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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布 的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布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倚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Vinda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维 达 国 际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3331)
持 续 关 连 交 易 �C
新 年 度 上 限
背 景
兹 提 述 该 等 公 布 及 该 通 函。
诚 如 该 通 函 所 披 露,维 达 中 国 (作 为 承 租 人)根 据 该 等 租 赁 合 同 向 前 泰 源 租 赁 三 江
物 业。根 据 公 司 分 立,三 江 物 业 已 转 让 予 朝 富 纸 业,而 朝 富 纸 业 因 此 成 为 各 该 等
租 赁 合 同 项 下 之 业 主。
新 年 度 上 限
由於先前年度上限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本公司建议设定截至二零
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各该等租赁合同之年度上限 (如下文进一步所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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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 前 年 度 上 限 及 过 往 交 易 金 额
於 所 示 期 间 内 本 集 团 於 各 该 等 租 赁 合 同 项 下 支 付 之 过 往 交 易 金 额 及 先 前 年 度 上
限 载 列 如 下: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六 年
已 付
过 往 金 额
先 前
年 度 上 限
已 付
过 往 金 额
先 前
年 度 上 限
已 付
过 往 金 额
先 前
年 度 上 限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一 期 合 同 25,573 29,000 28,948 29,000 29,000 29,000
二 期 合 同 15,400 16,800 16,800 16,800 16,800 16,800
补 充 租 赁 合 同 11,806 16,200 16,200 16,200 16,200 16,200
总 计 52,779 62,000 61,948 62,000 62,000 62,000
新 年 度 上 限
本 公 司 建 议 新 年 度 上 限 设 定 如 下:
截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人 民 币 千 元)
一 期 合 同 29,000
二 期 合 同 16,800
补 充 租 赁 合 同 16,200
合 并 年 度 上 限 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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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 定 新 年 度 上 限 之 基 准
该 等 租 赁 合 同 项 下 租 金 之 新 年 度 上 限 於 厘 定 时 已 计 及 (a)由 本 公 司 聘 请 之 独 立 物
业估值师所评估之租赁物业之参考年度租金;(b)一期合同、二期合同及补充租赁
合同项下各自之年度租金;(c)土地位置及其上兴建之楼宇及设施;及(d)维达中国
就 其 业 务 营 运 使 用 朝 富 纸 业 排 污 限 额 之 权 利。
董事会已审阅各该等租赁合同项下之现有年度租金,并参考独立物业估值师就各
该等租赁合同项下之租赁物业发出之谘询报告,认为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各 该 等 租 赁 合 同 项 下 之 有 关 年 度 租 金 仍 应 保 持 不 变。
董事会亦计及,该通函所披露之各该等租赁合同将於本集团完成收购朝富纸业全
部 股 本 权 益 时 终 止,此 预 期 将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初 落 实。倘 该 等 租 赁 合 同 於 二 零 一 七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并未终止,本公司将设定各该等租赁合同之新年度上限并根
据 上 市 规 则 规 定 另 行 公 布。
该 等 租 赁 合 同 及 新 年 度 上 限 之 理 由 及 裨 益
董事认为,本集团之业务性质需要维达中国因下列原因继续根据各租赁协议租赁
三 江 物 业:
(a) 近年来家用纸品於华南市场录得大幅增长。由於华南市场对家用纸品需求较
大,本 集 团 需 要 将 三 江 物 业 用 於 生 产 及 把 握 现 有 商 机。为 此,本 集 团 订 立 一
期 合 同、二 期 合 同 及 补 充 租 赁 合 同,董 事 认 为 该 等 合 同 乃 维 持 本 集 团 生 产 需
求 之 最 具 时 间 及 成 本 效 益 之 安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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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该租赁场址及专用厂房将提供制造家用纸品须符合污水指标的环境,而该厂
房 及 配 套 基 础 建 设 及 设 施 将 按 照 本 集 团 的 规 格 及 要 求 以 及 中 国 机 关 施 加 的
污 水 指 标 兴 建。
(c) 为 了 充 分 利 用 根 据 本 集 团 规 格 及 需 求 於 三 江 物 业 兴 建 之 楼 宇 及 配 套 设 施。
董 事 (包 括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但 不 包 括 各 执 行 董 事 李 朝 旺 先 生、余 毅 �P 女 士 及 董
义 平 先 生)认 为,(a)各 该 等 租 赁 合 同 及 其 项 下 拟 进 行 之 交 易 乃 於 本 集 团 之 日 常 及
一 般 业 务 过 程 中 订 立;(b)各 该 等 租 赁 合 同 项 下 之 租 金 乃 由 订 约 方 公 平 磋 商 并 参
考本公司委任之独立估值师表示之参考年度租金、土地及厂房位置以及中国相关
环保局发出之污染物排放核准证书,按一般商业条款计算;及 (c)各该等租赁合同
之条款及新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由於李朝旺
先 生、余 毅 �P 女 士 及 董 义 平 先 生 各 自 於 富 安 (朝 富 纸 业 之 控 股 公 司)之 权 益,彼 等
被视为於该等租赁合同中拥有权益,故已就批准新年度上限之有关董事会决议案
放 弃 投 票。
一 般 资 料
本 集 团 主 要 在 中 国、香 港、澳 门、韩 国、马 来 西 亚、台 湾 及 其 他 东 南 亚 国 家 (其 中
包括新加坡、泰国、印尼)从事生产及销售纸巾及个人护理产品,而其主要产品包
括 卫 生 纸、手 帕 纸、软 抽、盒 纸、湿 巾、纸 餐 巾、婴 儿 纸 尿 裤、失 禁 护 理 产 品 及 女
性 护 理 产 品。
维达中国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本集团营运附属公司,主要在中国从事生产及销
售 生 活 用 纸 产 品。
前泰源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公司并由富安全资拥有,而富安由执行董事李朝旺
先生、余毅�P女士及董义平先生分别拥有74.21%、15.79%及10.00%权益。前泰源获
准 生 产 包 装 用 纸,但 已 终 止 营 运 一 段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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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 富 纸 业 为 富 安 之 全 资 附 属 公 司,其 根 据 中 国 法 律 成 立,乃 作 为 公 司 分 立 之 一 环
为 持 有 三 江 物 业 而 成 立。
上 市 规 则 规 定
朝 富 纸 业 为 富 安 之 全 资 附 属 公 司,而 富 安 则 由 执 行 董 事 李 朝 旺 先 生、余 毅 �P 女 士
及 董 义 平 先 生 分 别 拥 有 74.21%、15.79%及 10.00%权 益。因 此,根 据 上 市 规 则,朝 富
纸 业 为 李 朝 旺 先 生 之 联 系 人 及 本 公 司 之 关 连 人 士,故 根 据 上 市 规 则,该 等 租 赁 合
同 项 下 拟 进 行 之 交 易 (属 持 续 性 质)构 成 本 公 司 之 持 续 关 连 交 易。
此 外,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14A.81条,本 公 司 须 将 一 期 合 同、二 期 合 同 及 补 充 租 赁 合
同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合并计算,并出於本公司之合规责任将该等交易作为犹如一
项 交 易 处 理。
由於经参考合并新年度上限计算之各适用百分比率 (溢利比率除外)超过 0.1%但少
於5%,故该等租赁合同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申报、公布及年度审阅
规 定,但 获 豁 免 遵 守 上 市 规 则 第 14A.34条 项 下 之 独 立 股 东 批 准 规 定。
释 义
於 本 公 布 内,除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外,下 列 词 汇 具 有 以 下 涵 义:
「该 等 公 布」 指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二零一二年
三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之公布,内容分别
有 关 (其 中 包 括)一 期 合 同、二 期 合 同 及 补 充 租 赁 合 同
「联 系 人」 指 具 有 上 市 规 则 所 赋 予 之 涵 义
「董 事 会」 指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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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通 函」 指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通函,内容
有关 (其中包括)前泰源分立为朝富纸业及新泰源以及本
集 团 收 购 朝 富 纸 业 之 全 部 股 本 权 益
「本 公 司」 指 维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其 股 份 於 联 交 所 上 市 (股 份 代 号:3331)
「公 司 分 立」 指 富安按照中国公司法对前泰源进行分立,有关进一步详
情 载 於 该 通 函
「关 连 人 士」 指 具 有 上 市 规 则 所 赋 予 之 涵 义
「关 连 交 易」 指 具 有 上 市 规 则 所 赋 予 之 涵 义
「董 事」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朝 富 纸 业」 指 江 门 朝 富 纸 业 有 限 公 司,一 家 根 据 中 国 法 律 成 立 之 公
司,为 富 安 之 全 资 附 属 公 司
「前 泰 源」 指 江 门 泰 源 纸 业 有 限 公 司,一 家 根 据 中 国 法 律 成 立 之 公
司,为 富 安 之 全 资 附 属 公 司
「富 安」 指 富 安 商 贸 (香 港)有 限 公 司,一 家 根 据 香 港 法 例 注 册 成 立
之公司,由执行董事李朝旺先生、余毅�P女士及董义平
先 生 分 别 拥 有 74.21%、15.79%及 10.00%权 益,并 为 本 公
司 之 关 连 人 士
「本 集 团」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属 公 司
「香 港」 指 中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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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等 租 赁 合 同」 指 一 期 合 同、二 期 合 同 及 补 充 租 赁 合 同 之 统 称
「上 市 规 则」 指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上 市 规 则
「新 年 度 上 限」 指 截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有 关 各 该 等 租
赁 合 同 之 新 年 度 上 限
「新 泰 源」 指 江 门 泰 源 纸 业 有 限 公 司,一 家 根 据 中 国 法 律 成 立 之 公
司,为 富 安 之 全 资 附 属 公 司
「一 期 合 同」 指 前 泰 源 与 维 达 中 国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就 租
赁 一 幅 空 置 土 地 (连 同 将 於 土 地 上 兴 建 之 厂 房 及 相 关 配
套 基 础 建 设 及 设 施) 而 订 立 之 租 赁 合 同 (经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二 年 六 月 十 八 日 及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十 八 日 之 补 充 合
同 补 充),由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起 为 期 15年,
有 关 进 一 步 详 情 载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之 公 布
「二 期 合 同」 指 前 泰 源 与 维 达 中 国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就 租 赁
一 幅 土 地 (连 同 於 土 地 上 兴 建 之 楼 宇 及 配 套 基 础 建 设 及
设 施) 而 订 立 之 租 赁 合 同 (经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二 年 六 月 十
八 日 及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十 八 日 之 补 充 合 同 补 充),租 期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起 至 一 期 合 同 届 满 当 日 为
止,有关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二年三月
二 十 七 日 之 公 布
「中 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就 本 公 布 而 言,不 包 括 台 湾、香 港 及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先 前 年 度 上 限」 指 本 公 司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日 之 公 布 所 载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个 年 度 各 该 等 租 赁 合 同
之 年 度 上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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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币」 指 中 国 法 定 货 币 人 民 币
「三 江 物 业」 指 该 等 租 赁 合 同 之 目 标 事 项,即 位 於 中 国 广 东 省 新 会 区
三 江 镇 新 江 村 之 两 幅 土 地 (连 同 於 土 地 上 兴 建 之 所 有 厂
房、楼宇及配套基础建设及设施),包括但不限於锅炉、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及 热 能 发 电 站 连 同 中 国 相 关 环 保 局 发 出
之 污 染 物 排 放 核 准 证 书
「联 交 所」 指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补 充 租 赁 合 同」 指 前 泰 源 与 维 达 中 国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日 订 立 之 补 充
租 赁 合 同,其 涉 及 於 前 泰 源 根 据 一 期 合 同 及 二 期 合 同
租 赁 予 维 达 中 国 之 两 幅 土 地 上 兴 建 之 新 楼 宇 及 配 套 设
施,租期由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起至一期合同届满当日
止,有关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四月
十 日 之 公 布
「维 达 中 国」 指 维 达 纸 业 (中 国)有 限 公 司,一 家 根 据 中 国 法 律 成 立 之 公
司,为 本 公 司 之 间 接 全 资 附 属 公 司
承 董 事 会 命
维 达 国 际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李 朝 旺
香 港,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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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本 公 布 日 期,董 事 会 包 括:
执 行 董 事:
李 朝 旺 先 生
余 毅 �P 女 士
Johann Christoph MICHALSKI先 生
李 洁 琳 女 士
董 义 平 先 生
非 执 行 董 事:
Jan Christer JOHANSSON先 生
Carl Magnus GROTH先 生
Ulf Olof Lennart SODERSTROM先 生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谢 铉 安 先 生
甘 廷 仲 先 生
徐 景 辉 先 生
王 桂 埙 先 生
替 任 董 事:
Carl Fredrik Stenson RYSTEDT先 生 (为 SODERSTROM先 生 之 替 任 董 事)
Gert Mikael SCHMIDT先 生 (为 JOHANSSON先 生 及 GROTH先 生 之 替 任 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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