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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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回购股份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本封面页下半部所用词汇各自具有与本通函「释义」一节所界定者所赋予之相关涵义。
董事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3至6页内。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星期五)中午十二时正假座香港铜锣湾告士打道
二百八十一号香港怡东酒店三楼海景厅I及II号宴会厅举行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召开
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於本公司二零一五至二零一六年年报(「年报」)内。
敬请股东阅读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倘 阁下无法亲身出席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惟希望行使 阁下作为股东之权利,务请将年报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备之指示填妥、签署及尽快交回并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一百八十三号合和中心二十二楼,惟无论如何最迟须於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之指定举行时间最少四十八小时前交回。 阁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并於会上投票。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目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 3
2. 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4
3. 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4
4. 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 5
5. 以股数投票方式表决...... 5
6. 推荐意见...... 5
7. 责任声明...... 6
附录- 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I-1
本通函之中、英文版本备有印刷本,并分别刊载於本公司网站「http://www.laisun.com」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news.hk」。本通函之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i–
释义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二零一六年 指 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星期五)中午十二时正
股东周年大会」 假座香港铜锣湾告士打道二百八十一号香港怡东酒店三楼
海景厅I及II号宴会厅召开及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
何续会;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
「年报」 指 本公司二零一五至二零一六年年报;
「组织章程细则」 指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第1.01条所赋予之相同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回购授权」 指 将於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上向董事授出,以回购不超
过於授出一般授权之决议案通过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0%之股份之建议之一般授权;
「紧密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第1.01条所赋予之相同涵义;
「公司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
「本公司」 指 LaiSunGarment(International)Limited(丽新制衣国际
有限公司),一间根据公司条例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已发行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股份代号:
191);
「控股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第1.01条所赋予之相同涵义;
「核心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第1.01条所赋予之相同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林博士」 指 林建岳博士,本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会副主席;
–1–
释义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即於本通函付印前确定当中所
载若干资料之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改、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
订);
「丽新发展」 指 LaiSunDevelopmentCompanyLimited(丽新发展有限公
司),一间根据公司条例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
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股份代号:488),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由本公司持有约61.93%权益;
「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 指 召开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
大会通告」
「普通决议案」 指 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提述之建议普通决议案;
「股份发行授权」 指 建议於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配发、发行及
处理不超过於有关授予一般授权之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20%之一般授权;
「证监会」 指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 指 证监会颁布之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及
「%」 指 百分比。
–2–
董事会函件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主要办事处:
林建名博士(主席) 香港
林建岳博士(副主席) 九龙
周福安先生(副主席) 长沙湾道六百八十号
林孝贤先生 丽新商业中心
(亦为余宝珠女士之替代董事) 十一楼
林建康先生
余宝珠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周炳朝先生
林秉军先生
梁树贤先生
敬启者:
建议回购股份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1. 绪言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举行之上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股东授予一般授权, 以行使本公司权力以(1)回购股份;及(2)发行、配发及处理不多於有关决议案获通过 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分别为(1)10%及(2)20%之额外新股份。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除非於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更新上述一般授权,否则该等一般授权将於该大会结束时失效。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其中包括)(i)即将向董事授出以回购本公司股份及发行
股份之建议之一般授权以及扩大有关授权;及(ii)於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上就该等
事项徵求 阁下之批准之资料。
–3–
董事会函件
2. 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举行之上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以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该一般授权将於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
於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如获通过,将授予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於该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即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之日期)直至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期间内(或该普通决议案所述之其他期间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 力,回购不超过於该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回购授权」)。遵照上市规则规定须向股东发出之关於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载於本通函附录。该函件载有一切合理所需资料,以便股东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有关回购授权之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3. 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举行之上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授发行、配发及处理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20%之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该一般授权将於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
於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上将分别提呈两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於有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即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之日期)直至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期间内(或该普通决议案所述之其他期间内)配发、发行及处理於有关决 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20%之额外股份,以及於据此授予董事之有关授权中加入本公司根据回购授权所回购之任何股份(「股份发行授权」)。
待授出股份发行授权之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并假设於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之前 概无进一步发行或回购股份,本公司将可根据股份发行授权发行最多380,460,917股股 份,占於有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
本公司并无根据股份发行授权配发及发行额外新股份之即时计划。
–4–
董事会函件
4. 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
有关上述建议回购授权及股份发行授权之决议案乃於年报所载之召开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内提呈。股东务请细阅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倘 阁下无法出席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惟希望行使 阁下作为股东之权利,务请将年报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备之指示填妥、签署及尽快交回并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一百八十三号合和中心二十二楼,惟无论如何最迟须於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之指定举行时间最少四十八小时前交回。 阁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据董事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须就将於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5. 以股数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规定,除仅与程序或行政事宜相关之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
决外,股东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之任何投票均须以股数投票方式表决。因此,於二
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上考虑及酌情通过之各项决议案将由股东以股数投票方式表 决。组织章程细则第79条规定,於进行以股数投票方式表决时,每名亲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之股东,每持有一股均可获得投一票。进行以股数投票方式表决之程序之解释载於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附注内,其详情将於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 上向股东阐释。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後尽快分别於本公司网站「http://www.laisun.com」及联交所网站「http://www.hkexnews.hk」刊登有关决议案投票结果之公布。
6.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上述建议回购授权及股份发行授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因
此,董事建议全体股东投票赞成将於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有关决议案。
–5–
董事会函件
7. 责任声明
本通函载有遵照上市规则规定所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董事愿就本通函所载资料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且无误导或欺诈成份,亦概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致令本通函之任何陈述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仅供现有购股权持有人 参照
代表董事会
丽新制衣国际有限公司
主席
林建名
谨启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6–
附录 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本说明函件载有上市规则第10.06(1)(b)条规定须提供予股东之一切合理所需资料,使股东能
在知情之情况下就有关回购授权之普通决议案作出投票赞成或反对之决定。
(I) 行使回购授权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包括1,902,304,589股股份,及根据购股权
计划授出而尚未行使之购股权可认购34,215,378股股份。
待授出回购授权之有关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及假设於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之前并无进一步发行(不论是一般发行或因尚未行使之购股权所附带之认购权获行使而 发行)股份,倘全面行使回购授权将导致本公司於有关期间内最多可回购190,230,458 股股份(占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份之10%)。
(II) 回购之理由
尽管董事现时无意回购任何股份,惟彼等相信回购授权带来之灵活性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该等回购可提高每股股份之资产净值及╱或盈利,惟须视乎当时市场情况及融资安排而定,并仅将於董事相信有关回购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而言有利时方会进行(例如未来出现市场情况受压致使股份以较其基本价值折让之价格买卖之情况)。
(III)回购之资金
按照回购授权,本公司仅可动用根据香港(本公司注册成立之地点)法例及本公司之现有组织章程细则可供合法运用作回购用途之资金进行回购。有关回购之资金可包括本公司可供动用之内部资源及╱或可供合法动用之内部融资额度。
倘回购授权於建议回购期间任何时间获全面行使,可能会对本集团之营运资金或借贷状况(与於已刊发之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所披露之情况比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倘出现对董事认为本公司宜不时具备之营运资金需求或借贷比率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之情况,则董事不拟行使回购授权。
–I-1–
附录 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IV) 股价
以下为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内,股份每月於联交所买卖之每股最高及最低成交价:
月份 最高 最低
港元 港元
二零一五年
十一月 0.970 0.810
十二月 0.890 0.760
二零一六年
一月 0.830 0.750
二月 0.920 0.770
三月 1.020 0.820
四月 1.040 0.930
五月 0.980 0.920
六月 1.010 0.890
七月 1.380 0.990
八月 1.520 1.260
九月 1.750 1.480
十月 1.680 1.440
十一月(直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1.620 1.470
(V) 本公司进行之回购
於紧接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概无於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回购任何股份。
(VI) 意向及承诺
目前并无董事或(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据彼等所深知)任何彼等各自之紧密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表示,倘有关回购授权获得股东批准,彼等拟根据回购授权出售所持有之任何股份予本公司。
董事已向联交所作出承诺,在适用情况下,彼等将根据上市规则、组织章程细则及适用於本公司之相关香港法例行使回购授权。
本公司目前并无接获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通知,倘回购授权获得股东批准,彼等拟出售所持有之股份予本公司,或已承诺不将其出售予本公司。
–I-2–
附录 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VII)收购守则及上市规则之涵义
倘股东由於本公司回购股份而於本公司所占之投票权益比例增加,该项增加将根据收 购守则规则32及股份回购守则规则6而被视为一项收购投票权之行动。因此,一位股东或多位采取一致行动之股东如藉此获得或巩固其於本公司之控制权(视乎其股权之 增加程度),则须按照收购守则规则26之规定提出一项强制性股份收购建议。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下述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於已发行股份及相关股份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如下权益:
占已发行
已发行股份及 股份总数之
名称 身份 权益性质 相关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林建岳 实益拥有人╱ 个人及公司 801,931,620 42.16%
(「林博士」) 受控制公司 (附注)
拥有人
附注:
由於林博士拥有善晴有限公司已发行股本之100%权益,而善晴有限公司直接拥有562,590,430股本公司股
份,故彼被视为於562,590,430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29.57%)中拥有权益。
–I-3–
附录 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倘本公司全面行使回购授权及不计及本公司根据股东於任何股东大会授予之任何一般或特定授权、本公司分别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采纳之购股权计划或任何其他计划或方式而发行之新股份,则林博士在本公司所占之实益股份权益及被视作股份权益总额将如下(供说明之用):
占已发行
股份总数之
名称 概约百分比
林博士 46.84%
因此,该增加之本公司股份权益将导致须按照收购守则规则26及规则32之规定就其余
股份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之责任。然而,董事目前无意行使回购授权至引致上述收购责任之额度。
除上文披露者外,董事概不知悉任何股东或多位采取一致行动之股东可能因根据回购授权回购任何股份而导致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及规则32之规定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假设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至回购日期之期间已发行股份并无变动,则全部或部份行使 回购授权将不会导致公众持股量低於上市规则第8.08条所规定之已发行股份总额之25%。然而,董事目前无意行使回购授权至引致公众持股量可能低於该项指定最低百分比之额度。
–I-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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