本集团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该等贷款协议之条款乃由贷款人与借款人按公平原则磋商後厘定,为基於贷款人的信贷政策之一般商业条款。经计及借款人的财务背景及偿还能力、担保人C所提供担保以及根据备忘录协议所提供物业作为抵押,董事认为,贷款预期可因利息收入带来稳定的收入及现金流。因此,董事认为及相信,该等贷款协议的条款及订立该等贷款协议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须予披露交易
由於融富财务授出各项贷款A及贷款B之所有适用百分比(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
条)低於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融富财务授出各项贷款A及贷款B并不构成须
予公布交易且豁免遵守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
尽管如此,由於借款人A於该等贷款协议日期为借款人B的主要股东,授出贷款A
及贷款B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条汇总计算。由於根据该等贷款协议授出
贷款A及贷款B按照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的若干适用百分比率将超过5%,但均
低於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授出贷款A及贷款B共同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
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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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守则规则4之涵义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与一名潜在投资者就可能交易(定义见该等公告)订立一份谅解备忘录(定义见该等公告)。倘可能交易落实及於完成时,潜在投资者 及与其一致行动各方将产生根据收购守则(定义见该等公告)规则26.1就所有股份(不包括潜在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经拥有或同意收购的股份)作出强制性无条件全面要约的义务。
亦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有关提供财务资助须予披露交易之公告。
由於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贷款协议及该等贷款协议乃於要约期间订 立,根据收购守则规则4,其被视为阻挠行动并须待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批准。
潜在投资者已书面同意订立该等贷款协议及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贷 款协议,且本公司已根据收购守则规则4注释1向执行人员申请豁免遵守本公司须就订立该等贷款协议及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贷款协议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取得股东批准的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借款人A」或 指 借款人为个人
「担保人A」
「借款人B」 指 新�推广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
主要业务为物业持有
「借款人」 指 借款人A及借款人B之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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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 指 时尚环球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
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融富财务」或 指 融富财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主要
「贷款人」 从事提供放债服务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执行人员」 指 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或任何获其转授权力的人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担保人」 指 担保人A及担保人B之统称
「担保人B」 指 备忘录协议项下担保人,为个人
「担保人C」 指 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担保书项下担保人,为
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主板证券上市规则
「贷款A」 指 贷款人根据贷款协议授予借款人A的本金额为
8,000,000港元之贷款
「贷款B」 指 贷款人根据备忘录协议授予借款人B的本金额为
7,000,000港元之贷款
�C7�C
「贷款」 指 贷款A及贷款B之统称
「贷款协议」 指 贷款人与借款人A就贷款A订立的日期为二零一七年
一月十七日之贷款协议
「该等贷款协议」 指 贷款协议及备忘录协议之统称
「备忘录协议」 指 贷款人、借款人B及担保人就贷款B订立的日期为二
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之备忘录协议
「放债人条例」 指 放债人条例(香港法例第163章),以不时经修订、补
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者为准
「股份」 指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时尚环球控股有限公司
杨国良
执行董事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田晓勃先生、陈纲先生、瞿成彪先生、杨国良先生、郑子杰先生及廖晋辉先生;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邓澍焙先生、谢远明先生及韩铭生先生。
董事共同及个别对本公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据彼等所深知,本公告所表达的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达致,并无任何其他未载於本公告的事实,而其遗漏将令本公告中任何陈述构成误导。
�C8�C
須予披露交易提供財務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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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尚环球
2017-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