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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ERNITY INVESTMENT LIMITED
永恒策略投资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64)
须予披露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财务资助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港建(作为放债人)与
客户AC(作为借款人)已订立贷款协议。根据贷款协议,港建已有条件地同意向客户AC授
出本金额最多75,000,000港元之融资,自贷款协议成为无条件当日起计为期24个月。
贷款协议之主要条款及条件载於本公布「贷款协议」一节。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客户AC及客户V为关连方及二零一五年贷款协议於贷款协议日期仍为有效及具效
力,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根据贷款协议授出融资与根据二零一五年贷款协议授出二
零一五年融资合并计算。
由於有关根据贷款协议授出融资与根据二零一五年贷款协议授出二零一五年融资合并计算时之其中两项相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根据贷款协议授出融资及根据二零一五年贷款协议授出二零一五年融资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之公布规定。
* 仅供识别
―1―
提供财务资助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港建(作为放债人)与
客户AC(作为借款人)已订立贷款协议。根据贷款协议,港建已有条件地同意向客户AC授出
本金额最多75,000,000港元之融资,自贷款协议成为无条件当日起计为期24个月。
贷款协议
贷款协议之主要条款及条件概述如下:
日期 :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放债人 : 港建,香港之持牌放债人
借款人 : 客户AC
融资之本金额 : 最多75,000,000港元
利率 : 年利率8.00%,须每季支付
逾期利率 : 自到期日起至悉数偿还为止,逾期总额(包括贷款之尚未偿还本
金额、利息及贷款协议项下须支付之其他金额)按年利率8.00%
计息。
抵押品 : 客户AC将不会提供抵押品。
可动用期 : 自贷款协议成为无条件当日起计24个月。
倘(i)客户AC并无於可动用期开始後90日(或客户AC与港建可
能书面协定之有关其他日数 )内首次提取融资;或(ii)客户AC
已向港建偿还贷款之所有本金额、应计利息及根据贷款协议项
下之所有其他尚未偿还金额後15日(或客户AC与港建可能书面
协定之有关其他日数)内客户AC尚未提取,融资将自动取消及
不可供提取。
―2―
最後还款日期 : 自贷款协议成为无条件之日起计24个月届满後当日。
还款 : 客户AC须於最後还款日期一笔过悉数偿还贷款之尚未偿还本金
额连同任何应计及未付利息。
提前还款 : 客户AC可於最後还款日期之前提前向港建偿还贷款之全部或任
何部份尚未偿还本金额,惟(i)客户AC须向港建发出不少於一
个营业日之事先书面通知,注明提前还款金额及提前还款之日
期;及(ii)客户AC须於提前还款日期向港建偿还提前偿还金额
之所有应计利息。
重借及提取 : 客户AC於最後还款日期之前提前偿还之任何金额应可供重借及
提取,惟贷款之尚未偿还本金总额不得超过75,000,000港元。
先决条件 : 贷款协议须待以下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
(a) 本公司遵照上市规则第14章刊发有关贷款协议及据此拟进
行之交易之公布;
(b) 参考当时存续之事实及情况,客户AC於贷款协议内或就
此作出之所有声明及保证属真实及正确,并与於及直至提
取日期所作出者具有相同效力;
(c) 概无发生违约事件,亦无发生(或可能因作出贷款而发生)
潜在违约事件;及
(d) 港建已接获并信纳港建可能合理要求有关客户AC之额外
资料及文件。
最後限期 :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或港建及客户AC可能书面协定之有关较
後日期)。
―3―
融资资金
融资将由本公司以内部资源拨付。
有关客户AC之资料
客户AC为一名个别人士,彼为商人。
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客户AC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
(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
於贷款协议日期前过去12个月与客户AC之关连方之财务资助交易
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港建(作为放债人)与客户V(作为借款人,为客户AC之妻子)
订立贷款协议(「二零一五年贷款协议」),内容有关授出本金额最多100,000,000港元之融资
(「二零一五年融资」),自二零一五年贷款协议成为无条件当日起计为期24个月。於贷款协议
日期,二零一五年贷款协议仍为有效及生效。
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客户V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
(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
有关本集团及港建之资料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而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电影发行、转授电影发行权、销售金融资产、物业投资、放债业务、设计及销售珠宝产品、以及销售宝石。
港建为根据放债人条例之条文在香港注册之持牌放债人。港建透过向客户提供有抵押及无抵押贷款於香港经营放债业务。
根据贷款协议授出融资之理由及裨益
由於放债为本集团主要业务之一,根据贷款协议向客户AC授出融资乃於本集团一般及日常
业务过程中进行。
贷款协议之条款乃经港建与客户AC公平磋商後协定。董事认为贷款协议之条款乃按正常商
业条款订立。鉴於贷款於贷款协议之年期期间内产生稳定利息收入,故董事认为根据贷款协议授出融资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4―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客户AC及客户V为关连方及二零一五年贷款协议於贷款协议日期仍为有效及生效,故
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根据贷款协议授出融资与根据二零一五年贷款协议授出二零一五
年融资合并计算。
由於有关根据贷款协议授出融资与根据二零一五年贷款协议授出二零一五年融资合并计算时 之其中两项相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根据贷款协议授出融资及根据二零一五年贷款协议授出二零一五年融资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之公布规定。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及用语於本公布使用时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Eternity Investment Limited(永恒策略投资有限公司*),一间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及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
以股份代号:764上市
「客户AC」 指 一名个别人士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融资」 指 港建根据贷款协议向客户AC提供之贷款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建」 指 港建财务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并为本
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 仅供识别
―5―
「贷款」 指 港建垫付最多75,000,000港元之本金额,受限於及根据贷款协
议之条款及条件或其任何部份作出及现时尚未偿还者
「贷款协议」 指 港建(作为放债人)与客户AC(作为借款人)於二零一七年一月
二十三日就授出融资订立之有条件贷款协议
「放债人条例」 指 放债人条例(香港法例第163章)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
式修改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EternityInvestmentLimited
永恒策略投资有限公司*
主席
李雄伟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包括四名执行董事李雄伟先生、张国伟先生、陈健华先生及张国�煜壬�;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尹成志先生、吴向仁先生及黄德铨先生。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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