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
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联合集团有限公司
(ALLIEDGROUPLIMITED)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73)
须予披露的交易
出售附属公司
兹提述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之公布,内
容有关出售事项(「该公布」)。除文义另有界定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公布所界
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卖方、买方及清盘人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据此,
按下列方式对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之该协议作出若干修订:
1.最後截止日期由二零一七年四月三十日更改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因此,倘该协议(经补充协议补充)所载先决条件并未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即新最後截止日期)中午十二时正或之前获达成(或豁免),则该协议
将告终止或完结(该协议所载将继续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之若干条款除外),
其後概无该协议之订约方须据此向另一方承担任何责任或负债,惟先前有任
何条款遭违反则除外;
2.除该协议所订明之现有先决条件外,完成亦将於以下事项作为额外先决条件
获达成後作实:
�C 配售事项、公开发售及资本重组之所有先决条件已获达成(该协议成为
无条件之条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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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补充协议,卖方进一步同意在其全权酌情的情况下向买方作出垫款
30,000,000港元,以结付买方及�u或清盘人将就该计划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配
售事项、公开发售、资本重组及买方股份恢复买卖所产生之专业费用,而订
约各方同意买方应向卖方(其身份将为买方之一般债权人)偿还有关贷款,年
利率为6厘;及
4.除上文第3条外,卖方立约承诺於接获买方保荐人、有关保荐人之法律顾问、
估值师、申报会计师及卖方不时同意之其他各方发出之票据後,且待卖方批
准该等票据後,卖方应垫付总额最高为10,000,000港元(或订约方以书面形式
协定之其他金额)之额外资金,以结付有关费用,而有关垫款应由买方按年
利率6厘偿还。
除上述者外,该协议概无重大变动。董事会认为,订立补充协议属公平合理,且
符合股东及本集团之整体利益。
承董事会命
联合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劳景佑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由执行董事李成辉先生(行政总裁)、劳景佑先生及麦伯雄先生;非执行董
事狄亚法先生(主席)及李淑慧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白礼德先生、AlanStephenJones先生及
杨丽琛女士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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