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之邀请或要约。
Future Bright Mining Holdings Limited
高鹏矿业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12)
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
配售代理
配售事项
於2017年1月26日(交易时段後),配 售代理与本公司订立配售协议,据此,本公
司已有条件同意透过配售代理按每股配售股份0.205港元之配售价以尽力基准向
目前预期不少於六名承配人(该等承配人及彼等之最终实益拥有人须为独立第
三方)配售最多176,000,000股配售股份。
假设於本公告日期至配售事项完成期间,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并无任何变动,
176,000,000股配售股份相当於(i)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3,520,000,000
股股份约5.00%;及(ii)经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扩大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4.76%。
配售事项项下之配售股份总面值将为176,000港元。
配售价为每股配售股份0.205港元,较股份之基准价格折让约12.1%,而股份之
基准价格为以下之较高者:(i)股份於配售协议日期在联交所所报收市价每股股
份0.222港元;及(ii)股份於配售协议日期前最後五个连续交易日之平均收市价每
股股份0.2332港元。
配售事项须 待(其中包括)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或同意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
卖後,方告作实。
配售事项之最高所得款项总额将约为36,000,000港元。配售事项之最高所得款项
净额将约为35,000,000港元,计划按以下方式动用:(1)约24,000,000港元用於建
造生产板材之加工厂,藉此增加大理石的价值并在进军市场时享有更大弹性;
及(2)约11,000,000港元拨作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每股配售股份筹集之所得款
项净额将约为0.20港元。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留意,配售事项须待配售协议之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
由於配售事项不一定会落实进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须审慎
行事。
配售协议
日期
2017年1月26日(交 易时段後)
发行人
本公司
配售代理
金利丰证券有限公司
本公司已有条件同意透过配售代理按尽力基准向目前预期不少於六名独立承配人
配售最多176,000,000股配售股份。配售代理将收取之配售佣金为相当於配售价与
配售代理成功配售之配售股份的实际数目相乘所得总额之2.5%。配售协议之条款
乃本公司与配售代理按正常商业条款及参考当前市况後,根据公平原则磋商厘定。
董事认为配售协议之条款在目前市况属公平合理。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於本公告日期,配售代理及
其联系人士为独立第三方。於本公告日期,配售代理并无拥有任何股份之权益。
承配人
配售代理将按尽力基准向目前预期不少於六名承配人配售配售股份,该等承配人
及彼等之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
配售股份数目
假设於本公告日期至配售事项完成期间,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并无任何变动,
176,000,000股配售股份相当於(i)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3,520,000,000
股股份约5.00%;及(ii)经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扩大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4.76%。
配售事项项下之配售股份总面值将为176,000港元。
配售股份之地位
配售事项项下之配售股份一经发行,将在各方面与於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当日之
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配售价
配售价为每股配售股份0.205港元,较股份之基准价格折让约12.1%,而股份之基
准价格为以下之较高者:(i)股份於配售协议日期在联交所所报收市价每股股份0.222港元;及(ii)股份於配售协议日期前最後五个连续交易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股份0.2332港元。
配售价乃本公司与配售代理经参考股份现行市价後公平磋商厘定。董事根据现行
市况,认为配售事项之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且属公平合理。因此,董事
认为配售事项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一般授权
配售股份将根据一般授权而发行。该一般授权乃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决议
案授予董事,并以股东周年大会当日本公司当时之已发行股本20%为限。因此,
发行配售股份毋须经股东批准。根据一般授权,本公司获授权发行最多
704,000,000股新股份。截至本公告日期,概无根据一般授权配发及发行任何股份。
配售事项之条件
配售事项须待达成以下条件後,方告完成:
(i)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或同意批准配售事项项下之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且
有关上市及批准并无於其後在代表配售股份的正式股票交付前被撤销;及
(ii) 配售代理於配售协议项下之责任并无根据其条款(包括有关不可抗力事件之
条文,有关详情载於下文「终止及不可抗力事 件」一 段)终 止。
完成配售事项
在任何情况下,配售事项将於上文「配 售事项之条件」一段所载列条件获达成後四
个营业日内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书面协定之有关其他日 期(「完 成日期」)完 成。倘
配售代理未能於2017年2月13日下午五时正或之前(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书面协定
之有关较後日期)(「最後完成日 期」)达成及�u或豁免全部或部分上述条件(上文第
(i)项条件除外,该项条件不可豁免),则配售事项将告终止及将不会继续进行。
订约各方於配售协议项下之所有义务及责任将告终止及终结,任何一方概不得向
另一方提出任何申索,惟任何先前违反配售协议者除外。
终止及不可抗力事件
除非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另行协定外,配售代理之委任将於以下较早者终止(a)配售
事项完成;(b)最後完成日 期(倘 若「配 售 事项之条 件」一 段所载之条件并无达 成(或
视情况而定获豁 免))及(c)配 售代理根据配售协议之条款及条件终止配售事项。
倘配售代理全权认为配售事项之成功进行将因任何不可抗力事件而受到重大不利
影响,配售代理可透过於完成日期上午九时正前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配售协议:
(a)颁布任何新法例或规例或现有法例或规例(或其有关司法诠释)出现任何变
动或发生任何其他性质之事件而配售代理全权认为或会对本集团整体业务或
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b)发生任何本地、国家或国际之政治、军事、金融、经济、货币(包括香港货
币价值与美利坚合众国货币挂�h之制度变动)或其他性质之事件或变动(不
论是否与任何前述者属同一类)(不 论是否构成於配售协议日期之前及�u或之
後发生或持续发生之一连串事件或变动的一部份),或属任何本地、国家、
国际间爆发敌对冲突或军事冲突或冲突升级之性质,或影响本地证券市场之
事件或变动,或同时发生任何情况,而配售代理全权认为会对本集团整体业
务或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会对能否成功向有意投资
者进行配售事项造成不利损害,或使本公司或配售代理进行配售事项成为不
宜或不智之举;或
(c)香港市况有任何变动或於香港同时发生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於证券暂停买
卖或受重大限制)而会影响配售事项之成功与否(指成功向有意投资者配售
配售股份)或配售代理全权认为本公司或配售代理进行配售事项属不宜或不
智或不适当之举。
倘於完成日期上午九时正或之前:
(a) 本公司严重违反或未有遵守配售协议所列明或据此承担之任何责任或承诺;
或
(b)股份於联交所暂停买卖超过十个连续交易日,惟就审批本公布或与配售事项
有关之任何公布或通函而暂停买卖除外;或
(c) 配售代理得悉配售协议所载之任何声明或保证於发出时为不真实或不准确,
或於再次发出时在任何方面为不真实或不准确,配售代理将厘定任何该等不
真实之声明或保证对本集团整体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构成或可能构成之重
大不利变动,或可能对配售事项构成之重大损害;
配售代理有权(惟并非必须)向 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选择将有关事宜或事件视为
免除及解除配售代理於配售协议项下之责任。
於根据上段发出通知後,配售代理於配售协议项下之一切责任将告终止及结束,
而任何一方概不得就配售协议产生或与此有关之任何事宜或事情向任何其他订约
方提呈申索,惟任何先前违反配售协议者除外。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并无得悉发生任何有关事件。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留意,配售事项须待配售协议之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
由於配售事项不一定会落实进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
进行配售事项之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大理石开采并一直致力开发位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的一
个露天矿坑-一朵岩项目。
配售事项之最高所得款项总额将约为36,000,000港元。配售事项之最高所得款项
净额将约为35,000,000港元,计划按以下方式动用:(1)约24,000,000港元用於建造
生产板材之加工厂,藉此增加大理石的价值并在进军市场时享有更大弹性;及(2)
约11,000,000港元拨作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每股配售股份筹集之所得款项净
额将约为0.20港元。
董事认为本集团目前仅生产大理石荒料。因此,本集团的主要客户相当可能是加
工厂。长远而言,本集团需要建造生产板材之加工厂,藉此增加大理石的价值并
在进军市场时享有更大弹性。因此,必须进行配售事项以筹集额外资本及进一步
增强本集团之现金流量状况。董事曾考虑多种集资途径,并相信配售事项为本集
团筹集资金之机会,同时可扩阔其股东及资本基础。因此,董事认为,配售事项
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
过去十二个月之集资活动
本集团於紧接本公告日期前十二个月内并无进行任何股本集资活动。
对股权架构之影响
本公司之现有股权架构及配售事项完成後对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影响(假设配售股
份获悉数配售及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於本公告日期至配售事项完成止之期间内将
不会有变)载列如下:
股东 於本公告日期 紧接配售事项完成时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逸兴有限公司(附注1) 1,082,400,000 30.75 1,082,400,000 29.29
张碧华女士(附注2) 495,000,000 14.06 495,000,000 13.39
吴联模先生(附注3) 387,660,000 11.01 387,660,000 10.49
承配人(附注4) �C �C 176,000,000 4.76
其他公众股东 1,554,940,000 44.18 1,554,940,000 42.07
总计 3,520,000,000 100.00 3,696,000,000 100.00
附注:
1.逸兴有限公司由广州艺成投资有限公 司(「广州艺 成」)拥有80%及由江敏儿女士拥有20%。广
州艺成的股本权益由胡锦雄先生拥有62.5%、由徐宏女士拥有25%及由陈伟明先生拥有
12.5%。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胡锦雄先生被视为拥有以逸兴有限公司
名义登记的所有股份的权益。
2.该等股份包括:(i)张碧华女士以实益拥有人的身份拥有之175,000,000股股份;及(ii)张碧华
女士全资拥有之ChinaTaiheGroupLimited所持有之320,000,000股股份。
3.该等股份包括:(i)吴联模先生以实益拥有人的身份拥有之37,660,000股股份;及(ii)吴联模先
生全资拥有之KaiDeInt’lHoldingLimited所持有之350,000,000股股份。
4. 配售股份将由配售代理配售予目前预期不少於六名承配人(该等承配人及彼等之最终实益拥
有人须为独立第三方)。
5. 百分比受四舍五 入(如 有)影 响。
一般资料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
词汇及释义
在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及词语具有下文所赋予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 指本公司於2016年6月7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
「董事会」 指董事会
「营业日」 指香港持牌银行开门营业的任何日子(不包括星期六
或於上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悬挂或维持悬挂八
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讯号且於中午十二时正或之
前并未除下或於上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悬挂或
维持悬挂「黑色」暴雨警告讯号且於中午十二时正
或之前未予解除的任何日子)
「本公司」 指 高鹏矿业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
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一般授权」 指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授予董事之授权,以配发、发
行及处理最多相当於本公司於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当
时之已发行股本20%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独立於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之任何董事、主要行政
人员或主要股东,以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定义
见上市规则)且与彼等概无关连,亦非与彼等一致
行 动(定 义见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 则)之 第三方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承配人」 指配售代理根据其於配售协议项下之责任促使认购任
何配售股份之任何独立的专业人士、机构或其他投
资者,或任何彼等各自之附属公司或联系人士
「配售事项」 指根据配售协议之条款配售最高176,000,000股配售股
份
「配售代理」 指金利丰证券有限公司,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
及期货条例可从事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之
持牌法团
「配售协议」 指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就配售事项於2017年1月26日订
立之有条件配售协议
「配售价」 指每股配售股份0.205港元
「配售股份」 指根据配售协议将予配售之最多176,000,000股新股份
「股份」 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元」 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高鹏矿业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温达伟
香港,2017年1月26日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李淑芳女士、温达伟先生、郑丰伟先生、张德聪先生
及袁山先生(张德聪先生的替任董事);及 独 立非执行董事周晓东先生、刘大潜先
生、冼家劲先生及曾庆洪先生。
<上一篇 翌日披露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