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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CIFIC PLYWOOD HOLDINGS LIMITED
太平洋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67)
须予披露交易―提供贷款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贷款人与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同意根据有关条款向借款人提供本金额最多为98,000,000港元之贷款。
由於订立贷款协议(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与前贷款协议合计)之一项适用百分比率
(定义见上市规则)高於5%但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订立贷款协议构
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之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
定。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贷款人与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同意根据有关条款向借款人提供本金额最多为98,000,000港元之贷款。
贷款协议
日期 :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订约方 : 贷款人与借款人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借款人为独立第三方。
贷款金额
最多98,000,000港元
年期
提款日期起计六(6)个月,而经贷款协议订约各方协定後可予延长。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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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
除非贷款人提出具有凌驾性权利之还款要求,否则借款人须於还款日期一笔过悉数偿还贷款,连同所有累计利息及贷款协议项下之所有其他应付款项。此外,贷款人有权不时全权及单方面酌情要求或索求任何抵押品,而其价值相当於或高於借款人之尚未偿付金额。
提早还款
借款人可提早向贷款人偿还全部或任何部分之贷款,前提为借款人应已向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表示有意提早偿还有关款项,并注明提早偿还金额及提早还款日期。
利息
贷款之利息将按年利率10厘计算,息率经参考贷款人之信贷政策厘定。就贷款收取之利息将以每年365日为基准,按由提款日期(包括该日)起直至还款日期(不包括该日)止期间实际过去日数计算。借款人须於还款日期偿还尚未偿付贷款之累计利息。
倘借款人於还款日期拖欠偿还任何部分已提取金额、利息或根据贷款协议应付之其他款项,则借款人须就逾期款项,按年利率10厘支付由到期日起至悉数还款(判定之前及之後(倘适用))止期间之额外利息。该等利息将以每年365日为基准按实际过去日数计算。
抵押品
借款人将提供股份按揭,质押一间於中国主要从事贷款、提供典当贷款及财务顾问服务之公司之第一法定及衡平法按揭股份,以担保其於前贷款协议及贷款协议下之责任。
订立贷款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透过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以财加品牌经营对等网络(P2P)融资
平台及其他贷款中介服务、借贷及提供信贷以及证券投资业务。
贷款协议乃於本集团之一般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可为本集团带来利息收入,其条款属一般商业条款。提供贷款将透过本集团内部资源拨支。董事认为,贷款协议乃相关订约各方经公平磋商後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而贷款协议之条件及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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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项
由於订立贷款协议(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与前贷款协议合计)之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於5%但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订立贷款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之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释义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下文所载之涵义:
「联系人」 指 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借款人」 指 贷款协议项下之借款人
「营业日」 指 香港持牌银行一般开放营业之日子,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
假期除外
「本公司」 指 太平洋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任何根
据上市规则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人士或公司
及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
「贷款人」 指 宝欣财务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之全
资附属公司及受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约束之持牌放债
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贷款」 指 借款人根据贷款协议之条款及条件提取之款项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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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协议」 指 贷款人与借款人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之贷款
协议,内容有关根据有关条款向借款人提供本金额最多为
98,000,000港元之贷款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前贷款协议」 指 贷款人与借款人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之贷
款协议,内容有关提供为数44,000,000港元之贷款,年利率为
10厘,年期由提款日期起计为期六(6)个月,可由订约各方根
据有关条款及条件就任何可能延长另行作出书面协定
「还款日期」 指 由提款日期起计满第六(6)个月之营业日,而经贷款协议订约
各方协定後可予延长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太平洋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主席
黄传福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之董事如下:
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黄传福先生(主席) 黄镇雄先生
梁建华先生 郑桢先生
贾辉女士 杜朗加先生
蒋一任先生
本公告之中英文版如有歧义,概以英文版为准。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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