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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PPOLIMITED
力宝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6)
内幕消息
须予披露之交易
本公布乃力宝有限公司(「力宝」)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力宝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Hongkong
ChineseLimited(香港华人有限公司)(「香港华人」,力宝拥有约65.84%权益之附属
公司)及NorfyorkInternationalLimited(「Norfyork」,香港华人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与CosenzaInvestmentsLimited(「Cosenza」)订立排他性信函(「排他性协议」)。
根据排他性协议,鉴於Cosenza向香港华人支付130,000,000港元之不可退还款项(「排他性付款」),Norfyork已同意就建议买卖力宝证券控股有限公司(「目标公司」,Norfyork之全资附属公司)之大多数权益(「建议交易」)之协商事宜授予Cosenza若干排他性权利(「排他性权利」)。排他性付款为不可退还,倘建议交易落实完成,排他性付款将用作就建议交易应付Norfyork之代价。
由於收取排他性付款可能被视为出售无形资产(即就建议交易与任何其他第三方磋商之权利)或收购现金资产(即接纳排他性付款),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可能被视为一项交易。由於有关根据排他性协议收取排他性付款之其中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於25%,故此根据上市规则,收取排他性付款构成力宝之须予披露之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所载有关申报及公布之规定。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力宝之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绪言
本公布乃力宝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香港华人(力宝拥有约65.84%权益之附属公司)及Norfyork(香港华人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Cosenza订立排他性协议。
排他性协议
排他性协议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排他性协议之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订约方: (1) Norfyork
(2) 香港华人
(3) Cosenza
排他性权利: Norfyork就建议交易之协商事宜授予Cosenza若干排他
性权利。
排他性付款之金额: Cosenza须以现金向香港华人支付130,000,000港元,而
香港华人已於本公布日期收取有关款项。
排他性付款乃Norfyork、香港华人及Cosenza参考目标
公司之经审核综合资产净值及排他性权利之期限後按
一般商业条款及经公平磋商後厘定。
排他性付款为不可退还,倘建议交易落实完成,排他
性付款将用作就建议交易应付Norfyork之代价。
排他性权利之期限: 自排他性协议日期起计18个月,惟可由Norfyork及
Cosenza以书面协议予以延长(「排他期」)
其他条款: (1) 订约方须於排他期届满前,以彼等合理之努力
就订立涉及建议交易之买卖协议(「买卖协
议」)进行磋商,买卖协议将会规管建议交易之
条款及条件。倘於排他期结束时或之前并无订
立买卖协议,则Norfyork及香港华人将没收及
保留排他性付款,除非Norfyork及/或香港华
人违反排他性协议项下之若干承诺及/或彼等
违反须以合理之努力於排他期结束时或之前签
订买卖协议之责任。
(2) Cosenza在取得Norfyork及香港华人之事先书面
同意後,可有权(i)提 名Cosenza以外之第三方
(「第三方」)作为买卖协议及建议交易项下之
其他文件之订约方;及(ii)向第三方转让其於排
他性协议之全部利益。
建议交易将须待(其中包括)香港相关监管机关发出监管批准後方可作实。
力宝、NORFYORK及目标公司之资料
力宝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其附属公司、联营公司、合营企业及共同经营企业主要从事投资控股、物业投资、物业发展、食品业务、酒店营运、物业管理、项目管理、矿产勘探及开采、基金管理、包销、企业融资、证券经纪、证券投资、财务投资、放款、银行及其他相关金融服务。
Norfyork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目标公司为Norfyork之全资附属公司。目标公司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而其附属公司则主要从事包销、证券及期货经纪、企业融资、投资谘询及其他相关金融服务。
COSENZA之资料
Cosenza为一间根据英属维京群岛法律组织及存续之有限公司,其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
就董事会所知、所悉及所信,并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Cosenza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
独立於力宝及其关连人士。
订立排他性协议之理由
由於建议交易须待取得监管批准後方可作实,故订立排他性协议将给予Cosenza(或其代理人)足够时间取得所需之监管批准,以及与Norfyork磋商买卖协议之条款及协助订约方达成全体订约方一致满意之建议交易条款。
董事会认为排他性协议及收取排他性付款可为Norfyork及香港华人(从而亦为力宝)提供保证及信心,令彼等相信Cosenza将会致力达成有关买卖协议及建议交易之磋商。经考虑上文所述,董事会认为排他性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力宝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收取排他性付款可能被视为出售无形资产(即就建议交易与任何其他第三方磋商之权利)或收购现金资产(即接纳排他性付款),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可能被视为一项交易。由於有关根据排他性协议收取排他性付款之其中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於25%,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收取排他性付款构成力宝之须予披露之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所载有关申报及公布之规定。有关建议交易之进一步公布将於需要时遵照上市规则及/或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力宝之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力宝有限公司
秘书
李国辉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包括执行董事李棕博士(主席)及李联炜先生(董事总经理兼行政总裁),非执行董事李泽培先生及陈念良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梁英杰先生、徐景辉先生及容夏谷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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