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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授予回購股份及發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權及重選退任董事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 交易商或其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之博富临置业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送交 买主或承让人或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代理商,以便转 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因本通函全部或任 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博富临置业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5) 建议授予 回购股份及发行新股份 之一般授权 及 重选退任董事 本封页下半部分及内页封面所用词汇与本通函「释义」一节所界定之相关词汇具有 相同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於年报内。股东周年大会上股东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已连同 年报及本通函寄发予股东。 倘 阁下无意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但欲行使 阁下作为股东的权利,务请在可 行情况下尽快将随附於年报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印备之指示填妥,及无论如何须 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地址 为香港湾仔骆克道93-107号利临大厦23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届 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 委任表格视为撤回。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目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1.绪言......................................................... 4 2.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5 3.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5 4.扩大一般授权以发行股份...................................... 6 5.重选退任董事................................................. 6 6.股东周年大会................................................. 7 7.以投票方式表决............................................... 7 8.责任声明..................................................... 8 9.推荐意见..................................................... 8 附录一-说明函件................................................ 9 附录二-建议重选连任之退任董事资料............................ 13 –i– 释义 於本通函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以下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 指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四) 下午三时三十分假座香港铜锣湾告士打道280号世界 贸易中心三十八楼香港世界贸易中心会董事厅举行 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以考虑并酌情批准 载於年报第102至104页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所载 之决议案 「年报」 指本公司本年度之年报 「章程细则」 指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修改或在其他 方面补充) 「审核委员会」 指董事会审核委员会 「董事会」 指董事会 「紧密联系人士」 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公司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 「本公司」 指博富临置业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 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股份代号:225) 上市及买卖 「控股股东」 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核心关连人士」 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1– 释义 「港币」 指港币,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定 其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提名委员会」 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 指董事会薪酬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本公司之普通股,或倘本公司之股本其後出现拆细、 合并、重新分类或重组,则指组成本公司普通股股本 之股份 「股份回购授权」 指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以於联交所回购不超过 於通过载於年报第102至104页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内所载之第七项建议普通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 数10%之股份 「股份发行授权」 指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或处理不超 过於通过载於年报第102至104页之股东周年大会通 告内所载之第八项建议普通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 总数20%之额外股份 「股东」 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2– 释义 「附属公司」 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主要股东」 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收购守则」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核准并不时予以修 订之公司收购及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美国」 指美利坚合众国 「本年度」 指截至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 –3– 董事会函件 博富临置业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5)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黄达漳(主席兼董事总经理) 香港 黄达琪 湾仔 黄达琛 骆克道93-107号 利临大厦23楼 独立非执行董事: 林谢丽琼 李国星 薛海华 公司秘书: 许瑞远 敬启者: 建议授予 回购股份及发行新股份 之一般授权 及 重选退任董事 1.绪言 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决议案授 予董事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股份,以及根据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所载 之有关规则,行使本公司之权力以回购本身之股份。该等一般授权将於即将召开 之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作废,惟倘於该大会上获更新则作别论。因此将在股东周 年大会上提呈普通决议案,藉此更新一般授权以回购股份以及配发、发行及处理 股份。 –4– 董事会函件 本公司亦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就(其中包括)扩大股份发行授权及重选退任董 事提呈决议案。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其中包括)建议一般授权以回购股份、配发、 发行及处理股份、扩大股份发行授权以及重选退任董事之资料。 2.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重续授予董事之股份回购授 权,容许本公司於联交所或於其他股份可能上市之证券交易所回购本身之股份, 并将以批准股份回购授权之建议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10%为 限。 股份回购授权将於:(a)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b)法例规定须举 行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时;及(c)於股东大会上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 撤销或修改批准股份回购授权之普通决议案所授出之授权当日(以最早者为准)届 满。 董事谨此声明彼等暂无即时计划根据股份回购授权回购任何股份。 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本公司须向股东提供载於本通函附录一之有关授予股 份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让彼等获取合理之所需资料,以作出投票赞成或反对授 予股份回购授权之知情决定。 3.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重续授予董事之股份发行授 权。根据股份发行授权可予配发及发行之股份,以不超过批准股份发行授权之建 议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20%为限。於股东周年大会上,一项 扩大股份发行授权之普通决议案将予提呈,方法为加入根据股份回购授权本公司 所回购股份之总数。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为110,179,385股。倘授予股份发行授 权之建议普通决议案获得通过及按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至通过有关决议案当日 止期间再无发行额外股份且并无回购股份之基准下,则本公司将可发行最多达 22,035,877股股份。本公司概无於过去十二个月内配发任何股份及现在并无意发行 –5– 董事会函件 任何股份。董事寻求授予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之理由为可令本公司在适当时候灵 活发行股份。 股份发行授权将於:(a)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b)法例规定须举 行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时;及(c)於股东大会上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 撤销或修改批准股份发行授权之普通决议案所授出之授权当日(以最早者为准)届 满。 董事谨此声明彼等暂无即时计划根据股份发行授权发行任何新股份。 4.扩大一般授权以发行股份 待授予股份发行授权及股份回购授权之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将於股东周年 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扩大股份发行授权,透过董事根据上述一般授权可 予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之股份总数,加入相当於本公司根据股份回购 授权回购之股份总数,惟该等新增之数额不得超过相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 股份总数10%。 5.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章程细则第119条及第120条,执行董事黄达琪先生(「黄先生」)及独立非 执行董事林谢丽琼女士(「林女士」)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轮流退任及符合资格并愿 重选连任。 根据上市规则附录14所载企业管治守则第A.4.3条守则条文,林女士担任独立 非执行董事超过九年,而彼之重选须由股东以独立决议案批准。林女士从未担任 本集团内任何行政或管理职位,亦无於有关期间内受雇於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 彼已参照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之因素确认彼之独立性。根据上市规则所载有关 独立性之指引,本公司认为林女士仍为独立人士,且将继续为董事会带来宝贵之 营商经验、知识及专业,令其运作有效率及有效。董事会并不知悉任何可能影响 林女士行使彼之独立判断之情况。 建议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详细资料已载於本通函附录二。 –6– 董事会函件 提名委员会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独立性标准审阅各独立非执行董事 独立性年度确认书及评估彼等之独立性,并确认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即林女士、 李国星先生及薛海华先生)均维持独立。此外,提名委员会亦已评估董事於本年度 之表现。 於提名委员会提名後,董事会已建议退任董事(即黄先生及林女士)於股东周 年大会上重选为董事。作为良好之企业管治常规,各退任董事均於相关董事会会 议上就股东推荐彼等重选连任之建议放弃投票。 6.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於随同本通函一并寄发之年报内。 股东周年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已随年报附奉。倘 阁下无意出席股东周年大 会但欲行使 阁下作为股东的权利,务请在可行情况下尽快将代表委任表格按其 印备之指示填妥,及无论如何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 交回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湾仔骆克道93-107号利临大厦23楼。填妥及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届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并 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视为撤回。 7.以投票方式表决 除非主席真诚地决定批准以举手方式表决一项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项之 决议案,否则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所作之任何表决必 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因此,根据章程细则第71条,股东周年大会主席将对股东周 年大会上提呈之每项及所有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本公司会於股东周年大会举行 後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5)规定之方式,刊登投票结果公告。 –7– 董事会函件 8.责任声明 本通函(董事对此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载有遵照上市规则规定提供有关 本公司的详细资料。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据彼等所深知及深信,本 通函所载资料於所有重大方面属准确完整,不具误导或欺诈成分,且并无遗漏其 他事实,致使本通函内所载任何陈述或本通函有所误导。 9.推荐意见 董事相信,建议授予之股份回购授权与股份发行授权、扩大股份发行授权以 发行股份以及重选退任董事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最佳利益。因此,董事推荐股 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赞成提呈之相关决议案。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 博富临置业有限公司 主席、董事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黄达漳 谨启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8– 附录一 说明函件 以下为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须向股东提供有关授予股份回购授权之说明函 件,让他们获取合理之所需资料,於股东周年大会上作出知情决定,投票赞成或反 对有关授予股份回购授权之普通决议案。此亦构成公司条例第239(2)条之备忘录。 1.股本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合共有110,179,385股已发行股份。 倘通过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七项有关授予股份回购授权之普通决议案及按於 股东周年大会前再无发行额外股份且并无回购股份之基准,在该股份回购授权仍 然有效期间,董事将根据股份回购授权获授权回购总数最多为11,017,938股股份, 占於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2.回购之理由 董事相信授予股份回购授权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最佳利益。回购股份可能 (视乎当时市场情况及资金安排而定)导致每股股份之资产净值及╱或盈利上升。 当董事认为该回购将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有利之时,才将作出回购事宜。 3.回购之资金来源 在回购股份时,根据章程细则及香港法例(包括但不限於公司条例),本公司 只可应用之资金会完全来自本公司之可用流动现金或营运资本信贷额和在此目的 下合法可运用之资金(如本公司之可供分派利润或发行新股份所得之资金)。 4.回购之影响 倘在建议回购期间内任何时间悉数行使股份回购授权,可能对本公司之营运 资金或负债情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对载於年报之本公司本年度经审核综合财 务报表所披露之情况而言)。然而,董事将不会在导致本公司不时合适之营运资金 或负债水平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之情况下,建议行使股份回购授权回购股份。 –9– 附录一 说明函件 5.无董事出售股份 倘股东授予股份回购授权,各董事或(就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 彼等之任何紧密联系人士现概无意将股份售予本公司。 6.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根据上市规则、香港适用法例及章程细则,按照股份回 购授权行使本公司之权力回购股份。 7.收购守则 倘根据股份回购授权回购股份,股东在本公司按权益比例之投票权将会增 加,该项增加将根据收购守则被视为收购投票权。因此,取决於股东权益之增加 幅度,一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之股东(定义见收购守则)可取得或巩固本公司之 控制权,因而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就董事所深知及深信,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10%或以 上权益之本公司主要股东如下: 已发行股份数目 倘悉数行使 占已发行股份回购 股份总数之授权之持股 股东姓名╱名称 个人权益家族权益其他权益其他权益 总计概约百分比概约百分比 (附注 1) (附注 2) (附注3) 黄达漳 450,800 – 56,806,234 – 57,257,034 52.0% 57.74% 黄达琪 – – 56,806,234 – 56,806,234 51.6% 57.29% 黄达琛 556,000 28,800 56,806,234 – 57,391,034 52.1% 57.88% MadisonProfitsLimited – – – 22,827,632 22,827,632 20.7% 23.02% –10– 附录一 说明函件 附注: (1)执行董事黄达琛先生被视为拥有28,800股股份之权益,该权益由彼之妻子实益拥有。 (2)其他权益内之股份为酌情信托实益拥有,执行董事黄达漳、黄达琪及黄达琛诸位先 生为该等酌情信托之受益人。 (3)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该等由MadisonProfitsLimited持有之22,827,632股股份是龚如 心女士(已逝世)之企业利益。陈伟棠先生、庄日杰先生及黄德伟先生,作为龚如心 女士(已逝世)之遗产共同及个别管理人,被视为以受托人之身份拥有上述22,827,632 股股份权益。 倘各董事根据股份回购授权,全面行使权力回购股份(及倘现时之持股量维 持不变),上述各股东之持股权益将增至与上表各姓名对应之百分比相若,而本 公司之公众持股量将减至少於25%。董事认为有关增幅将不会导致上述股东须根 据收购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之责任。此外,董事不拟行使权力回购股 份,以致使上述股东或任何一名股东或一组股东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 性收购建议。各董事目前无意行使权力回购股份,以使公众持有之已发行股份总 数少於25%。 董事并不知悉有任何根据股份回购授权回购股份而引起之事项可能招致须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责任之後果。 8.无回购股份 本公司概无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於联交所或循其他途径)回购任 何股份。 9.核心关连人士 目前并无本公司之核心关连人士知会本公司,表示彼等现有意将股份售予本 公司,而该等人士亦无承诺倘股东授予股份回购授权,不会将任何该等股份售予 本公司。 –11– 附录一 说明函件 10.股份价格 以下为股份於紧接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过去十二个月内每月在联交所录得 之最高及最低成交价: 最高 最低 港元 港元 二零一五年 十一月 12.200 11.840 十二月 12.180 11.800 二零一六年 一月 11.600 11.100 二月 11.540 11.520 三月 11.960 11.600 四月 12.200 11.720 五月 12.380 12.000 六月 12.500 11.800 七月 12.800 12.200 八月 13.400 12.380 九月 15.000 12.800 十月 14.500 13.820 十一月(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及包括该日) 13.960 13.300 –12– 附录二 建议重选连任之退任董事资料 以下为建议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之董事资料: 1. 黄达琪先生(「黄先生」),现年64岁,自一九八一年起出任执行董事。彼 持有美国史丹福大学机械工程系学士及硕士学位,并取得加拿大西安 大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彼於香港从事建筑业务逾三十年。彼亦於 多间私人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即宝旺基业有限公司及若干其他私人公 司。彼为本公司主要附属公司之董事。 除以上所披露外,黄先生於过去三年并无在其证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 证券巿场上巿之公众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黄先生为黄达漳先生之亲弟、黄达琛先生之兄长及本公司总经理黄千 宜先生之叔叔。黄达漳先生及黄达琛先生均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及主 要股东。此外,黄达漳先生担任本公司董事会主席及董事总经理。除以 上所披露外,黄先生与本公司之任何其他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或主要股 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定义,黄先生并 无持有本公司个人股份权益,但持有本公司56,806,234股其他股份权益 (约本公司已发行股本 51.56%)。黄先生亦被视为持有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大象行有限公司(为酌情信托实益拥有,而黄先生为受益人之一)4,784 股股份权益。 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黄先生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件,特定任期自二 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计三年,及须按照章程细则於股东周年大会上依 章告退及膺选连任。彼目前有权享有董事袍金每年港币80,000元。彼之 酬金乃由董事会根据薪酬委员会参考市场价格、本公司之酬金政策、 彼在本集团所负之职责及责任所作之建议而厘定及必须通过股东批准 及由董事会每年进行评估。本年度,彼已收取之董事袍金为港币80,000 元。 除以上所披露外,并无其他有关黄先生之事项须知会股东,亦无其他资 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规定予以披露。 –13– 附录二 建议重选连任之退任董事资料 2. 林谢丽琼女士(「林女士」),现年89岁,於一九七三年获委任为独立非执 行董事。彼目前为审核委员会成员。彼於上海震旦女子文理学院肄业。 彼乃香港九龙塘基督教中华宣道会长老。 除以上所披露外,林女士於过去三年并无在公众公司(其证券於香港或 海外任何证券巿场上巿)担任任何其他董事职务及并无在本集团内之其 他公司担任任何职位。 林女士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或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 任何关系。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定义,林女士持有 本公司104,420股个人股份权益(相当於约本公司已发行股本0.095%)。 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林女士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件,特定任期自二 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计三年,及须按照章程细则於股东周年大会上依 章告退及膺选连任。彼目前有权享有董事袍金每年港币80,000元及出席 审核委员会会议之酬金港币20,000元。彼之酬金乃由董事会根据薪酬委 员会参考市场价格之建议而厘定及必须通过股东批准及由董事会每年 进行审核。本年度,彼已收取之董事袍金为港币80,000元及出席审核委 员会会议之酬金港币20,000元。 除以上所披露外,并无其他有关林女士之事项须知会股东,亦无其他资 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规定予以披露。 –14–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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