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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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A8NewMediaGroupLimited
A8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00)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A8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星期
一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6-8号瑞安中心9楼903-905室举行股东
特别大会(「大会」),藉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改)下列各项决议案作为
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作为发行人)与永新控股有限公司(「认购方」)
(作为认购方 )就认购方按认购价每股认购股份0.41港元认购本公司
931,800,000股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新普通股(「认购股份」)所订立日期为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之认购协议(定义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
年一月二十五日之通函(「通函」),其副本已提呈本次会议及注有「A」
字样并由本次会议主席签署,以供识别)以及授出特别授权(定义见通
函),并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於执行任何与认购协议及特别授权
相关或所附带之事项时在其可能认为属必须或合适之情况下办理一
切事项及采取一切行动(包括但不限於根据特别授权配发及发行认购
股份)及签立一切文件(包括在需要加盖公司印鉴签立文件时加盖本
公司印鉴),且进一步在其可能认为属必须、合适或恰当之情况下批
准任何变更及修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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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於代表本公司执行认购协议及特别授权项
下拟进行交易及�u或使其生效时在其认为属必须、合适或权宜之情况
下进行一切行动及事项及签立文件(包括在需要加盖公司印鉴签立文
件时加盖本公司印鉴)及采取一切步骤。」
2. 「动议在执行人员(定义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之通函
(「通函」),其副本已提呈本次会议及注有「A」字样并由本次会议主席签署,
以供识别)向认购方(定义见通函)授出清洗豁免(定义见通函)以及所授出清
洗豁免附带之任何条件达成之规限下,批准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
则(「收购守则」)规则26豁免注释1作出之豁免,以豁免认购方(定义见通函)
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就向本公司之证券持有人提出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本
公司证券(认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或同意收购者除外)之任何责
任(将因认购事项(定义见通函)完成而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1发生),并动
议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於执行任何与清洗豁免相关或与此有关之事
项或使其生效时在其认为属必须、合适或权宜之情况下进行一切行动及
事项及签立文件(包括在需要加盖公司印鉴签立文件时加盖本公司印鉴)
及采取一切步骤。」
代表董事会
A8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刘晓松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注册办事处: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CricketSquare,HutchinsDrive 香港
P.O.Box2681 湾仔港湾道6-8号
GrandCayman,KY1-1111 瑞安中心
CaymanIslands 33楼06-12室
附注:
(a)凡有权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任何股东,均有权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於会
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之股东可委任多於
一位人士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倘超过一名受委代表获委任,则委任书上须注明
每位受委代表所代表之有关股份数目与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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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倘属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就有关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出
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大
会,则在投票表决时,将接纳排名较先之联名持有人之投票(不论是亲身或委派代表),
其他联名持有人概无权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按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有关该等联名
持股之排名次序决定。
(c)代表委任表格及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
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
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
中心46楼,方为有效。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
票,而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文件将被视作已撤回论。
(d)大会之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
(1)执行董事刘晓松先生及廖本良先生;及
(2)独立非执行董事陈耀光先生、吴士宏女士及李峰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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