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
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博富临置业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5)
须予披露交易
出售一间合营公司之权益
本公司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卖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买
方订立该合同,据此,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待售股份(相当於本公告日期合营
公司已发行股份三分之一),并出售及转让待售贷款,而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
待售股份,并购买及受让待售贷款,总代价为相当於人民币184,300,000元的港
币金额(相当於约港币207,411,000元),须根据该合同之条款及条件进行。
由於该交易的其中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低於
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该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
上市规则第14章所载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本公司之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务须注意,该交易须待本公告所载条件获达成後,
方告作实。因此,该交易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本公司之股东及有意投资者
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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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卖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该合同,
据此,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待售股份(相当於本公告日期合营公司已发行股份三
分之一),并出售及转让待售贷款,而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待售股份,并购买及
受让待售贷款,总代价为相当於人民币184,300,000元的港币金额(相当於约港币
207,411,000元),须根据该合同之条款及条件进行。
该合同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交易时段後)
订约方
(1)卖方:Dynabes(t 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2)买方:天雅
据董事深知、尽悉及确信,并经过所有合理查询,买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
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
将予出售资产
(1)待售股份,即合营公司3,330股普通股,相当於本公告日期合营公司已发行股
份三分之一;及
(2)待售贷款。
待售股份买卖的完成及待售贷款的转让将同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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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价
买方根据该合同就待售股份及待售贷款应付之总代价为相当於人民币184,300,000
元的现金港币金额(相当於约港币207,411,000元),乃根据於该合同日期前一个营
业日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汇率的中间价计算。
代价将由买方按以下方式以现金向卖方支付:
(i)将於自该合同日期起计15个营业日内支付港币50,000,000元作为预付款项(「预
付款项」);及
(ii)将於完成时支付余额。
倘买方未能於该合同日期起计15个营业日内向卖方支付预付款项,则该合同将自
动终止,此後概无订约方须对另一方承担任何责任。
总代价由卖方与买方参考(i)合营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最近期管
理账目所示有形资产净值;及(ii)合营公司於中国东银广场发展完成後之前景後
公平磋商厘定。
先决条件
完成须待买方向中国公司支付相等於以下各项之总额後,方告作实:
(1)中国公司於完成日期尚欠广州宝临(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连同贷款及
该贷款之累计利息;
(2)中国公司於完成日期须支付予中国公司所有雇员之遣散费;及
(3)中国公司於完成日期尚欠本公司一名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
市规则)的第三方之贷款连同该贷款之累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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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由买方向中国公司作出上述的并不构成代价的一部份。
倘上述先决条件未能於卖方收取预付款项之日起计30个历日届满之日或之前达
成,则卖方有权选择透过向买方发出书面通知以终止该合同,届时卖方有权全数
扣留预付款项,并在当中扣除卖方蒙受之损失及向买方退回预付款项的余款(如
适用),而该合同将自动终止。倘预付款项未能弥补卖方蒙受之损失,则买方将仍
对卖方负有责任,直至卖方完全取回其蒙受之损失。
完成
完成将於卖方收取预付款项之日起计30个历日届满之日落实。完成日期将为该交
易的完成程序完成的实际日期。
财务影响及该交易所得款项之拟定用途
本公司预期截至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之综合收益表将录得来自该交易
之收益净额约港币五千二百万元,乃按於完成日期本公司综合财务报表所示合营
公司之账面值计算所得。
该交易将导致估计港币四百万元之非现金收入从外汇储备发放至本公司综合收
益表。该收入相当於该投资开始起计的人民币�u港币累积汇率变动金额。上述所
披露之该交易收益净额有待本公司核数师审阅及审核。
於完成该交易後,卖方将不再持有合营公司任何已发行股份。
董事会拟将自该交易收取之所得款项净额用作一般营运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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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交易之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为以香港为基地之物业投资者之一。本公司订立该交易之主要理由为贯彻
其进一步专注於其非零售物业投资活动之策略。
董事相信,该合同之条款(包括代价)属公平合理,而该交易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
之整体利益。
有关本集团之资料
本公司为以香港为基地之物业投资者之一。本公司於香港上市,其总部位於香
港。本集团现时经营三个主要业务分部,即物业投资及管理、买卖及证券投资。
本公司持有之大部分物业投资均位於香港。
有关买方之资料
买方主要於中国从事投资兴办实业。
有关合营公司的资料
於本公告日期,合营公司的股东为卖方、PropertyTrustGuangzhouInvestmentsLimited
及Million GlobalLimited,各持有合营公司三分之一已发行的股份。合营公司持有
於中国公司的全部外方合作条件,并为中国公司的外方投资方。中国公司为中外
合作房地产项目公司,获授位於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东晓路与前进路拐弯地段的
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合营公司主要业务为透过中国公司发展位於该土
地的商业�u住宅综合项目(「东银广场」)。於本公告日期,东银广场的建设开发阶
段已接近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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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其根据香港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经审核财务报表,合营公司截至二零一四年及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除税前及除税後溢利如下:
截至二零一四年 截至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年度
港币元 港币元
(已重列)
除税前溢利 5,096,863 3,727,417
除税後溢利 5,081,863 3,738,707
按合营公司该份经审核财务报表,合营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经审
核资产净值约为港币50,726,277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该交易的其中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低於
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该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
市规则第14章所载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本公司之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务须注意,该交易须待本公告所载条件获达成後,方
告作实。因此,该交易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本公司之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
卖本公司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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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规定,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该合同」 指 卖方与买方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订立之有关
合营公司股份及合营公司尚欠的股东贷款之买
卖合同;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博富临置业有限公司,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完成」 指 根据该合同完成待售股份之买卖及待售贷款之
转让;
「完成日期」 指 该交易的完成程序完成之实际日期;
「代价」 指 相当於人民币184,300,000元之港币金额(相当於
约港币207,411,000元);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Dynabest」或「卖方」 指 DynabestDevelopmentInc.,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
成立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
司;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广州宝临」 指 广州市宝临置业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外商
独资企业及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港币」 指 港币,香港法定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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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合营公司」 指 银利发展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
司,并为卖方於本公告日期间接拥有其已发行
股份三分之一的公司;
「该土地」 指 位於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东晓路与前进路拐弯
地段的土地;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百分比率」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中国公司」 指 广州市东银房地产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
的有限公司,为中外合作房地产项目公司,其
中合营公司持有其全部外方合作条件;
「预付款项」 指 买方将向卖方作出之预付款项港币50,000,000
元,详见於本公告「代价」一节;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待售贷款」 指 合营公司於完成日期尚欠卖方之股东贷款;
「待售股份」 指 於合营公司的3,330股普通股,相当於本公告日
期其全部已发行股份三分之一;
「东银广场」 指 位於该土地的商业�u住宅综合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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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天雅」或「买方」 指 广东天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
的有限公司;
「该交易」 指 该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主席兼董事总经理
黄达漳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黄达漳先生(主席兼董事总经理)、
黄达琪先生及黄达琛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林谢丽琼女士、李国星先生及薛
海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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