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有任何疑问,应谘询适当的独立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
同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交予买主或经手买卖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
主。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
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OSCOSHIPPINGENERGY TRANSPORTATIONCO.,LTD.*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38)
(1)对长期租赁合约
预计亏损计提负债
及
(2)特别股东大会通告
董事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3页至第8页。
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星期四)下午2:00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171号远洋宾馆三楼举行的特别股东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N-1页至第N-3页。无论阁
下能否出席上述大会,务请根据随本通函附上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的指示填妥该表格,
并於可行情况下尽快且无论如何不得迟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24小时交回(i)
(如为H股持有人)本公司的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
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ii() 如为A股持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18号18楼本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处。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亲身出席大会
或其任何续会,并按意愿於会上投票。
随本通函附上出席特别股东大会的回条。 阁下如合资格及有意出席特别股东大会,请根
据随附回条上印备的指示填妥该回条,并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或之前交回。
* 仅供识别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预期时间表...... 2
董事会函件...... 3
特别股东大会通告...... N-1
�Ci�C
释 义
「A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及以人民币买卖
「A股股东」 指 A股持有人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大连中远」 指 大连中远海运油品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的有限公司,且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特别股东大会」 指 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星期四)下午2:00於中
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171号远洋宾馆
三楼举行的本公司特别股东大会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H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境外上市外资
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及以港元买卖
「H股股东」 指 H股持有人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人民币」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份」 指 A股及�u或H股
「股东」 指 A股及�u或H股持有人
「美元」 指 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美元
「VLCC」 指 超大型油轮
�C1�C
预期时间表
本通函寄发日期......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星期四)
特别股东大会回条的最後交回日期......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
特别股东大会代表委任表格的最後递交时间......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三)
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暂停过户登记期间......由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星期二)至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星期四)
特别股东大会日期及时间......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星期四)
下午2:00
�C2�C
董事会函件
COSCOSHIPPINGENERGY TRANSPORTATIONCO.,LTD.*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38)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孙家康(董事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刘汉波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俊山 业盛路188号
A-1015室
非执行董事:
冯波鸣 香港营业地点:
张炜 香港中环
林红华 遮打道18号
历山大厦20楼
独立非执行董事:
王武生
阮永平
叶承智
芮萌
张松声
敬启者:
(1)对长期租赁合约预计亏损计提负债
及
(2)特别股东大会通告
绪言
吾等兹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刊发的公告,内容有关建议对长期租赁
合约预计亏损计提负债合计约人民币2.3亿元并计入二零一六年度的财务报表中。计提负债
须经股东在特别股东大会上批准。
* 仅供识别
�C3�C
董事会函件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建议计提负债的进一步资料及特别股东大会通告,以
便 阁下可就有关计提负债的决议案在特别股东大会上作出知情决定。
一、租约情况说明
1. VLCC租约情况
a. 「新澄洋」轮、「新宜洋」轮租约情况
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中海发 展(香 港)维特有限公司於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与Dr.
PetersGmbh&Co.EmissionshausKG签订了「新澄洋」和「新宜洋」两艘VLCC船舶的期租合
约,每艘船的租金分别为53,475美元�u天,租期为16年。该两艘船舶分别於二零一一年第
一季度和第三季度交船。
b. 「香港勇士」轮租约情况
大连中远与High-Q Investments Limited签订了「香港勇士」一艘VLCC船舶的期租合
约,租金为37,500美元�u天,租期为5年(±30天)。该艘船舶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交船。
上述三艘VLCC船舶主要投入中东往远东(特别是中东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原油运
输,且预计未来将用於自营。於三艘VLCC船舶中,仅「新澄洋」轮仍根据期租合约以
41,000美元�u天的租金租出,该期租合约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下旬届满。一旦期租合约届
满,「新澄洋」轮亦将投入自营。
�C4�C
董事会函件
2. 乾散货船舶租约情况
a. 「艾维亚」轮租约情况
大连中远与Elvia Schiffahrtsgesellschaft mbH& Co. KG签订了「艾维亚」一艘散货船
舶的期租合约,租金为25,500美元�u天,租期为「4+1+1+1」年(±60天),该艘船舶於二零
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交船。该艘船舶投入POOL经营,从事欧洲区域的煤矿运输业务。
b. 「帕维亚」轮租约情况
大连中远与Piavia Schiffahrtsgesellschaft mbH& Co. KG签订了「帕维亚」一艘散货船
舶的期租合约,租金为25,500美元�u天,租期为「4+1+1+1」年(±60天),该艘船舶於二零
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交船。该艘船舶投入POOL经营,从事澳洲到中日韩的煤矿运输业务。
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的规定,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并且
如(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及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则该合同的预计亏损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据此,本公司拟在二零一六年底对上述五艘长期租入船舶的租赁合约按照亏损合约计
提负债。
三、二零一六年底计提负债原因
远期运费协议(「FFA」)报价对航运市场中船舶租金价格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关於目
前自营的两艘VLCC船舶,本公司拟按照同类型船舶的FFA报价测算相关租赁合约的预计
亏损情况,对预计亏损情况计提负债。
关於目前仍出租的「新澄洋」轮,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底按照同类型船舶的FFA报价及
「新澄洋」轮的现有出租价测算了「新澄洋」轮的出租价格,拟按照租入和拟租出的差价计提
负债。
关於乾散货船舶,本公司已采用来自挪威船运公司TorvaldKlaveness的预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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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函件
四、负债计提金额及对本公司二零一六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本公司的测算,对三艘VLCC船舶及两艘乾散货船舶租赁合约预计亏损计提负债
总额分别约为29,580,000美元及770,000美元。对上述船舶租赁合约预计亏损计提负债合计
约30,350,000美元,负债折合人民币约230,000,000元(已考虑二零一六年度的汇兑亏损影
响)。待股东於特别股东大会上批准後,上述计提合计约人民币230,000,000元负债将计入
本集团二零一六年损益,将导致本集团二零一六年减少盈利约人民币230,000,000元。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於二零一六年对上述船舶租赁合约预计亏损计提负债约人民币
230,000,000元乃依据充分,反映了本公司资产状况,因此同意本集团采用此会计处理。
六、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对上述船舶租赁合约预计亏损计提负债约
人民币230,000,000元,符合《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反映了本公司资产状况,因此同
意本集团采用此会计处理。
七、监事会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认为,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对上述船舶租赁合约预计亏损计提负债约人
民币230,000,000元,符合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反映了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及业务表现,因
此同意本集团采用此会计处理。
八、股东名册暂停过户登记
本公司的H股股东名册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星期二)至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期间不会办理H股的股份过户登记。凡於二零一七年三月
十六日(星期四)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的任何H股持有人,均有权於完成出席大会的登
记程序後出席特别股东大会及於会上投票。H股持有人为符合资格出席特别股东大会及於
会上投票,其股份过户文件必须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送
达本公司的H股过户登记处。
�C6�C
董事会函件
本公司H股的股份(过户)登记处地址如下:
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香港
湾仔
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17楼
1712至1716室
股东若有意出席特别股东大会,必须填妥出席特别股东大会的回条,且不得迟於特别
股东大会日期前20日(即不得迟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交回本公司董事会秘
书处。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的详情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海市浦东新区
源深路118号18楼
邮编:200120
电话:86(21)65966666
传真:86(21)65966160
九、特别股东大会
建议於特别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提呈有关上述对租赁合约预计亏损计提负债的决议案,
以供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星期四)下午2:00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
路1171号远洋宾馆三楼举行的特别股东大会审议。特别股东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N-1页
至第N-3页。
随本通函附上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出席特别股东大会,务请根据(适用
於特别股东大会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的指示填妥该表格,并尽快交回(如为H股持有人)
本公司的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
17M楼或(如为A股持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18号18楼本公司的董
事会秘书处,但无论如何不得迟於特别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24小时交
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亲身出席特别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按意
愿於会上投票。
随本通函附上出席特别股东大会的回条。 阁下如合资格及有意出席特别股东大会,
请根据随附回条上印备的指示填妥该回条,并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或之前
交回。
�C7�C
董事会函件
十、推荐建议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上述对租赁合约预计亏损计提负债,乃符合本公司及
其股东之整体利益,并建议股东批准将於特别股东大会上提出的决议案。
此致
各位股东 台照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孙家康
谨启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C8�C
特别股东大会通告
COSCOSHIPPINGENERGY TRANSPORTATIONCO.,LTD.*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38)
兹通告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星期四)下午2:00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171号远洋宾馆三楼举行特别股东大会(「特别股东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是否作出修改)以下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考虑及批准对租赁合约预计亏损计提负债合计约人民币230,000,000元并计入二零
一六年度的财务报表中。」
承董事会命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姚巧红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上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
附注:
(A) 本公司的H股股东名册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星期二)至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期间不会办理H股的股份过户登记。凡於二零一七年
三月十六日(星期四)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的任何本公司H股持有人,均有权於完
成出席大会的登记程序後出席特别股东大会及於会上投票。H股持有人为符合资格出
席特别股东大会及於会上投票,其股份过户文件必须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星 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的H股过户登记处。
�CN-1�C
特别股东大会通告
(B) 本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地址如下:
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香港
湾仔
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17楼
1712至1716室
(C) 股东若有意出席特别股东大会,必须填妥出席特别股东大会的回条,且不得迟於特别
股东大会日期前20日(即不得迟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交回本公司董事
会秘书处。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的详情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海市浦东新区
源深路118号18楼
邮编:200120
电话:86(21)65966666
传真:86(21)65966160
(D) 每位有权出席特别股东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H股持有人,有权以书面形式委任一名或
多名代表(无论代表是否股东),代替其出席特别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E) 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任代表,由委任人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正式授权之代理人签
署。如委任书由委任人之代理人签署,则授权该代理人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
必须经过公证。
(F) H股持有人必须将代表委任表格及经公证人证明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之副本(如代
表委任表格由委任人授权他人根据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签署)於特别股东大会(或其
任何续会 )指 定举行时间前24小时送达本公司之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有关文件方为有效。
(G)各A股持有人均可以书面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不论有关人士是否股东),代替其出席
特别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附注(D)至(E)亦适用於A股持有人,惟其代表委任表格
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於特别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24小时送达董事
会秘书处(地址载列於上文附注(C)),以确保有关文件为有效。
�CN-2�C
特别股东大会通告
(H) 如委任代表代替股东出席特别股东大会,该委任代表应出示其身份证及经代表或法定
代表签署列明其签发日期之文件。如法人股东之法定代表出席特别股东大会,该法定
代表必须出示其身份证及有效文件以证明其法定代表身份。如法人股东委任其法定代
表以外之公司代表代其出席特别股东大会,该代表应出示其身份证及经法人股东盖章
并由其法定代表正式签署的授权文件。
(I) 预计特别股东大会需时一小时。出席特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均需自行承担交通及食宿
费用。
(J) 於本通告刊发日期,本公司的董事会是由执行董事孙家康先生、刘汉波先生及陆俊山
先生,非执行董事冯波鸣先生、张炜先生及林红华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王武生
先生、阮永平先生、叶承智先生、芮萌先生及张松声先生所组成。
* 仅供识别
�CN-3�C
中海发展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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