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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予披露交易 - 提供貸款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PACIFIC PLYWOOD HOLDINGS LIMITED 太平洋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67) 须予披露交易―提供贷款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贷款人与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同意根据有关条款向借款人提供本金额最多为6,500,000港元之贷款。 由於订立贷款协议(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与前贷款协议及原贷款协议合计)之适用 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 过一项高於5%但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 章,订立贷款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之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贷款人与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同意根据有关条款向借款人提供本金额最多为6,500,000港元之贷款。 贷款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 订约方: 贷款人与借款人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借款人为独立第三方。 贷款金额 最多6,500,000港元 * 仅供识别 �C1�C 年期 由提款日期起计十二(12)个月,而经贷款协议订约各方协定後可予延长。 还款 除非贷款人提出具有凌驾性权利之还款要求,否则借款人须於还款日期一笔过悉数偿还贷款,连同所有累计利息及贷款协议项下之所有其他应付款项。此外,贷款人有权不时全权及单方面酌情要求或索求任何抵押品,而其价值相当於或高於借款人之尚未偿付金额。 提早还款 借款人可提早向贷款人偿还全部或任何部分之贷款,前提为借款人须已向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表示有意提早偿还有关款项,并注明提早偿还金额及提早还款日期。 条件 (a) 除非贷款人已先接获借款人以下文件(形式及内容获贷款人接纳),否则借款人不得 动用贷款协议项下之任何贷款金额,该等文件计有(其中包括)(i)所有授权均已取得之凭证,以及所有必要存档、登记及其他手续均已完成或将於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 完成,以确保贷款协议及与此有关之其他文件为有效、可强制执行及具法律约束力;及(ii)贷款人可能合理地要求就贷款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交易之其他文件、凭证以及财务及其他资料;及 (b) 贷款人将全权酌情决定是否提供任何款项以供根据贷款协议提取。 利息 贷款之利息将按年利率12厘计算,息率经参考贷款人之信贷政策厘定。就贷款收取之利息将以每年365日为基准,按由提款日期(包括该日)起直至还款日期(不包括该日)止期间实际过去日数计算。借款人须於还款日期偿还尚未偿还贷款之累计利息。 倘借款人於还款日期拖欠偿还任何部分提取金额、利息或根据贷款协议应付之其他款 项,则借款人须就逾期款项,按年利率12厘支付由到期日起至悉数还款(判定之前及之 後(倘适用))止期间之额外利息。该等利息将以每年365日为基准按实际过去日数计算。 �C2�C 订立贷款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透过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以财加品牌经营点对点网络(P2P)融 资平台及其他贷款中介服务、借贷及提供信贷以及证券投资业务。 贷款协议乃於本集团之一般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可为本集团带来利息收入,其条款属一般商业条款。提供贷款将透过本集团内部资源拨支。董事认为,贷款协议乃相关订约各方经公平磋商後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而贷款协议之条件及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之利益。 一般事项 由於订立贷款协议(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与前贷款协议及原贷款协议合计)之适用百 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一项高於5%但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订 立贷款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之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释义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下文所载之涵义: 「联系人」 指 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借款人」 指贷款协议项下之借款人,为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 「营业日」 指 香港持牌银行一般开放营业之日子,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 假期除外 「本公司」 指 太平洋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 仅供识别 �C3�C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任何根 据上市规则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人士或公司 及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 「贷款人」 指 宝欣财务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之全 资附属公司及受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约束之持牌放债 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贷款」 指 借款人根据贷款协议之条款及条件提取之款项 「贷款协议」 指 贷款人与借款人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之贷款协 议,内容有关根据有关条款向借款人提供本金额最多为 6,500,000港元之贷款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前贷款协议」 指 贷款人与借款人之联系人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九 日、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及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之贷 款协议,内容有关提供为数合共27,000,000港元之贷款,年利 率均为12厘,各自年期由提款日期起计为期十二(12)个月, 可由订约各方根据有关条款及条件就任何可能延长另行作出 书面协定 「原贷款协议」 指 贷款人分别与借款人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二零一六 年七月八日、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十二日之贷款协议(其中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九日所订立者经由 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之延长函件补充),内容有关提 供为数合共20,000,000港元之贷款,年利率均为12厘,各自年 期由提款日期起计为期十二(12)个月,可由订约各方根据有 关条款及条件就任何可能延长另行作出书面协定 「还款日期」 指 由提款日期起计满第十二(12)个月之营业日,而经贷款协议 订约各方协定後可予延长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之持有人 �C4�C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太平洋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主席 黄传福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 於本公告日期之董事如下: 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黄传福先生(主席) 黄镇雄先生 梁建华先生 郑桢先生 贾辉女士 杜朗加先生 蒋一任先生 本公告之中英文版如有歧义,概以英文版为准。 * 仅供识别 �C5�C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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