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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an Petrochemicals Group Limited
泰山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编号:1192)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泰山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30号新鸿基中心49楼4902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审议及酌情通过本公司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作为普通决议案
1. 审议及批准委任本公司核数师:
「动议委任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以填补国�o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辞任後出现之临时空缺,任期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止并授权本公司董事厘定彼等的薪酬。」
作为特别决议案
2. 审议及批准更改本公司名称:
「动议待获得百慕达公司注册处处长批准後,建议将本公司正式注册英文名称由
「Titan Petrochemicals Group Limited」更改为「SinozingGroupLimited」,并采用
新中文名称「中国振戎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第二名称,以取代现有中文名称「泰山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并授权本公司董事采取所有彼等全权酌情认为必需或适当之 该等行动及事宜、签立所有该等文件及作出该等安排,以使上述更改公司名称生效。」
承董事会命
泰山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张伟兵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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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 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任何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作为其受委代表出席大会并於
会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此外,代表个人股东或公司股东之受委代表将有权行使其代表之股东可行使之相同权力。
2. 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须由委任人或获委任人以书面正式授权之授权人亲笔签署,如委任人为公司,
则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由公司负责人或获正式授权之授权人或其他人士亲笔签署。
3. 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
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4. 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上注明之签署日期起计届满十二个月後,有关文据概视作无效,惟倘属续会或
於会上要求以点票方式表决或原本於该日期起计十二个月内举行该大会之续会则作别论。
5. 交回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而於此情况下,委任受委代表
之文据将被视作已撤回。
6. 倘为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就有关股份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於大
会上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者);惟若有多於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就任何决议案投票时,本公司将接纳在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之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受 委代表),而其他联名持有人再无表决权。就此方面而言,排名先後乃按本公司股东名册内之排名次序而定。
於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张伟兵博士、唐朝章先生及刘立名博士;非执行董事为胡红卫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刘斐先生、项思英女士及韩隽博士。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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