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
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QUAM LIMITED
华 富 国 际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52)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刊发本公司相关证券数目之最新资料
本公告乃华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根据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 「收购守则」 ) 规则
3.8发出。
谨提述(i)本公司与泛海控股国际金融发展有限公司 ( 「要约人」 ) 所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六年
十一月二日的联合公告,内容有关 (其中包括) 关於买卖本公司股份之协议及可能无条件
强制性现金要约;(ii)本公司与要约人所刊发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的联合公
告,内容有关完成买卖协议、无条件强制性现金要约及本公司董事会组成之建议变更;
及(iii)本公司与要约人所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的综合文件 ( 「综合文
件」 ) ,内容有关无条件强制性现金要约。除非本公告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词汇与综合
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相关证券数目之最新资料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本公司根据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构成认
股权证之平边契据发行之2,422,400份非上市认股权证获行使,配发及发行2,422,400股新
股份。
於本公告日期及紧随如上文所述配发及发行新股份後,本公司证券包括(i) 1,517,813,505
股股份;(ii) 2,966,302份尚未行使之购股权,附带权利可认购合共2,966,302股股份;
及(iii) 37,767,600份认股权证,附带权利可转换为合共37,767,600股股份。除上文所述者
外,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并无其他相关证券 (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 。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之规定,本公司之联系人 (包括拥有或控制任何类别相关证券 (定义
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 5%或以上之人士) 与要约人已获提示根据收购守则之规定披露
彼等於本公司证券之交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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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11全文转载如下:
「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及的范围
内,确保客户知悉规则22下联系人及其他人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这些客户愿意履行这些
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
者注意有关规则。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有关证券的交易的总值
(扣除印花税和经纪佣金) 少於100万港元,这规定将不适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系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责任,不论交易
所涉及的总额为何。
对於执行人员就交易进行的查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易的人
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行人员提供该
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分。」
代表董事会
华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张可施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七名执行董事,分别为韩晓生先生、张博先生、包利华先生、
刘洪伟先生、张喜芳先生、林建兴先生及魏永达先生;三名非执行董事,分别为刘冰先生、
冯鹤年先生及赵晓夏先生;以及七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卢华基先生、孔爱国先生、
贺学会先生、黄亚钧先生、陈子亮先生、戴兆孚先生及杨俊文先生。
董事愿就本公告所载资料之准确性共同及各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
後确认就彼等所知,本公告所表达之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作出,本公告并无遗漏其
他事实,以致本公告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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