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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URYGINWARETAILHOLDINGSLIMITED
世纪金花商业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2)
内幕消息
涉及本公司附属公司之法律诉讼
本公告乃由世纪金花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新疆友好门店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关闭。
诚如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十五个月之年报所披露,新疆昊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租人」()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成立之公司)向世纪金花乌鲁木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世纪金花乌鲁木齐」()本公司於中国之全资附属公司)提出诉讼,申索应付租金及违约金总额约人民币30,680,000元。根据中国法律顾问之法律意见,本公司管理层对出租人申索之金额存有异议且上述诉讼现正由世纪金花乌鲁木齐上诉中。
–1–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通知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虽然上述诉讼仍未决,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九日,出租人在中国对(i)世纪金花乌鲁木齐;及(ii)世纪金花股份有限公司(「世纪金花」)(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本公司持有83.88%权益)提出另一项法律诉讼(「法律诉讼」)以申索: (i) 有关世纪金花乌鲁木齐租赁之物业(「租赁物业」)由世纪金花乌鲁木齐应付出租人并由世纪金花作出担保之二零一六年第三季及第四季之租赁费用金额人民币10,000,000元,连同违约利息金额人民币41,650元;
(ii) 空调费金额人民币3,352,800元,连同违约利息金额人民币44,686元;
(iii) 物业分摊费金额人民币111,531元,连同违约利息金额人民币1,221元;
(iv) 返还租赁物业连同其设施予出租人;及
(v) 法律诉讼之成本。
出租人根据法律诉讼申索之总金额为人民币13,551,888元。
尽管与出租人之有关租赁协议已於关闭新疆友好门店後终止,世纪金花乌鲁木齐仍就关闭新疆友好门店於租赁物业处理若干事项,包括但不限於跟进与世纪金花乌鲁木齐前供应商及客户事宜,本公司管理层认为,出租人根据有关租赁协议而非按照实际占用费计算申索款项为不合理,因此世纪金花乌鲁木齐提出异议,於本公告日期,法律诉讼正在审理中。
就法律诉讼,新疆乌鲁木齐人民法院(「中国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通知书,据此,中国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命令(「冻结令」),冻结由世纪金花持有之27,000,000股金花企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份(「被冻结A股」),该公司之股份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600080),冻结期由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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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冻结令後,世纪金花乌鲁木齐及世纪金花立即向其中国法律顾问寻求法律意见,并获告知冻结令乃不合理及不合法地作出,理由为:
(i) 根据冻结令所冻结之资产价值大幅高於法律诉讼之申索金额,特别是被冻结A股之市值约人
民币346,140,000元,为出租人根据法律程序所申索之总金额的10倍以上;
(ii) 冻结令乃在未经事先通知被冻结A股之合法拥有人的情况下作出,严重损害被冻结A股之合
法拥有人之权益;及
(iii) 冻结令乃在未经考虑世纪金花乌鲁木齐及世纪金花有足够能力支付法律诉讼所申索之金额
的情况下作出。
基於上述理由,世纪金花乌鲁木齐及世纪金花之中国法律顾问代表有关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向中国法院提交及备存对冻结令之异议申请书。於本公告日期,世纪金花乌鲁木齐及世纪金花尚未收到中国法院有关已备存之异议申请书的任何确切回覆或书面回覆。
法律诉讼仍处於初步阶段,本公司目前正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护本集团之利益。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就法律诉讼及冻结令之最新情况另行刊发公告。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世纪金花商业控股有限公司
行政总裁
郑开杰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四名执行董事吴一坚先生、陈为光先生、郑开杰先生及沙英杰先生,三名非执行董事陈帅先生、曹永刚先生及曲家琪先生,以及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曾国伟先生、阮晓峰先生、孙枝丽女士及曹国琪博士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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