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
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本公布仅供参考,并 不 构 成收购、购 买或认购本公司任何证券之邀请或要 约。
AKMIndustrialCompanyLimited
安捷利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39)
建议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四(4)股股份
获发一(1)股供股股份之基准
进行供股
本公司财务顾问
国泰君安融资有限公司
包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香港 )有 限公司
供股
本公司建议以供股形式按认购价每股供股股份0.55港元向合资格股东发行246,867,500股供
股股 份(假设自本公布日期起直至记录日期本公司不会发行或购回任何股份 ),藉以筹集约
135,780,000港元(扣除开支前),基准为於记录日期每持有四(4)股股份获发一(1)股供股股份
并须於接纳时全额缴 足。
供股仅向合资格股东提呈。为 符合资格参与 供 股,股东须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登记为
本公司股东,且 并非为不合资格股 东。
不可撤回承诺
承诺股东已向本公司作出不可撤回承诺,承 诺 彼等将悉数接纳於供股项下之保证配 额,共计
167,030,000股供股股 份。
包销协议
包销股份将由包销商根据包销协议所载之条件全数包销,惟以未获合资格股东申请者为限。
倘包销商终止包销协议,或「供股之条件」一段所载供股之条件未获达成,则供股将不会进
行。
一般事项
由於供股将不会於紧接本公布之前十二个月期间内令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或市值增加50
%以上,故 根据上市规则,供 股毋须获股东批准。
载有供股详情之章程文件将於供股章程寄发日期寄发予合资格股东(而无附载暂定配额通知
书之章程文件将向不合资格股 东(如有 )寄 发,惟仅供彼等参考)。
警告
股东及本公司有意投资者应注意,供股须 待(其中包括 )包 销协议成为无条件及包销商并无
根据包销协议之条款终止包销协议 後,方可作实。因 此,供股不一定会进行。
任何拟於本公布日期起至供股条件获全面达成当日止期间购买或出售股份之人士,以及任何
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人士,均 须承担供股或未能成为无条件或不一定进行之风 险。任何
有意买卖股份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股东或其他人士,务请谘询彼等自身专业顾问之意见。
供股
本公司建议按下列基准进行供股�U
发行统计数字
供股基准�U 於记录日期每持有四(4)股股份获发一(1)股供股股份
认购价�U 每股供股股份0.55港元
於本公布日期之 987,470,000股股份
已发行股份数目�U
供股股份数目�U 246,867,500股供股股份(假设於本公布日期起至记录日期止本公
司不会发行或购回股份)
扣除开支前所筹集资金�U 135,780,000港元
於供股完成时经扩大之 1,234,337,500股股份(假设於本公布日期起至供股完成日期止本
已发行股份数目�U 公司不会发行或购回股份)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并无其他已发行之衍生工具、购股权、认股权证或附带可认购、转换或
交换为股份之权利之已发行证 券。
假设於本公布日期起至记录日期止本公司不会发行或购回股份,则将会根据供股配发及发行
246,867,500股供股股份。246,867,500股供股股份相当於:(i)本公司於本公布日期之已发行股份
25%;及(ii)本公司经配发及发行供股股份所扩大之已发行股份20%。
认购价
供股股份之认购价每股0.55港元须於合资格股东根据供股接纳暂定配发之供股股份时及�u或未
缴股款供股股份承让人申请供股股份时悉数支付。
认购价 较:
(i)股份於最後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0.66港元折让约16.67%;
(ii)股份於紧接最後交易日(包括该日 )前最後五个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
0.68港元折让约19.12%;
(iii)股份於截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该日)止最後二十个连续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平均收市价
每股0.67港元折让约17.91%;
(iv)股份按於最後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0.66港元计算之理论除权价每股约0.64港
元(已就供股之影响作出调整)折让约14.06%;
(v)股份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每股经审核综合资产净值约0.50港元(根据於二零
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公司综合资产净值约491,969,000港元及於二
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987,470,000股已发行股份计算 )溢 价10%;及
(vi) 股份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的每股未经审核综合资产净值约0.47港元(根据於二零一六
年六月三十日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公司之未经审核综合资产净值约468,287,000港元及於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987,470,000股已发行股份计算)溢价约17.02%。
认购价乃由本公司与包销商经参 考(其中包括)当前之市况、股 份市价及交易流通量後经公平
磋商而厘定。考虑到供股可让所有合资格股东有权按彼等於记录日期之持股比例,按相同之认
购价申请供股股份,且为鼓励现有股东承购彼等的配额及参与本公司之未来发展,认购价已设
於较股份最近收市价折让之水平,董事认为,供股之条款(包括认购价)属公平合理及符合本公
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供股股份之估计净发行价(扣除与供股相关之成本及开支(包括包销佣金)後)为每股供股股份
约0.54港元。
暂定配发基准
暂定配发基准为合资格股东於记录日期每持有四(4)股股份获发一(1)股供股股 份,合资格股东
申请全部或任何部分暂定配额均须以填妥暂定配额通知书之方式提出,并将有关表格连同所申
请之供股股份股款一并交 回。
合资格股东
供股仅向合资格股东提呈。
为符合资格参与供股,股东须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登记为本公司股东,且并非为不合资
格股东。
透过代理人公司持有股份之股东务请注意,董事会将根据本公司股东名册视代理人公司为单一
股东。透过代理人公司持有股份之股东应考虑是否有意安排於记录日期前以实益拥有人名义登
记相关股份。股东及投资者对自身之状况或应采取之行动如有任何疑问,应谘询自身之专业顾
问。
为登记为本公司股东以获得参与供股之权 利,股东最迟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星期一)
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任何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 )交 回登记处进行登记,地 址为香港湾
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 心17楼1712-1716号 �m。
不合资格股东
章程文件将不会按照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适用证券法登记。倘於记录日期有海外股东,董
事将遵守上市规则第13.26(2)(a)条,并就将供股延伸至海外股东之可行性作出查 询。倘於作出
查询後,董事认为,基於相关地区法例之法律限制或当地相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任何规
定,不 向有关海外股东提呈供股股份属必要或合 宜,则供股不会供有关海外股东参与。
查询结果及排除基准(如有)将载於供股章程内。
本公司将向不合资格股东寄发供股章程(不包括暂定配额通知书),仅供彼等参考之用。
如能取得溢价(扣除开支前 ),本 公司将安排原应暂定配发予不合资格股东之供股股份将予汇
集,并 於供股股份以未缴股款形式买卖开始後及终结前,於可行情况下尽快在市场出售。有关
出售之所得款项扣除销售开支後,将按不合资格股东於记录日期之持股比例分派予彼等(但会
下调至最接近之仙位数 ),惟 基 於行政成本,金额为100港元或以下之个别款项将拨归本公司所
有。任 何不合资格股东之供股股份未售配额将由包销商全数承 购。
零碎供股股份
供股之配额将下调至最接近之整数。供股股份之零碎配额概不会向合资格股东发行。本公司注
意到可能会有持股量少於4股股份之登记股东。由於将不会因应供股发行碎股,故有关股东将
不会就零碎供股股份获发暂定配额通知 书。
由零碎供股股份汇集所得之所有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将暂定配 发(以未缴股款方式)予包销商,
并於市场上出售,如 能取得溢 价(扣除开支 ),所 得款项将拨归本公司所 有。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为厘定参与供股之权 利,本公司将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星期二)至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
日(星期五 )(包括首尾两日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在暂停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期间
内,概 不办理任何股份过户事 宜。
供股股份之地位
供股股份於配发、发行及缴足股款後,将各自及与於配发及发行当日之已发行股份在各方面享
有同等地位。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之持有人将有权收取於配发及发行缴足股款供股股份当日之後
所宣派之全部未来股息及分派。
不可申请超额供股股份
考虑到供股将给予合资格股东平等及公平机会维持彼等各自於本公司之持股比例,倘安排申请
超额供股股份,本公司将需作出额外工作及成本以进行超额申请程序。就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
查询後所深知、全 悉及确信,倘提供申请超额供股股份之安排,预 期将会产生额外印刷及股份
登记处成 本。此外,未 缴股款供股股份将有一段时间於联交所买卖。除 获暂定配发之供股股份
外,有意购买更多供股股份之股东可向不会及将不会申请所获暂定配发供股股份之其他股东购
买未缴股款供股股份。
供股之股票及退款支票
待供股之条件获达成後,所有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之股票预期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星期
二 )或 之前以普通邮递方式寄发予有权收取之人士,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倘供股被终
止,接 纳供股股份之退款支票预期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 日(星期二 )或 之前以普通邮递方
式寄发予申请人,邮 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 担。
供股股份以缴足股款方式买卖之首日预期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三)上午九时正开始。
申请上市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批准供股股 份(以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形式 )上 市及买卖。
本公司概无证券於联交所以外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亦无建议寻求於其他证券交
易所上市或买卖。
待供股 股 份(以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形式)获 准在联交所上市及买卖以及遵守香港结算之股份
收纳规定後,供股股份(以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 形 式 )将 获 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可由供
股股份以各自之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形式分别於联交所开始买卖当日或香港结算决定之其他
日期 起,在中央结算系统内寄 存、结算及交收。联交所参与者之间於任何交易日进行之交易,
须於其後第二个交易日在中央结算系统内进行交收。所有在中央结算系统内进行之活动,均须
依据不时生效之《中 央结算系统一般规 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进 行。
本公司将作出一切必要安排以使供股股份获纳入中央结算系统。
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每手买卖单位与股份相 同,即每手10,000股股份。
买卖供股股份(以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形式)将须缴纳印花税、联交所交易 费、证监会交易徵
费、投 资者赔偿徵费及香港其他适用费用与收费。
不承购所获分配供股股份之合资格股东及不合资格股东务请注意,彼等於本公司之持股量将会
於供股完成後被摊薄。
包销协议
日期�U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交易时段後)
发行人�U 本公司
包销商�U 国泰君安证 券(香港 )有 限公司
包销股份数目�U 79,837,500股供股股份(假设於本公布日期起至记录日期止本公
司不会发行或购回股份),包销商已同意包销79,837,500股包销股
份。
佣金�U 包销股份总认购价之1.5%
於本公布日期,包 销商及�u或其联系人并无持有任何股份,并 为独立第三 方。包销商为一间可
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一类(证券交易)及第四类(就证券提供 意 见 )受 规 管活动之持牌法
团。包 销乃於包销商之一般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
应付包销商之佣金乃由本公司与包销商经参考类似交易之市场收费後经公平磋商而厘定。董事
认为有关金额属正常商业条款,对 本公司而言属公平合理。
包销股份将由包销商根据包销协议所载之条件全数包销,惟以未获合资格股东申请者为限。倘
包销商终止包销协议,或下文「供股之条件」一段所载供股之条件未获达成,则供股将不会进
行。
供股之条件
供股须待以下条件达成後,方 可作 实:
(i) 本公司将促使透过董事会决议案以章程文件所载之条款向合资格股东暂定配发供股股份;
(ii)於章程寄发日期或之前分别向联交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送呈各份章程文件(包括所
有其他须随附之文件),以取得前者之授权及向後者进行登 记,各份有关文件须已遵照公
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第38D条 及上市规则妥为认 证;
(iii)待遵守上文(ii)段後,本 公司於章程寄发日期或之前向合资格股东寄发章程文件;
(iv)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或同意批 准(受配发所规限 )所 有供股股 份(以未缴股款及缴足股
款形式)上市及买 卖,且并未取消或撤回有关批准;
(v)包销商遵守并履行根据包销协议应负之所有承诺及责任;及
(vi)於包销协议日期签立及交付以本公司为受益人之不可撤回承 诺。
倘上文所载之条件未能於个别指定日期或之前(或倘并无指定时间或日期,则为二零一七年四
月三十日或本公司与包销商可能以书面协定且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所允许之其他日期)达成,
或倘包销协议根据「终 止包销协议」一 段所载原因遭撤 销,则订约方根据包销协议应负的所有
义务及责任将告停止和终结,且各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任何申索(惟先前违反及就此提出申索
者除外 )。供 股将不会据此进行。
不可撤回承诺
於本公布日期,以下各股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或董事,统称「承诺股东」)已向本公
司作出不可撤回承诺,承 诺 彼将悉数接纳其根据供股获得之保证配 额,共计167,030,000股供股
股份�U
於本公布日期
承诺股东之名称 身份 持有之股份数目
安利实业有限公 司(「安利实业」) 控股股东 360,000,000
香港歌尔泰克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 290,920,000
(「香港歌尔泰克」)
熊正峰先生 执行董事 6,320,000
柴志强先生 执行董事 5,580,000
李映红女士 非执行董事 5,300,000
倘供股因任何原 因(包括但不限於包销协议遭终止)终止,则不可撤回承诺将告失效及不再具
有效力。
终止包销协议
倘於最後终止时限前:
(i)包销商得悉包销协议所载任何保证或承诺遭严重违反,或本公司严重违反包销协议之任
何其他条文,而该等情况将对本公司之业务或财务状况或前景构成重大及不利影响,并对
供股构成重大影响;或
(ii)於签订包销协议之後颁布任何新法例或规例或现行法例或规例(或有关司法诠 释 )出 现任
何变动,而将对本集团之整体业务或财务状况或前景构成重大及不利影响,或对供股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或
(iii) 任何地区、国家或国际间发生或出现政治、军事、金融、经济或其他性质之事件或变动(不
论是否组成签订包销协议之後出现或持续之一连串事件或变动之一部 分 ),或 任何地区、
国家或国际敌对状况或武装冲突爆发或升级,或事件足以影响当地证券市场,而将对本集
团之整体业务或财务状况或前景构成重大及不利影响,而其将对供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或
(iv)本集团之整体业务或财务状况於签订包销协议之後出现任何重大不利转变而对供股构成
重大影响;或
(v)於签订包销协议之後在香港、中国或与本集团或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相关的其他司法权
区发生或足以影响当地之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天灾、战争、暴
乱、治安不靖、内 乱、火灾、水 灾、恐怖主义活动或罢 工,而将对本集团之整体业务或财务
状况或前景构成重大及不利影响,而 其将对供股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或
(vi)市况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动(包括但不限於财政或货币政策或外汇或货币市场之任何变
动、暂停或重大限制证券买卖或对香港、中国或其他与本集团或其任何成员公司相关的司
法权区实施经济制裁),而其将对供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而包销商在谘询本公司後合理认为上述事件及情况之影响个别或整体:(i)对本集团整体或供
股之成功属或合理地可能属重大不利,或已经或合理地可能产生负面影响;或 (ii)令继续进行供
股为不宜或不智,则 包销商有权於最後终止时限前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终止包销协 议。
倘於最後终止时限前,包销商发出上文所指之任何通知,包销协议项下所有订约方之责任将即
时终 止,任何一方概不得向另一方就任何费用、损 害赔偿、补偿或其他方面提出任何申索,惟
包销协议根据上文(i)及�u或(iv)分段终止除 外,本公司仍应支付已适当及合理产生的所有合理
成 本、开支及费 用(总金额上限为10,000港元 )。在 此情形下,供 股将不会进行。
进行供股之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董 事 认 为,供 股 将 (i)让 本 公 司 巩 固 其 财 务 状 况;(ii)提 升 本 公 司 资 本 基 础 供 未 来 发 展 之 用;及(iii)
提供资金以於出现合适发展机会时加以把 握。此外,供 股为全体合资格股东提供机 会,按彼等
之持股比例参与本公司之发展。因 此,董事认 为,透过供股筹集资金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
利 益。
除供股外,董事会亦曾考虑银行借贷及发行新股份等其他融资方法。银行借贷或债务融资将产
生利息开支。假 设以银行借贷取代来自供股之所得款项总额约135,780,000港 元,按照港元最优
惠利率5厘计算,本公司每年将产生利息开支约6,789,000港元。透过供股进行股本融资将给予合
资格股东机会维持彼等各自於本公司之持股权益比例,并继续参与本公司之未来发展,而本公
司毋须就此产生融资成本及遭摊薄,因此,相 对债务融资或其他股本融资,供 股对本公司而言
为较可取之集资方法。
供股之所得款项总额将约为135,780,000港元。供股之估计所得款项净额将约为133,600,000港
元。本 公司拟将所得款项净额作以下用 途:(i)约112,000,000港 元用作发展本集团柔性封装基板
业务,例如购买新机器及研发柔性封装基板的新材料、新产品及新生产技 术;及 (ii)约21,600,000
港元用作本集团一般营运资金。
股权结构之变动
下文载列本公司(i)於本公布日期之股权结构;及(ii)股权结构於供股完成後可能出现之变动(假
设於本公布日期起至供股完成日期止本公司不会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 ):
於供股完成後
假设并无股东
股东 於本公布日期 假设所有股东均承购供股股份 (承诺股东除外)承购供股股份
股份数目 概约% 股份数目 概约% 股份数目 概约%
承诺股东
安利实业(附注1) 360,000,000 36.46% 450,000,000 36.46% 450,000,000 36.46%
香港歌尔泰克(附注2) 290,920,000 29.46% 363,650,000 29.46% 363,650,000 29.46%
熊正峰先生 6,320,000 0.64% 7,900,000 0.64% 7,900,000 0.64%
柴志强先生 5,580,000 0.56% 6,975,000 0.56% 6,975,000 0.56%
李映红女士 5,300,000 0.54% 6,625,000 0.54% 6,625,000 0.54%
包销商 �C �C �C �C 79,837,500 6.47%
公众股东 319,350,000 32.34% 399,187,500 32.34% 319,350,000 25.87%
总计 987,470,000 100.00% 1,234,337,500 100.00% 1,234,337,500 100.00%
附注�U
1. 由於安利实业由银华国 际(集团)有限公司(「银 华国 际」)全资实益 拥 有,而银华国际则由中国北方工业公
司(「北方工业」)全资实益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 条 例」)第 XV部,
银华国际及北方工业均被视为於安利实业持有之同一批股份中拥有权 益。
2. 由於香港歌尔泰克由潍坊歌尔贸易有限公司(「潍 坊歌尔」)全 资实益拥有,而 潍坊歌尔则由歌尔股份有限
公司(「歌尔股份」)全 资实益拥有,根 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潍 坊歌尔及歌尔股份均被视为於香港歌
尔泰克持有之同一批股份中拥有权益。
本公司於过去十二个月进行之集资活动
本公司於紧接本公布日期前十二个月内并无进行其他集资活动。
预期时间表
下文所载之供股预期时间表仅作说明用途,并假设供股之所有条件将获达成而编制。本公布所
有时间及日期均指香港本地时间及日期。预期时间表可予改动,而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就任何
有关改动另行刊发公 布。
事件 时间及日期
二零一七年
按连权基准买卖股份之最後日期 二月九 日(星期四)
按除权基准买卖股份之首日 二月十 日(星期五)
提交股份过户文件以符合资格参与供股之最後时限 二月十三 日(星期一)
下午四时三十分
本公司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包括首尾两日) 二月十四日(星期二 )至
二月十七 日(星期五)
厘定供股项下配额之记录日期 二月十七 日(星期五)
本公司恢复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二月二十 日(星期一)
寄发章程文件 二月二十 日(星期一)
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买卖之首日 二月二十二 日(星期三)
上午九时正
事件 时间及日期
二零一七年
分拆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最後时限 二月二十四 日(星期五)
下午四时三十分
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买卖之最後日期 三月一 日(星期三)
下午四时正
接纳供股股份并缴付股款之最後时限 三月六 日(星期一)
下午四时正
终止包销协议之最後时限(如适用) 三月九 日(星期四)
下午四时正
於联交所网站登载供股结果之公布 三月十三 日(星期一)
倘供股终止而寄发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之股票或退款支票 三月十四 日(星期二)
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买卖之首日 三月十五 日(星期三)
上午九时正
一般事项
由於供股将不会於紧接本公布之前十二个月期间内令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或市值增加50%以上,
故根据上市规则,供 股毋须获股东批准。
载有供股详情之章程文件将於供股章程寄发日期寄发予合资格股东(而无附载暂定配额通知
书之章程文件将向不合资格股 东(如有 )寄 发,惟仅供彼等参考)。
警告
股东及本公司有意投资者应注意,供 股须待(其中包括)包销协议成为无条件及包销商并无根
据包销协议之条款终止包销协议後,方 可作 实。因此,供 股不一定会进 行。
任何拟於本公布日期起至供股条件获全面达成当日止期间购买或出售股份之人士,以及任何买
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人士,均须承担供股或未能成为无条件或不一定进行之风险。任何有意
买卖股份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股东或其他人士,务 请谘询彼等自身专业顾问之意见。
释义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营业日」 指 香港持牌银行一般开门营业之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或星期日或於
上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期间任何时间香港悬挂黑色暴雨警告
信号或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且於中午十二时正或之前
并未除下之日子)
「中央结算系统」 指 香港结算设立及运作之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本公司」 指安捷利实业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已发
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U1639)
「控股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 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结算」 指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不可撤回承诺」 指 各承诺股东於包销协议日期就全数接纳彼等根据供股获得之保证
配额而以本公司为受益人所作出之不可撤回承诺
「最後交易日」 指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即本公布刊发前股份於联交所之最後
交易日
「最後接纳时限」 指 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星 期 一 )下 午 四 时 正(或本公司与包销商可
能协定之较後时间),即接纳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之最後时限
「最後终止时限」 指 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星 期 四 )下 午 四 时 正(或本公司与包销商可
能协定之较後时间),即包销商终止包销协议之最後时限
「上市委员会」 指 联交所董事会上市小组委员会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不合资格股东」 指 董事基於法律顾问所提供之法律意见认为,碍於有关地区法例之
法律限制或当地相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不向其提呈
发售供股股份属必要或合宜之海外股东
「海外股东」 指 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在本公司股东名册所示登记地址位於
香港境外之股东
「供股章程」 指 本公司将就供股刊发之供股章程
「章程文件」 指 供股章程及暂定配额通知书
「章程寄发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或本公司与包销商可能协定之较後日期,
即寄发章程文件之日期
「暂定配额通知书」 指 将向合资格股东发出就供股所使用之暂定配额通知书
「合资格股东」 指 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不包括
不合资格股东)
「记录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或本公司与包销商就确定供股配额可能
以书面协定之其他日期)
「登记处」 指 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登记及过户处,即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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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股」 指 本公司建议以供股发行供股股份之方式,按合资格股东於记录日
期每持有四(4)股已发行股份获发一(1)股供股股份之基准向彼等
提呈供股股 份,每股供股股份之认购价为0.55港元
「供股股份」 指 本公司根据供股拟配发及发行之合共246,867,500股新股份
「结算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即最後接纳时限(但不包括该日 )後 第 四 个
营业日(或本公司与包销商可能协定之较後时间或日期 ),为供
股结算之日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证券及期货条 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股份」 指 本公司普通股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价」 指 供股所订明每股供股股份0.55港元之认购价
「附属公司」 指 具有与《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15条所指之相同涵义,
而倘文义另有所指,则 仅就上市规则而言,具有上市规则第1.01
条所赋予该词之涵义
「主要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包销商」 指 国泰君安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一间可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
第一类(证券交易 )及 第四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之持
牌法团,为 包销商
「包销协议」 指 本公司与包销商就供股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之
包销协议
「包销股份」 指 包销商根据包销协议将予包销之79,837,500股供股股份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安捷利实业有限公司
主席
熊正峰
香 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於本公布日期,执 行董事为熊正峰及柴志强;非执行董事为李 映 红、高晓光 及 贾 军 安;独 立 非
执行董事为洪志远、赵 晓 及崔铮。
建議按於記錄日期每持有四(4)股股份 獲發一(1)股供股股份之基準 進行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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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捷利实业
2017-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