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Fu Shou Yuan InternationalGroup Limited
福寿园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448)
内幕消息
本公司一家附属公司牵涉的诉讼的最新进度
本公告由福寿园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a)条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就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万寿山陵园牵涉的诉讼刊发的公告(「该公告」)及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刊发的中期报告(「中报」)所载「或然负债」章节。除另有指明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应与该公告及中报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一家附属公司牵涉的诉讼
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本公司的附属公司上海福寿园与万寿山陵园股东订立
一份协议,以收购万寿山陵园75%股权(「收购事项」)。收购事项已於二零一五年二
月十三日完成。完成後,万寿山陵园由上海福寿园及梁先生(「原控股股东」)分别持
有75%及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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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称,於收购事项完成前,原控股股东代表万寿山陵园订立未经授权交易,为其部
分个人贷款提供担保,因此致使万寿山陵园产生潜在的担保责任。据称,原控股股
东亦在未经任何适当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将其部分其他个人贷款转让予万寿山陵园。
於收购事项完成前,原控股股东并未向上海福寿园披露上述任何个人贷款信息。原
控股股东的债权人及万寿山陵园的所谓债权人(统称「债权人」)共针对原控股股东及万寿山陵园提起8宗法律诉讼,索赔金额超过人民币44,000,000元(包括直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应计利息),在江西省两个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第一审法律诉讼(「诉讼」)。於该公告日期,人民法院已解决或完成部分诉讼,裁决万寿山陵园胜诉金额约人民币8,000,000元,败诉金额约人民币1,000,000元。
本公司一家附属公司牵涉的诉讼的最新进度
如中报所披露,债权人针对原控股股东及万寿山陵园提起另外三宗第一审法律诉
讼,索赔金额约人民币6,000,000元。近期,债权人针对原控股股东及万寿山陵园提
起另外一宗第一审法律诉讼,索赔金额约人民币2,000,000元。
最近,本公司获悉,余下诉讼中的两宗法律诉讼已获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决,裁决万
寿山陵园败诉金额约人民币29,000,000元(包括直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应
计利息)(「裁决」)。本公司正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推翻裁决。
在诉讼过程中,本公司发现了原控股股东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或虚构个人债务的证
据,骗取万寿山陵园的担保,构成串谋罪行(「指称罪行」)。针对指称罪行,本公
司已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婺源县检察院已建议婺源县公安局立案并
侦查指称罪行。原控股股东目前正处於取保候审中。根据本公司中国法律顾问的意 �C2�C
见,倘根据诉讼相关司法机关发现万寿山陵园原控股股东犯有指称罪行,其可用作
撤销裁决的依据且万寿山陵园无须承担裁决中所述的法律责任。
於本公告日期,余下8宗诉讼的总争议金额约为人民币19,000,000元(包括应计利息
人民币8,000,000元)。公司认为余下诉讼中索赔人的索赔并无充足依据。本公司将
积极就诉讼进行抗辩,并继续就诉讼寻求独立法律意见。
鉴於诉讼的复杂性,故不可能预测上诉的确切结果及诉讼最终是否会对本集团的财
务状况及业务营运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本公司正在并将继续与其核数师讨论是
否须视乎诉讼的进一步发展而计提拨备。本公司将在可获得诉讼资料时继续提供诉
讼的最新进度。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福寿园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白晓江
中国,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白晓江先生、谈理安先生及王计生先生;非执行董事为马翔先生、陆鹤
生先生及Huang James Chih-Cheng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陈群林先生、罗祝平先生、何敏先生
及吴建伟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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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消息 - 本公司一家附屬公司牽涉的訴訟的最新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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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寿园
2017-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