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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石油天然气钢管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938)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兹提述珠江石油天然气钢管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之通函(「通函」)。除另有指明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欣然宣布,载於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之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建议普通决议案(「决议案」)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获独立股东以按股数投票表决方式正式通过。
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决议案之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普通决议案 票数 (%)
赞成 反对
(a) 批准、追认及确认本公司及交易方就建设加工厂所订 703,633,200 0
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之建设协议;及 (100.000%) (0.000%)
(b) 授权董事在彼等可能认为就令本决议案生效或就此 703,633,200 0
而言属必要、恰当、适宜或权宜之情况下,为及代表(100.000%) (0.000%)
本公司作出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以及签署及签立所
有有关文件、文据及协议。
附注:
(a)监於以上决议案均已获得超过50%的赞成票(无论於股东周年大会亲身或委任代表投
票),故此所有该等决议案均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获股东正式通过为普通决议案。
(b) 本公司於股东特别大会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011,142,000股股份。
(c)赋予本公司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决议案的本公司股
份总数为1,011,142,000股,占於股东特别大会当日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0%。
(d) 在通函内,概无任何人士表示其拟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於会上提请的决议案投反对票
或放弃表决权及概无股东在上市规则下被要求放弃表决权。概无本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就任何以上决议案放弃投赞成票。
(e)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获委任为股东特别大会投票
表决时的监票员。
承董事会命
珠江石油天然气钢管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陈昌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於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包括陈昌先生、陈兆年女士及陈兆华女士;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包括陈平先生、施德华先生及田晓韧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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