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布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任何证券之邀请或要约。
丰德丽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71)
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
配售代理
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据
此,本公司已有条件同意透过配售代理按竭尽所能基准,配售最多248,642,433股
新股份予不少於六名独立承配人,配售价为每股配售股份0.620港元。
假设配售股份获悉数配售及自本公布日期起直至完成止期间本公司之股本架构再无其他变动,配售项下248,642,433股配售股份占(i)本公司於本公布日期现有已发行股份总数1,243,212,165股之20%;及(ii)经配售股份扩大之已发行股份总数 1,491,854,598股约16.67%。配售项下配售股份之最高总面值将为124,321,216.50港元。
每股配售股份0.620港元之配售价较(i)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即配售协议日
期)在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0.730港元折让约15.07%;及(ii)於紧接配售协议
日期前最後连续五个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约0.774港元折让约
19.90%。
�C1�C
假设配售股份获悉数配售,配售之所得款项总额及所得款项净额(扣除配售佣金及其他开支後)将分别约为154,200,000港元及150,900,000港元,将由本公司用作一般营运资金。
配售须待(其中包括)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或同意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方可作实。
配售股份将根据一般授权予以配发及发行。
配售须待配售协议项下之先决条件获达成後方告完成。由於配售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董事会欣然公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配售协议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配售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交易时段後)
发行人
本公司
配售代理
结好证券有限公司
配售代理已有条件同意按竭尽所能基准,配售最多248,642,433股配售股份,而作为
其代价,配售代理将收取相等於配售价乘以配售代理实际成功配售之配售股份数目之金额2.0%之配售佣金。董事认为,配售佣金符合市场数额且属公平合理。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配售代理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并无关连之独立第三方。
承配人
承配人乃配售代理根据配售协议促使认购任何配售股份之任何专业、机构或其他投资者,彼等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将为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并无关连之独立第三方。
�C2�C
配售股份将配售予不少於六名承配人。预期概无承配人将於完成後成为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
配售股份数目
假设配售股份获悉数配售及自本公布日期起直至完成止期间本公司之股本架构再无其他变动,配售项下248,642,433股配售股份占(i)本公司於本公布日期现有已发行股份总数1,243,212,165股之20%;及(ii)经配售股份扩大之已发行股份总数1,491,854,598股约16.67%。配售项下配售股份之最高总面值将为124,321,216.50港元。
配售股份之地位
配售股份将於发行及缴足後,在各方面与配售股份之配发及发行当日之已发行股份具有同等地位。
配售价
每股配售股份0.620港元之配售价较(i)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即配售协议日期)
在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0.730港元折让约15.07%;及(ii)於紧接配售协议日期前
最後连续五个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约0.774港元折让约19.90%。
假设配售股份获悉数配售,配售之所得款项总额及所得款项净额(扣除配售佣金及其他开支後)将分别约为154,200,000港元及150,900,000港元,相当於每股配售股份净配售价约0.607港元。
配售价乃由本公司与配售代理於配售协议日期经参考(其中包括)股份之现行市价後公平磋商厘定。董事认为,基於目前市况,配售价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与股东之整体利益。
配售之条件
完成须达成以下条件:
(i) 联交所上��委员会批准配售股份上��及买卖(且有关批准及上市随後并无於交付
代表配售股份之正式股票前遭暂扣、撤回及�u或终止);及
�C3�C
(ii) 根据配售协议拟进行之交易并不受本公司或配售代理适用之香港、百慕达或其
他司法权区之法例或法规或其诠释(包括但不限於由任何立法、行政、司法或规管机构或机关所颁布或发出之任何法规、法令、规则、规例、要求、判决或指令)所禁止。
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将各自竭尽所能促使条件达成,特别是就达成条件按彼此及�u或联交所可能合理要求编制资料、提供文件、缴纳费用、作出承诺及作出一切行动及事宜。
倘任何条件於截止日期(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可能书面协定并经联交所批准之有关较後日期)或之前尚未达成,则配售协议将告终止,而订约方一概不得就任何费用、损失、赔偿或其他方面向另一方提出任何索偿,惟任何先前违反配售协议者则除外。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
终止配售
倘发生任何下列事件,而配售代理合理认为有关事件已对或可能对本公司或本集团之整体业务或财务状况、事务或前景或配售之成功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另行根据配售协议之条款及其拟定方式进行配售属不适当、不明智或不合适,则配售代理可透过於完成日期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以终止配售协议,而毋须对本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A) 下列事件发生、出现或生效:
(i) 任何事件、发展或变动(不论是否属本地、国家或国际性质,或构成配售
协议日期之前、当日及�u或之後发生或持续发生之一连串事件、发展或变动之一部份),包括有关政治、军事、工业、金融、经济、财政、监管或其他性质之事件或变动或其现行状况之发展,因而足以或可能引致政治、经济、财政、金融、监管或股市状况出现重大变动;或
(ii) 基於特殊金融情况或其他原因而对一般在联交所买卖之证券全面实施任何
禁售、暂停买卖或重大限制;或
(iii) 本地、国家或国际证券市场之贸易状况出现任何重大变动;或
�C4�C
(iv) 香港或对本集团而言属重大之任何其他司法权区颁布任何新法例或法规,
或现有法例或法规出现变更,或任何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对有关法例或法规之诠释或应用出现任何变动;或
(v) 发生涉及香港或其他地方之税务或外汇管制(或实施外汇管制)预期变化之
变动或发展;或
(vi) 本公司或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遭展开任何诉讼或申索;或
(B) 本公司严重违反配售协议所载之任何保证及承诺,或於配售协议日期或之後及
於完成日期之前发生任何事件或出现任何事宜,而假设该事件或事宜於配售协议日期之前发生或出现,可能会令任何该等保证及承诺在任何重大方面失实或不正确,或本公司严重违反配售协议任何其他条文;或
(C) 本公司之财务状况出现对配售而言属重大之任何不利变动;
则於任何有关情况下,配售代理可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以终止配售协议,而毋须对本公司承担责任,惟本公司须於截止日期前接获有关通知。
配售代理向本公司发出上述通知後,各订约方於配售协议项下之所有责任将告停止及终止,而订约方一概不得就基於配售协议所产生或与之相关之任何事宜向另一方提出任何索偿,惟任何先前违反配售协议项下之任何责任及根据配售协议之条款尚未履行之责任则除外。
一般授权
配售股份将根据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之股东决议案授予董事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於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总数20%之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予以发行。
根据一般授权,本公司获授权发行最多248,642,433股新股份。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并无根据一般授权配发及发行任何新股份。因此,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毋须获得股东批准。
�C5�C
完成配售
配售将於完成日期完成。
由於配售须待配售协议项下之条件获达成後方告完成,故配售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进行配售之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本公司为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获豁免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而本集团之主要业务包括发展、经营以及投资於媒体及娱乐、音乐制作及发行、投资及制作以及发行电视节目、电影及影像光碟产品、戏院营运、化妆品销售、物业发展作销售及物业投资作收租用途,以及开发、经营及投资文化、休闲娱乐及相关设施。
本公司致力延续其增长策略,特别是扩充香港及中国戏院营运。董事经考虑未来资本开支及融资承担後,认为配售乃募集额外资金以巩固本集团之财务状况及扩大其股东与资本基础之良机,从而促进其未来发展。因此,董事会认为配售协议之条款诚属公平合理,且配售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假设配售股份获悉数配售,配售之所得款项总额及所得款项净额(扣除配售佣金及其他开支後)将分别约为154,200,000港元及150,900,000港元,将由本公司用作一般营运资金。
本公司於过去十二个月期间进行之集资活动
本公司於紧接本公布日期前过去十二个月并无进行任何集资活动。
�C6�C
对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影响
本公司於(i)本公布日期及(ii)紧随完成後(假设配售股份获悉数配售及於本公布日期
及完成之间本公司之股本并无变动)之股权架构载列如下,以供说明用途:
股东 於本公布日期 紧随完成後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TranstrendHoldingsLimited(附注
1) 521,204,186 41.92% 521,204,186 34.93%
林建岳(「林博士」)(附注1及2) 2,794,443 0.23% 2,794,443 0.19%
林孝贤(附注3) 2,794,443 0.23% 2,794,443 0.19%
SAIFPartnersIVLP(附注
4) 125,000,000 10.05% 125,000,000 8.38%
承配人 �C �C 248,642,433 16.67%
其他公众股东 591,419,093 47.57% 591,419,093 39.64%
总计 1,243,212,165 100% 1,491,854,598 100%
附注:
1. 丽新发展有限公司(「丽新发展」)被视为拥有其全资附属公司TranstrendHoldingsLimited所实益
拥有之521,204,186股股份权益。此外,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之条文,林博士
(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至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期间为执行董事)及丽新制衣国际有限公司 被视为拥有由丽新发展间接拥有之相同521,204,186股股份之权益。
2. 林博士为2,794,443股股份之实益拥有人。
3. 执行董事林孝贤先生为2,794,443股股份之实益拥有人。
4. SAIFPartnersIVLP为125,000,000股股份之实益拥有人,该等股份由作为SAIFIVGPCapital
Limited董事及唯一股东之阎焱先生(非执行董事)间接控制,SAIFIVGPCapitalLimited乃为
SAIFIVGPLP之唯一普通合夥人,而SAIFIVGPLP则为SAIFPartnersIVLP之唯一普通合夥人。
释义
在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其旁列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
会,会上(其中包括)向董事授予一般授权之决议案
已获股东正式通过;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C7�C
「营业日」 指 香港银行一般开门进行业务之任何日子(不包括星期
六及星期日、香港公众假期及於上午九时正至下午五
时正任何时间在香港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或
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维持生效且於下午五时正或之前
仍未除下之日子);
「本公司」 指 丰德丽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获豁
免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
(股份代号:571);
「完成」 指 按照配售协议所载之条款及条件完成配售;
「完成日期」 指 配售之所有条件获达成後最早之日子,惟於任何情况
下,不迟於配售之条件获达成後之五(5)个营业日(或
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可能书面协定之有关其他日子)及
为完成将落实之日;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一般授权」 指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一项股东决议案授予董事之一
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於股东周年大会
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20%之额外股份;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委员会」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截止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协定之有
关较後日期;
「承配人」 指 配售代理根据配售协议促使认购任何配售股份之任何
专业、机构或其他投资者;
�C8�C
「配售」 指 配售代理根据配售协议之条款(按竭尽所能基准)配
售最多248,642,433股新股份;
「配售代理」 指 结好证券有限公司,一间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
及期货条例可从事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买卖)、第
4类受规管活动(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受规管活
动(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受规管活动(资产
管理)之持牌法团;
「配售协议」 指 配售代理与本公司就配售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
月二十日之有条件配售协议;
「配售价」 指 每股配售股份0.620港元;
「配售股份」 指 根据配售将予配售最多248,642,433股新股份;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50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及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丰德丽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吕兆泉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四名执行董事,即吕兆泉(行政总裁)、周福安、
林孝贤和叶采得诸位先生;两名非执行董事,即余宝珠女士及阎焱先生;以及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刘志强(主席)、罗国贵和叶天养诸位先生及吴丽文博士。
�C9�C
根據一般授權配售新股份
0评论
丰德丽控股
2017-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