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
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CIMC EnricHoldings Limited
中集安瑞科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899)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集安瑞科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7年2月14日(星期二)下午
三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35楼雷格斯会议中心举行股东特别
大会(「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
公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批准、确认及追认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16() 注有「A」字样的副本已提
交大会以资识别)、其项下拟进行存款服务之持续关连交易以及建议
存款年度上限(全部词汇定义及描述见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1月26日之
通函,本通告为其一部分),以及其他其项下及就此拟进行之交易及
任何其他附带文件;及
(b)授权本公司董事在彼等酌情认为对本公司而言属适宜及符合其利益,
且其酌情认为就实行及�u或落实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16)、其项下拟进
行存款服务之持续关连交易以及建议存款年度上限(全部词汇定义及
描述见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1月26日之通函,本通告为其一部分)而言
属必要、适宜或合宜的情况下,代表本公司签署、盖章、签立、完成、
执行及交付所有有关协议、文据、文件及契据,以及作出所有有关行
动、事宜及事项,以及采取所有有关步骤。」
�C1�C
2. 「动议:
(a)批准、确认及追认销售总协议(2016() 定义及描述见本公司日期为2017
年1月26日之通函,本通告为其一部分,并且注有「B」字样的副本已提
交大会以资识别)、其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以及该等交易之建
议年度上限,以及其他其项下及就此拟进行之交易及任何其他附带
文件;及
(b)授权本公司董事在彼等酌情认为对本公司而言属适宜及符合其利益,
且其酌情认为就实行及�u或落实销售总协议(2016() 定义及描述见本公
司日期为2017年1月26日之通函,本通告为其一部分)、其项下拟进行
之持续关连交易以及该等交易的建议年度上限而言属必要、适宜或合
宜的情况下,代表本公司签署、盖章、签立、完成、执行及交付所有有
关协议、文据、文件及契据,以及作出所有有关行动、事宜及事项,以
及采取所有有关步骤。」
承董事会命
中集安瑞科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长
高翔
香港,2017年1月26日
注册办事处:
CricketSquare
HutchinsDrive
P.O.Box2681
GrandCaymanKY1-1111
Cayman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中环
红棉路8号
东昌大厦
9楼908室
�C2�C
中国总办事处:
中国
广东省深圳
蛇口工业区
港湾大道2号
中集集团研发中心
附注:
1.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於会上表决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
或多名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表决。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认
证副本,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香港
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
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3.股东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於
会上表决,而於该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撤回论。
4.倘属本公司任何股份的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就该等股份亲
自或委派代表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表决,犹如彼为唯一有权表决者,惟倘
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则只有於
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该等股份排名首位的联名登记持有人(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方
有权就有关股份在大会上表决,其他联名持有人的表决不予考虑。
5.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高翔先生(董事长)及刘春峰先生(总经
理);非执行董事金建隆先生、于玉群先生、王宇先生及金永生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
事王俊豪先生、徐奇鹏先生及张学谦先生。
�C3�C
<上一篇 關於非執行董事離任的公告
下一篇> 委任財務總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