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 声 明,并明确 表 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
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 责 任。
RENTIANTECHNOLOGYHOLDINGSLIMITED
仁天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 号:00885)
持续关连交易
补充公布
兹提述仁天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之公告(「该公
告」),有关中光远与东方拓宇(定义见该公告)订立之采购及服务协议。除非另有指明,
本公告所用之专有词汇具有该公告所界定之相同涵义。
除该公布所披露之资料外,本 公司谨此向股东提供有关采购及服务协议之(i)定价政 策;
(ii)内部监控机制;及 (iii)全 年上限之进一步详 情。
*仅供识别
定价政策
采购智能快递终端
智能快递终端是一个基於物联网技术 的,能够将物品(快件)进行识别,暂 存,监控和管
理的设 备。
采购及服务协议下每张订单之价格应依据生产成本加不多於30%之毛利率厘 定,并将由
中光远与东方拓宇磋商协定,当中参考同业之整体毛利 率,而该整体毛利率乃根据(其
中包括)其他供应商所提供类似产品之当前市价,以及相同产品之制造成本及过往外判
制造成本进行估 计。
研发服务
整体研发服务合约价格将按照东方拓宇负责员工将产生之工日数目,乘以东方拓宇不时
所报相关负责员工之工日费率达致。
东方拓宇向中光远提供之价格应受限於一个基本原则,即按向本公司提供正常或更优且
无论如何不逊於与独立第三方进行交易可得之商务条款订 价。
本集团持续关连交易之内部监控
本集团已采纳以下内部监控程序,以确保日後与东方拓宇之间进行的交易将按正常商务
条款进 行:
(i)本集团将最少每半年定期收集一或两名独立第三方在市场上就类似终端产品所提
供之当前市价及就类似研发服务所提供之整体合约价格之市场资 料;
(ii) 本集团会将一张订单内一种产品之某一特定设计款式之多个报价,与东方拓宇就在
市场上采购类似设计产品而由一或两名独立第三方提供之采购成本报价进行比较;
(iii) 本集团其後将利用上述资料与东方拓宇磋商价格,确保价格不会超过一或两名独立
第三方在市场上所提供 者;
(iv) 中光远负责之相关采购部人员及管理层将负责进行定期核查,以审阅及评估根据持
续关连交易拟进行之所有交易是否按照采购及服务协议之条款进行,并将定期审阅
特定交易收取之价格是否公平合理及符合上述订价政策;
(v) 本集团之内部审核部亦将定期监察采购及服务协议之实施情况,并定期向本集团之
高级管理层汇 报;
(vi)於相关交易中拥有利益之董事须就决议案放弃表决 权;
(vii)独立非执行董事将审阅根据本公司持续关连交易拟进行之交 易;
(viii)本集团核数师亦将对订价条款及其全年上限进行年度审 核;及
(ix)本集团将於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及账目内妥为披露与东
方拓宇之间根据采购及服务协议进行之交易,连同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於该等交易是
否於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正常商务条款进行、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
及股东整体之利益所达致之结论。
因此,董事认为,本公司之内部监控机制行之有效,确保根据所有持续关连交易拟进行
之交易一直并将会按正常商务条款及按照本集团之订价政策进行,并无损害本公司及股
东整体之利 益。
全年上限
董事会谨此补充,在并无将租赁协议之全年上限汇集计算下,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根据采购及服务协议进行之交易全年上限为人民币36,000,000元(相等
於约40,320,000港元),乃参考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中光远根据采
购及服务协议应付东方拓宇之最高交易金额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 外,该公布所载之其他资料全部维持不变。
承董事会命
仁天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蔡志辉
香 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 事会成 员 包 括:
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杨晓樱女士(行政总裁) 张小满先生
曾涛先生 陈鸿先先生
蔡志辉先生 黄 欣先生
仁天科技控股
00885
仁天科技控股行情
仁天科技控股(00885)公告
仁天科技控股(00885)回购
仁天科技控股(00885)评级
仁天科技控股(00885)沽空记录
仁天科技控股(00885)机构持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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