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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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O Luxe Holdings Limited
奥立仕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60)
须予披露交易
向实体提供
财务资助及垫款
向实体提供财务资助及垫款
贷款人分别於不同日期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同意根据相关
贷款协议所载条款向各借款人授出贷款。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贷款协议授出贷款构成上市规则所界定由本集团提供财务资
助。
由於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6条)超过5%但低於
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各笔贷款构成本集团之须予披露交
易。因此,各笔贷款须遵守上市规则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此外,由於分别授予广州宝长胜贸易有限公司及贵州国鼎金实矿业
有限公司之财务资助金额涉及之资产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
14.07(1)条)超过8%,各项有关贷款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3.13及13.15
条之一般披露责任。
�C 1�C
向实体提供财务资助及垫款
贷款人分别於不同日期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同意根据相关贷
款协议所载条款向各借款人授出贷款。各份贷款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
如下:
CSY首份贷款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一日(其後於二零一六年七月
十二日重续)
贷款人: 胜达行有限公司
借款人: Chan Suet Ying
贷款本金额: 15,000,000.00港元
提款日期: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年期: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一日至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
日;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至二零一七年七月
十一日(经重续)
还款条款: 协定年息1,800,000.00港元须於二零一七年七月
十一日连同贷款本金额15,000,000.00港元一并悉
数偿还。总额应为16,800,000.00港元
贷款结余 15,000,000.00港元
(於本公布日期):
利息: 年利率12厘
抵押: 不适用
贷款用途: 仅供借款人之个人投资用途
�C 2�C
CSY第二份贷款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贷款人: 胜达行有限公司
借款人: Chan Suet Ying
贷款本金额: 50,000,000.00港元
提款日期: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年期: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至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
日
还款条款: 协定年息6,000,000.00港元须於二零一七年七月
十三日连同贷款本金额50,000,000.00港元一并悉
数偿还。总额应为56,000,000.00港元
贷款结余 50,000,000.00港元
(於本公布日期):
利息: 年利率12厘
抵押: 不适用
贷款用途: 仅供借款人之个人投资用途
由於CSY首份贷款协议及CSY第二份贷款协议各自项下之贷款乃於12
个月期间内授予Chan Suet Ying,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CSY首份
贷款协议及CSY第二份贷款协议项下之交易须合并计算。由於适用百
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6条)超过5%但低於25%,故根据上
市规则第14章,经合并交易构成本集团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
规则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C 3�C
CKC贷款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
贷款人: 胜达行有限公司
借款人: Cheung Kin Chuen
贷款本金额: 60,000,000.00港元
提款日期: 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
年期: 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至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
还款条款: 协定年息7,200,000.00港元须於二零一七年七月
七日连同贷款本金额60,000,000.00港元一并悉数
偿还。总额应为67,200,000.00港元
贷款结余 60,000,000.00港元
(於本公布日期):
利息: 年利率12厘
抵押: 不适用
贷款用途: 仅供借款人之个人投资用途
城添投资贷款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经重续)
贷款人: 胜达行有限公司
借款人: 城添投资有限公司
贷款本金额: 50,000,000.00港元
提款日期: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年期: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至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
日
还款条款: 协定年息6,000,000.00港元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
十六日连同贷款本金额50,000,000.00港元一并悉
数偿还
�C 4�C
贷款结余 零,原因是贷款本金额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於本公布日期):二十八日悉数偿还
利息: 年利率12厘
抵押: 城添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吴少章先生提供之个人
担保
贷款用途: 作为借款人现有业务之营运资金
RXI贷款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贷款人: 胜达行有限公司
借款人: 瑞鑫投资有限公司
贷款本金额: 40,000,000.00港元
提款日期: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年期: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二
十七日
还款条款: 协定年息4,800,000.00港元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
二十八日连同贷款本金额40,000,000.00港元一并
悉数偿还
贷款结余 20,000,000.00港元,原因是半数贷款本金额已於
(於本公布日期):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偿还
利息: 年利率12厘
抵押: 不适用
贷款用途: 作为借款人现有业务之营运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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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宝长胜贷款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贷款人: 奇昌有限公司
借款人: 广州宝长胜贸易有限公司
贷款本金额: 人民币120,000,000.00元(约139,284,000.00港元)
提款日期: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年期: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至二零一九年九月二
十八日
还款条款: 协定三年利息总额人民币43,200,000.00元(约
50,140,000.00港元)须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八
日连同贷款本金额人民币120,000,000.00元(约
139,284,000.00港元)一并悉数偿还
贷款结余 人民币120,000,000.00元(约139,284,000.00港元)
(於本公布日期):
利息: 年利率12厘
抵押: 不适用
贷款用途: 作为借款人及其附属公司中国现有业务之营运
资金
贵州国鼎贷款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贷款人: 奇昌有限公司
借款人: 贵州国鼎金实矿业有限公司
贷款本金额: 人民币120,000,000.00元(约139,284,000.00港元)
提款日期: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年期: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至二零一九年九月二
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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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条款: 协定三年利息总额人民币43,200,000.00元(约
50,140,000.00港元)须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八
日连同贷款本金额人民币120,000,000.00元(约
139,284,000.00港元)一并悉数偿还
贷款结余 人民币120,000,000.00元(约139,284,000.00港元)
(於本公布日期):
利息: 年利率12厘
抵押: 不适用
贷款用途: 作为借款人现有业务之营运资金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贷款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贷款人: 胜达行有限公司
借款人: 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并无关连之独立第三方
贷款本金额: 70,000,000.00港元
提款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年期: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一月
三十日
还款条款: 协定利息14,000,000.00港元须於二零一八年十一
月三十日连同贷款本金额70,000,000.00港元一并
悉数偿还
贷款结余 70,000,000.00港元
(於本公布日期):
利息: 年利率10厘
抵押: (i)吴少章先生提供之个人担保;及
(ii)一项香港物业之第二法定押记
贷款用途: 收购上述物业
�C 7�C
贷款之资金
本集团以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拨付贷款。
有关本集团之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钟表分销、珠宝产品之批发贸易、开采、借贷及证券
投资。
有关借款人及担保人之资料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各借款人及彼等
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概无关连之独立第
三方,而贷款协议之担保人(如适用)亦为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概无
关连之独立第三方。
各公司借款人之主要业务载列如下:
公司借款人名称 主要业务
城添投资有限公司(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 投资控股
Rui Xin Investments Limited(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投资控股
广州宝长胜贸易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 投资控股
贵州国鼎金实矿业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 采矿
授出贷款之原因及好处
董事会认为,本集团提供贷款构成於本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
行之收益性质交易,可为本集团带来合理利息收入,故符合本集团及
本公司股东整体利益。
贷款人於授出各笔贷款前曾进行内部风险评估。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
理查询(包括考虑董事会辖下投资委员会之意见及推荐建议)後所深
知、全悉及确信,全部借款人均於中国或香港拥有重大投资及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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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支持其偿还贷款之财务能力。因此,除分别授予城添投资有限公
司及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贷款协议借款人之贷款因其本身之情况
特殊外,贷款人於授出有关贷款时并无要求提供抵押或抵押品。
董事经考虑有关同类交易之现行市场惯例後认为,各份贷款协议项下
拟进行交易乃按公平合理之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贷款已列作本集团之应收贷款。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贷款协议授出贷款构成上市规则所界定由本集团提供财务资助。
由於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6条)超过5%但低於25%,
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各笔贷款构成本集团之须予披露交易。因
此,各笔贷款须遵守上市规则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此外,由於分别授予广州宝长胜贸易有限公司及贵州国鼎金实矿业有
限公司之财务资助金额涉及之资产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1)
条)超过8%,各项有关贷款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3.13及13.15条之一般披
露责任。
违反上市规则
由於对上市规则有关提供财务资助之披露规定有不同诠释,且本公司
并无於订立贷款协议前徵询法律意见,故本公司未有根据上市规则第
13.13、13.15及14.34条适时以刊发公布之方式披露贷款交易之详情,
因此构成违反有关上市规则之情况。
�C 9�C
为避免日後发生类似违规情况,董事会将采取以下行动及程序,并即
时生效:
(I)就本集团借贷业务项下进行之每宗建议交易而言,本公司将实施
须严格执行之政策,规定就向实体提供财务资助或垫款而订立任
何正式协议前,本公司将通知其财务总监�u公司秘书,以就遵守
上市规则而仔细审阅及评估建议交易,包括但不限於计算规模测
试及适用披露规定;
(II)本公司之财务总监�u公司秘书届时将就建议交易是否须遵守上市
规则相关披露规定而向董事会提供其意见;及
(III)如有需要,本公司将於就建议交易订立任何正式协议前,就遵守
上市规则徵询法律意见。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二零一六年十一指贷款人与跟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并无关连之
月三十日贷款协 独立第三方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就金
议」 额70,000,000.00港元所订立之贷款协议
「董事会」 指董事会
「借款人」 指(视乎适用情况)Chan Suet Ying、Cheung Kin
Chuen、城添投资有限公司、Rui Xin
Investments Limited、广州宝长胜贸易有限公
司、贵州国鼎金实矿业有限公司及二零一六
年十一月三十日贷款协议之借款人之个别简
称或统称
「英属处女群岛」指英属处女群岛
�C 10�C
「CKC贷款协议」指贷款人与Cheung Kin Chuen於二零一六年七月
八日就金额60,000,000.00港元所订立之贷款协
议
「本公司」 指奥立仕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
代号:860)
「关连人士」 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CSY首份贷款 指贷款人与Chan Suet Ying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
协议」 一日就金额15,000,000.00港元所订立之贷款协
议(其後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重续)
「CSY第二份贷款指贷款人与Chan Suet Ying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
协议」 四日就金额50,000,000.00港元所订立之贷款协
议
「城添投资贷款 指贷款人与城添投资有限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五
协议」 月十六日就金额50,000,000.00港元所订立之贷
款协议(经重续)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统称
「广州宝长胜贷款指贷款人与广州宝长胜贸易有限公司於二零一
协议」 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就金额人民币120,000,000.00
元(约139,284,000.00港元)所订立之贷款协议
(经贷款转让书补充)
「贵州国鼎贷款 指贷款人与贵州国鼎金实矿业有限公司於二零一
协议」 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就金额人民币120,000,000.00
元(约139,284,000.00港元)所订立之贷款协议
(经贷款转让书补充)
�C 11�C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 指香港现行法定货币港元
「贷款人」 指(视乎适用情况)( i)胜达行有限公司,於香港
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持有香港法例第163章
放债人条例项下有效放债人牌照,主要业务
为提供放债服务;或(ii)奇昌有限公司,於英
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业务
为提供放债服务及投资控股,两者均为本公
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贷款协议」 指(视乎适用情况)C SY首份贷款协议、CSY第
二份贷款协议、CKC贷款协议、城添投资贷
款协议、RXI贷款协议、广州宝长胜贷款协
议、贵州国鼎贷款协议及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三十日贷款协议之个别简称或统称
「贷款」 指(视乎适用情况)借款人与贷款人根据CSY首
份贷款协议、CSY第二份贷款协议、CSY首份
贷款协议连同CSY第二份贷款协议、CKC贷款
协议、城添投资贷款协议、RXI贷款协议、广
州宝长胜贷款协议、贵州国鼎贷款协议及二
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贷款协议所订立各贷
款之个别简称或统称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
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人民币」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C 12�C
「RXI贷款协议」 指贷款人与Rui Xin Investments Limited於二零一
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就金额40,000,000.00港元所
订立之贷款协议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奥立仕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张金兵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张金兵先生(主席)、何敬丰先生(联席
主席)、王志明先生(首席执行官)及俞斐先生;非执行董事肖钢先生;以及独立
非执行董事谭炳权先生、李亦非先生及朱征夫先生。
就本公布而言,除非另有指明,人民币兑港元之换算乃按概约汇率人民币0.8615
元兑1.00港元计算。此汇率仅采纳作说明用途,并不表示任何金额已经、应可或
可以按此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
�C 1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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