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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予披露交易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之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所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所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1) 须予披露交易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作为卖方与买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出售及买方同意购买目标公司已发行股本之0.9%及销售贷款,总代价为人民币37,084,932元(约42,165,926港元)。 由於就出售事项根据上市规则计算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於5%但低於25%, 故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通知及公告规 定。 出售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作为卖方与买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出售及买方同意购买目标公司已发行股本之0.9%及销售贷款,总代价为人民币37,084,932元(约42,165,926港元)。 买卖协议 买卖协议之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协议各方 卖方: 本公司 买方: 赞星国际有限公司 买方为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及主要从事投资控股,为目标公司现有股东之一。 �C1�C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其所知、所悉及所信,买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 标的事项及目标公司之资料 根据买卖协议的条款及条件,本公司同意出售及买方同意购买目标公司已发行股本之 0.9%及销售贷款,合共金额为人民币37,084,932元(约42,165,926港元)。 目标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为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其於中国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於中国从事物业开发业务。 於完成前,本公司作为目标集团的被动投资者,并未曾参与目标集团日常管理及营运,本公司於目标公司持有之权益於本公司之账目中列账为投资。完成後,本公司不再拥有目标公司任何权益。 代价 代价将为人民币37,084,932元(约42,165,926港元),由买方於完成後支付予本公司。该代价乃由本公司及买方经考虑本公司对目标公司之投资额加溢价(指买方与本公司协定的投资回报)及经公平磋商後厘定。 经考虑下文「出售事项之原因及裨益」一节所述因素,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代价及买卖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出售事项之完成 完成於买卖协议签署当日落实。 出售事项之原因及裨益 本集团从事资产管理、企业融资、证券经纪、商品及期货经纪、财务策划及保险经纪业务。 诚如上文「标的事项及目标公司之资料」一节所述,目标集团於中国从事物业开发业务。 本公司首次於目标公司投资,旨在参与将由目标集团於中国深圳开发的商业物业发展项目及获得项目的潜在增长及回报。然而,经考虑最近市况及买方提供之溢价,本公司认为出售事项为本公司将投资变现的好机会,因此本公司同意出售事项。 �C2�C 经考虑上文所述因素及出售事项後重新分配财务资源之机会,董事认为出售事项之条款及条件属公平合理及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其所知、所悉及所信,於本公告日期,概无董事於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之出售事项中拥有重大权益。 目标集团之财务资料 根据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各自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未经审核管理账目,目标集团之财务资料如下: 目标公司 於二零一五年 於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收益 0 0 除税前溢利�u(亏损)净额 (3) (5) 除税後溢利�u(亏损)净额 (3) (5) 目标公司之附属公司 於二零一五年 於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收益 0 0 除税前溢利�u(亏损)净额 (961) (14,731) 除税後溢利�u(亏损)净额 (720) (11,048) 基於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之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未经审核管理账目,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未经审核资产净值分别约为人民币(8,100)元(约(9,210)港元)及约人民币241,666,000元(约274,777,000港元)。 出售事项应占收益或亏损 出售事项预期实现除税前的收益及汇兑差额约人民币8,285,000元(约9,420,000港元)。出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相关开支)约42,100,000港元将用作本公司一般营运资金。 �C3�C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就出售事项根据上市规则计算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於5%但低於25%,故 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通知及公告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以下词汇应具有下列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或「卖方」指信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11) 「完成」 指 出售事项之完成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代价」 指 人民币37,084,932元,出售事项之代价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出售事项」 指 卖方根据买卖协议向买方出售目标公司已发行股本的0.9%及 销售贷款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连同其最终实益拥有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有关人 士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买方」 指 赞星国际有限公司,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 任公司 「买卖协议」 指 卖方与买方就出售事项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订立的买 卖协议 「销售贷款」 指 目标公司结欠本公司之贷款,本金额为人民币26,100,000元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已发行股份持有人 �C4�C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 指 美洲联冠置业有限公司,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有 限责任公司 「目标集团」 指 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之法定货币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信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刘敏聪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就本公告而言,除另行列明者外,人民币换算为港元按概约汇率人民币0.8795元兑1.00港元计算。采用是项汇率仅作阐述用途,并不表示任何金额已经、曾可以或可以是项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换算。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如下: 执行董事: 龚智坚先生 (主席兼董事总经理) 刘敏聪先生 非执行董事: 周国伟先生 郑奕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洪木明先生 夏执东先生 刘晓峰先生 网址:http://www.cinda.com.hk �C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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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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