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告 的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表明不会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
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aowei Power Holdings Limited
超 威 动 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
(股份代号: 951)
内幕消息
向供应商提出申索
本公告乃由超威动力控股有限公司 ( 「本公司」 ,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 「本集团」 ) 根
据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第 XIVA 部 的 内 幕 消 息 条 文 ( 定 义 见 香 港 联 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 「上市规则」 )) 及上市规则第 13.09条作出。
本 公 司 得 悉 ,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 本 公 司 附 属 公 司 浙 江 新 威 能 源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 「浙江新威」 ) 就三名铅供应商未能交付若干数量的铅,总值为人民币 1.78亿元 ( 浙
江 新 威 已 就 此 根 据 有 关 订 约 方 所 订 立 销 售 协 议 向 该 等 供 应 商 预 先 支 付 款 项 ) 而 向
该等供应商提出民事申索 ( 「申索」 ) 。据本公司董事所知,该等供应商其中两名由
同一实益拥有人控制。
於本公告日期,本集团仍在评估申索对本集团财务或业务状况的影响。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规定,於适当时候刊发进一步公告以通知本公司股东及有
意投资者有关申索的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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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超威动力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周明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长兴县,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执 行 董 事 为 周 明 明 先 生 、 周 龙 瑞 先 生 、 杨 云 飞 女 士 及 杨 新 新 先
生;非执行董事为方建军女士及吴智杰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汪继强先生、欧
阳明高教授及李港卫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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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消息 - 向供應商提出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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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威动力
2017-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