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
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Yueshou Environmental Holdings Limited
粤首环保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91)
须予披露交易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之
贷款协议之第二份补充契据
谨此提述粤首环保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日及二零
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之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专业
创富有限公司、借款人及担保人订立贷款协议(经补充契据修订及补充)。除本公
告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贷款协议之第二份补充契据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交易时段後),贷款人与借款人及担保人订立第二份
补充契据(「第二份补充契据」),据此,订约各方同意(其中包括)补充契据一项条
款修订如下:
(a)还款日期由「提款日期起计满三个月当日或贷款人与借款人书面协定之其他日
期」延长至「提款日期起计满九个月当日或贷款人与借款人书面协定之其他日
期」。
除上述修订外,补充契据及贷款协议之条款概无其他重大变动,而补充契据及贷
款协议之其他条款及条件维持不变及继续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董事认为,第二
份补充契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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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涵义
由於经修订贷款所涉及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全
部均低於25%,故经修订贷款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
章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承董事会命
粤首环保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关山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执行董事杨自江博士及关山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
吴世明先生、林超凡先生及邓春梅女士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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