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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布仅作参考 之 用,既不构成 收 购、购买或认购证券之邀请或要约游说或就进行任何
该等事情订立协议之邀 请,亦 不拟邀请任何收 购、购买或认购任何证券之要约。
RENTIANTECHNOLOGYHOLDINGSLIMITED
仁天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 号:00885)
配售本金总额最高达300,000,000港元之
四年 期、五年期及七年期6厘票息非上市债券
配售代理
�� 嫱
Head&ShouldersSecurities
配售协议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本公司(作为发行人)与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作为配售代理)
订立配售协议,据此,配售代理同意担任本公司之配售代理,於配售期内按竭尽所能基
准安排承配人认购本金总额最高达300,000,000港元之债券。各 批将配售之债券不设金
额限制,而 各批债券可以不同金额配 售,惟(i)各批将配售之债券金额须为500,000港元
之完整倍 数;及(ii)将配售之债券金额最低不得低於1,000,000港 元。
债券可以500,000港元之完整倍数(或代表其全部本金额之较小金额)转让。
*仅供识别
配售协议
日 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订约方
发行人: 本公司
配售代 理: 联合证券有限公司
就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 知、尽悉及确 信,配售代理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
独立第三方。
配售债券
根据配售协议,本 公司同意委任而配售代理同意担任配售代 理,於配售期内按竭尽所能
基准,安 排承配人认购本金总额最高达300,000,000港元之债券,发行价为债券本金额之
100%。债 券可以500,000港元之完整倍数(或代表其全部本金额之较小金额 )转 让。各批
将配售之债券不设金额限 制,而各批债券可以不同金额配 售,惟(i)各批将配售之债券金
额须为500,000港元之完整倍数;及 (ii)将 配售之债券金额最低不得低於1,000,000港元。
承配人
债券将配售予承配 人。承配人将为独立机构或私人投资 者,其本身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
均为独立第三方。
配售期
配售期由配售协议日期起至配售协议日期後十二(12)个月为止,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可
能书面协定之其他期 间。
配售债券之条件
配售债券待下列条件於配售协议日期後五(5)个营业日内(或配售代理与本公司可能书面
协定之较後日期及时间)达成 後,方可作实:
(i)已取得本公司及配售代理就配售债券可能取得之所有必要同意及批准;及
(ii)未曾出现或并无发生任何违约事 件。
除上文第(ii)项条件可经配售代理随时以书面方式豁免外,上述所有条件一概不得豁免。
倘上述任何条件未能於配售协议日期後五(5)个营业日内(或配售代理与本公司可能书面
协定之较後日期或时 间 )达 成,本 公 司 及 配 售 代 理 均 可 於 其 後 随时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
终止其於配售协议下之责任,届时,本 公司及配售代理各自於配售协议下之责任将告停
止及终止,而 本公司及配售代理将不可对对方提出任何申索,惟 就任何先前违反而提出
者除外。
债券
债券之主要条款概列如下:
发行人: 本公司
本金额: 最高达300,000,000港元
发行价: 债券本金额之100%
到期日: 债券I
债券I发行日期满四周年当 日(或如当日非营业日,
则为其後首个营业日)
债券II
债券II发行日期满五周年当日(或如当日非营业日,
则为其後首个营业日)
债券III
债 券 III发 行 日 期 满 七 周 年 当 日(或如当日非营业日,
则为其後首个营业日)
利 率: 年息6厘,按实际过去日数及一年有365日之基准计
算,须 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支付
形式及面值: 属记名形式,面 值为每份500,000港元
地 位: 债券构成本公司之直接、无条件、非後偿及无抵押责
任,相互之间在任何时间具有同等地位,并无优次之
分。除适用法例可能订明之例外情况外,本公司於债
券下之付款责任在任何时间至少与全部其他现有及
未来无抵押及非後偿责任具有相同地位。本公司不
会申请将债券上 市。
可转让 性: 债券可以500,000港元之完整倍数(或代表其全部本
金额之较小金额)转让。除非获联交所同意,否则
债券不得转让予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
则 )。
违约事 件: 倘发生债券之条款及条件所述任何违约事件,则债
券持有人可向本公司发出通知,表示债券即时到期
应付,而於向本公司发出该通知後,债券将即时到期
并须按其本金额偿还。
本公司之提早赎回权利: 本公司可於相关债券到期日前向债券持有人发出最
少十(10)日之事先书面通知,随时按该等债券本金总
额100%之金 额,连同截至有关提早赎回日期之累计
利息之款项赎回有关债券。
债券持有人要求提早赎回 债券持有人不得要求提早赎回。
之权利:
债券之条款乃经本公司与配售代理於参考现行市况後公平磋商厘定。
所得款项用途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透过其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主要从事(i)向公司及企业客户
提供数据管理服务及「现代中央工业供应链之整合智能物联网解决方案」;(ii)证券投资;及(iii)贷款业 务。
扣除与配售债券有关之佣金及其他估计应付开支後,本公司拟将发行债券之所得款项净
额用於一般企业用途。
配售债券须待配售协议之先决条件达成 後,方告完成,惟须受配售代理根据配售协议之
条款及条件终止配售债券之权利规限。因 此,配售债券可能会亦可能不会进行。股 东及
有意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 文义另有所指 外,以下词汇於本公布内使用时具有下列涵义�U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债券持有人」 指 於债券持有人登记册内将债券登记於名下之人士,
而「持 有人」一 词如与债券有 关,亦具有相同涵义
「债券I」 指 根据配售协议本金总额最高达300,000,000港元(包括
债券II及债券III之本金额)之四年期6厘票息非上市
债券
「债券II」 指 根据配售协议本金总额最高达300,000,000港元(包括
债券I及债券 III之 本 金 额 )之 五 年 期6厘 票 息 非 上 市 债
券
「债券III」 指 根据配售协议本金总额最高达300,000,000港元(包括
债券I及债券II之本金额 )之 七年期6厘票息非上市债
券
「债券」 指 债券I、债券II及债券III之统称
「营业日」 指 香港银行於正常营业时间一般开门营业之任何日子
(不包括星期六、星 期日及其他公众假期)
「本公司」 指 仁天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
公 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 市(股份代号:00885)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就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
属於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之任何人
士或公司及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承配人」 指 配售代理或其代理将安排或(视情况而定 )已 安 排 认
购债券之任何人士或实体
「配售代理」 指联合证券有限公司,根据配售协议担任债券之配售
代理
「配售协议」 指 本公司与配售代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就配售
债券订立之配售协议
「配售债券」 指 根据配售协议之条款配售债券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 和 国(就本公布而言,不 包括香港、中 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仁天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蔡志辉
香 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 事会包括下列成员:
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杨晓樱女士(行政总裁) 张小满先生
曾 涛先生 陈鸿先先生
蔡志辉先生 黄 欣先生
仁天科技控股
00885
仁天科技控股行情
仁天科技控股(00885)公告
仁天科技控股(00885)回购
仁天科技控股(00885)评级
仁天科技控股(00885)沽空记录
仁天科技控股(00885)机构持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