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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GLORY GROUP LIMITED
凯华集团有限公司
(以「275凯华集团」於香港经营业务)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75)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及
增加法定股本
董事会欣然宣布,该等普通决议案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举行之股东特
别大会上获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正式通过。
於通过有关建议增加本公司法定股本之普通决议案後,增加本公司法定股本
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谨此提述Master Glory Group Limited凯华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
一七年一月四日之通函(「该通函」),内容有关建议发行红股及建议增加法定股本。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采用之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之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之全部普
通决议 案(「该 等普通决议 案」)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
获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正式通过。投票结果载列如下:
投票数目
普通决议案(附 (概约%)
注)
赞成 反对
1. 批准建议增加本公司之法定股本 3,240,074,043 36,756,721
(98.88%) (1.12%)
2. 批准发行红股 3,240,114,043 36,716,721
(98.88%) (1.12%)
附注:该等普通决议案之全文载於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之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内。
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5,149,094,325股,即赋予股东权利出席
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就该等普通决议案投票之股份总数。概无股东於发行红股
及建议增加本公司法定股本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概无股东须於股东特别大会
上就该等普通决议案放弃投票。此外,概无股东根据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有权
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惟须就该等普通决议案放弃投赞成票。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及转让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於股东特别大会
上担任点票监察员。
增加法定股本
於通过有关建议增加本公司法定股本之普通决议案後,增加本公司法定股本将於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承董事会命
MASTERGLORYGROUPLIMITED
凯华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王岚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
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叶家海博士 郭嘉立先生
向碧伦先生 潘国兴先生
吴光胜先生 冼志辉先生
邬镇华博士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之投票結果 及 增加法定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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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兴集团
2017-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