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布 之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公布全部
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TACK FIORI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
野 马 国 际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号: 928)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就供股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之
投票表决结果
董 事 会 欣 然 宣 布 ,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之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 「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 通告 ( 「通告」 ) 所载决议案 ( 「决议案」 ) 获独立股东以按股数投票表决方式正式
通过。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
日之通函 ( 「通函」 ) 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决议案投赞成或反对票所代表股份数目如下:
普通决议案
票数 ( % )
赞成 反对
批准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一(1)股股份可获发一(1)股
供股股份之基准进行供股 ( 包括包销协议 ) 及其项下
拟进行交易。
893,310,690
(99.9991%)
7,650
(0.0009%)
决议案全文载於通告内。由於投票赞成决议案之票数超过50%,故决议案已获正
式通过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
公司於股东特别大会担任点票程序监票人。
於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日 期 , 本 公 司 之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2,390,312,650 股 。 执 行 董 事 华
云波先生及单华女士透过Powerful Software於合共319,688,00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
相当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13.37%,故彼等须放弃及已经放弃
就决议案投赞成票。因此,独立股东所持有赋予彼等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
会上就决议案投赞成或反对票之股份总数为2,070,624,65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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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文披露者外,概无其他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所提呈决议
案放弃投票或放弃投赞成票。
供股
供股将根据通函所载预期时间表进行。根据预期时间表,(a)按连权基准买卖股份
之最後一日将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b)股份将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起按除权
基准买卖;及(c)预期章程文件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寄发予合资格股东。
供股须待通函 「包销协议」一节中 「供股之条件」分节所载之条件获达成方可作实。
供股尤其受包销商并无根据包销协议之条款终止或废止包销协议所规限。因此,
供 股 不 一 定 付 诸 实 行 。 拟 於 供 股 之 条 件 获 达 成 当 日 ( 及 包 销 商 终 止 或 废 止 包 销 协
议 之 权 利 终 止 当 日 ) 之 前 转 让 或 买 卖 股 份 及 �u 或 未 缴 股 款 供 股 股 份 之 任 何 股 东 或
潜在投资者,将承担供股可能无法成为无条件或可能不会进行之风险。股东及潜
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应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本身之状况或应予采取
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宜谘询本身之专业顾问。
承董事会命
野马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单华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
执行董事:
华云波先生 ( 主席 )
单华女士
非执行董事:
冯晓刚博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兴华先生
周健先生
郑春雷先生
张旭阳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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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就供股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之 投票表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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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马国际
2017-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