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
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博富临置业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5)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博富临置业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
四)下午三时三十分在香港铜锣湾告士打道280号世界贸易中心三十八楼,香港世
界贸易中心会董事厅,召开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议程如下:–
作为普通事项:
(一)省览及接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止年
度已审核之综合财务报告表及董事会与本公司独立核数师之报告。
(二)宣布派发截至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三)重选黄达琪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四)重选林谢丽琼女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五)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厘定截至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二零
一七年度」)之董事酬金。
(六)就本集团二零一七年度之综合财务报告表续聘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
公司独立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1–
作为特别事项:
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是否作出修订)下列第七、八及九项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七)「动议:–
(a)在本决议案下文(b)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全部权力回购本公司已发行股份(「股份」);
(b)根据上文(a)段所述批准在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委员会」)
管理之香港股份购回守则规限下,可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
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并获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
所回购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10%,而上述批准须受相应限制;
(c)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至下列日期止(以较早者为准)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组织章程细则法例规定本公司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
时;及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赋
予之权力。」
–2–
(八)「动议:–
(a)在本决议案下文(c)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
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全部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
之额外股份(「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之证券或可认购任何股份之购股
权、认股权证或证券或类似权利,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上述权力
之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及认股权证;
(b)本决议案上文(a)段所述批准属於授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权以外的额外
批准,并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可能需於有关期间终结後
始行使上述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及认股权证;
(c)董事依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依据购
股权或其他事项)之股份总数,并非因:–
(i)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或
(ii)当时就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行政人员及╱或雇员授予
或发行股份或购入本公司股份之权利而采纳之任何优先认股计划
或类似安排;或
(iii)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之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以配发及发
行股份代替股份获派之全部或部份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
排;或
(iv)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或交换为股份之任何证券之条
款行使认购权、转换权或交换权後发行之任何股份;
–3–
不得超过下列各项之总额:–
(aa)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另加
(bb)(倘董事获本公司股东另行通过一项普通决议案授权)本公司於通过
本决议案之後回购之股份数目(最多可达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之已
发行股份总数10%),故上述批准须受相应限制;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至下列日期止(以较早者为准)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组织章程细则或法例规定本公司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
满时;及
(iii)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赋予之权
力;及
「配售新股」指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各类股份持有人
按其当时之持股比例发售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
他附带权利可於董事指定的期间认购股份的证券(惟须符合董事可
就零碎股份或经考虑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香港境外地区的证
券交易所的法例及规定项下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於厘定上述法例
及规定项下的任何限制或责任的行使或范围时可能涉及的费用或
延误,而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的例外情况或其他安排)。」
–4–
(九)「动议授权本公司董事就本会议通告所载第八项决议案(c)段(bb)分段所述之
本公司股份而行使(a)段所述之本公司权力。」
承董事会命
博富临置业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许瑞远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注:
(1)为确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在会上投票之资格,本公司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星期
二)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四)(首尾两天包括在内)关闭本公司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确保享有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在会上投票
之资格,请将购入股票连同所有过户之文件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星期一)下午四时
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
和中心22楼,办理登记。
(2)为确保享有收取建议派发末期股息之权利,本公司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星期二)至二零
一七年一月五日(星期四)(首尾两天包括在内)关闭股东名册,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手
续。为确保享有收取末期股息之权利,请将购入股票连同所有过户之文件於二零一六年十
二月三十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办理登记。
(3)任何有权出席上述会议通告召开之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派一名或多名
(倘其持有多於一股股份)代表代其出席会议,并於进行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
本公司股东。所有代表委任表格最迟须於会议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注册
办事处,地址为香港湾仔骆克道93-107号利临大厦23楼。
(4)有关上述第三及四项决议案,黄达琪先生及林谢丽琼女士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依章轮流退
任董事职务及符合资格并愿重选连任。上述董事之详细资料已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
年十一月十八日之通函附录二。
(5)有关上述第七、八及九项决议案,董事拟声明彼等暂无计划根据有关授权购回任何现有股
份,或发行任何新股份。
(6)遵照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13.39(4)条,本通告所载所有建议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黄达漳先生(主席兼董事总经理)、黄达
琪先生及黄达琛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林谢丽琼女士、李国星先生及薛海华
先生。
–5–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0评论
博富临置业
2016-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