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不会就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41)
(认股权证证券代号:1153)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更新本公司有关证券数目
本公告乃由天顺证券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规则3.8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关於可能转让及可能认购以及可能强制要约的谅解备忘录(「该公告」)。除另有指明者外,本公告所用专有词汇具有该公告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更新有关证券数目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交易时段後),377,322,528股新股份(「新股」)由本公司於377,322,528份上市认股权证按照认股权证的条款获行使时配发及发行。
於本公告日期及紧随上述新股配发及发行後,本公司有16,743,628,634股已发行股份、1,005,598,000份未行使购股权(赋予其持有人权利认购1,005,598,000股股 份)、1,148,212,868份未行使认股权证(赋予其持有人权利认购1,148,212,868股股份)。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并无其他已发行的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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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提醒本公司及认购人的联系人(定义见收购守则()包括但不限於持有本公司有关证券一个类别5%或以上之任何人士)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2披露彼等於本公司有关证券之交易。
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按照收购守则规则3.8,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11全文复制如下: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及的范围内,确保客户知悉规则22下联系人及其他人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这些客户愿意履行这些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者注意有关规则。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有关证券的交易的总值(扣除印花税和经纪佣金)少於100万港元,这规定将不适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系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责任,不论交易所涉及的总额为何。
对於执行人员就交易进行的查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易的人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行人员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分。」
承董事会命
天顺证券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林月和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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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下列董事组成:
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林月和女士(主席) 陈筠�嘞壬�
王海雄先生(行政总裁) 萧芝荑先生
萧兆龄先生
全体董事共同及个别对本公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据彼等所深知,本公告所表达的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达致,并无任何其他未载於本公告的事实,而其遗漏将令本公告所载任何陈述构成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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