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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晟科学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09)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瀛晟科学有限公司(「本 公司」)谨 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 日(星 期一)上午
九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湾仔谢斐道238号香港诺富特世纪酒店大堂低座3号宴会厅举
行股东特别大会(「大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作为发行人)与永昌企业控股有限公司(作为认购人)
(「认购 人」)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之认购协 议(「认购协议」)
(注 有「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内 容有关
按认购价每股认购股份0.18港元发行本公司合共680,000,000股新股份(「认 购
股 份」)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
(b) 批准待认购协议所载之先决条件获达成後,根据认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配发
及发行认购股份;
* 仅供识别
(c)谨此授予本公司董事(「董事」)一项特别授权(「特别授权」),以行使本公司
权力根据认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而有关认购股份彼此
之间及与配发及发行日期之本公司全部缴足已发行普通股份在所有方面享有
同等权益。特别授权乃附加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前已授予或可能不时授予董事
之任何一般或特别授权,且不得损害或撤销该等授权;及
(d)授权任何董事采取彼等认为就认购协议或据此拟进行之任何交易及其附带之
所有其他事宜或相关事宜而使之生效而言属必要、恰当、适宜或权宜之一切
有关行动及事项、签署及签立所有其他文件(倘签立文件须加盖印章,则由
任何两名董事或任何一名董事与本公司秘书共同行事)及采取有关措 施,并
同意及就与之有关或相关之任何事宜作出变动、修订或豁 免。」
代表董事会
执行董事
张继烨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湾仔
港湾道25号
海港中心22楼
2202-2203室
附注:
1.凡有权出席本公司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派其他人士为其受委代表,
以代其出席大会并於大会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之股份之本公司股东,则可委派超过一
位受委代表,以代其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或类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
公司股东。此外,代表本公司个人股东或公司股东之任何受委代表均有权行使所代表本公
司股东可行使之同等权力。
2.代表委任表格须以书面形式经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代表签署,或倘委任人为法团,则
须盖上法团印监或经负责人、授权代表或其他获授权人士签署。如属经负责人代表法团签
署之代表委任表格,则除非有相反指示,否则假定该负责人已获正式授权代表法团签署该
代表委任表格,而毋须出示进一步证明。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倘 本公司董事会要 求)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 有)或经签署
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副本,须於委任文件所示姓名人士拟投票之股东特别大会
或其任何续会之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
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否则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无效。
4.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惟在此情况下,代表
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
5. 如属任何本公司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该等股份
投票,犹如彼为该等本公司股份之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若超过一位联名持有人出席本公
司任何大会,则只会接纳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之投票。就此
而言,排名先後则按本公司股东名册中就有关联名持有人之排名次序而定。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由一名执行董事张继烨先生(首席执 行 官 及 首 席 财 务 官);
一名非执行董事劳明智先生;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李方先生、黄继锋先生及黄
国泰先生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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