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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CIFICCENTURY PREMIUMDEVELOPMENTS LIMITED
盈科大衍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43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盈科大衍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7年3月10日(星期五)
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数码港道100号数码港第三座资讯科技大道F区3楼1-3号会议
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 东周年大 会」),以 讨论下列事项:
普通事项
1.省览及采纳本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核财务报表、董事会报
告书及独立核数师报告书。
2. (a)重选李泽楷先生为董事;
(b)重选陈进思先生为董事;及
(c)授权董事厘定董事酬金。
3.重新委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的核数师,并授权董事厘定其酬
金。
特别事项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 案(不 论是否经修订):
4. 「动议:
(a)在本决议案第(b)及(c)段的规限下,授予董事无条件的一般授权,以配
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额外股份及配发、发行或授予可兑换为该
等股份的证券或可认购本公司任何股份或该等可换股证券的购股权、
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以及就此作出或授出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该项授权不得超逾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惟董事在有关期间内
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上述权力的建议、协议及
购股权除外;
(c)董事根据上文(a)段的授权,而非根据下列各项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
件同意将予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的股份总数将不得超逾
本公司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的总和的20%:
(i)供股(定义见下 文);
(ii)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兑换本公司股份的任何证券的条款
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
(iii)根据当时为本公司及�u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行政人员及�u或雇员
获授或获配发本公司股份,或认购本公司股份的权利而采纳的任
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行使认购权;或
(iv)根据本公司的公司细则而提出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藉配发
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时起,至下列各项的最早日期止的
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时;
(ii)按照百慕达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的公司细则规定,须举行本公
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间届满之时;或
(iii)在股东大会上本公司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
权之时。
「供股」指於董事指定的期间,向指定记录日期的股东名册内所载
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的持股比例提出售股建议或发行有权认
购本公司股份的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惟 董事可就零碎配
额或经考虑适用於本公司的任何相关司法权区的法例或任何认可
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限制、法律下的责任或规定,作出其认
为必须或权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5. 「动议:
(a)在本决议案第(b)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授予董事无条件的一
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或本公司证券上市或可能上市及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 联交所就此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回购本公司的股份,惟董事行 使本公司的一切权力回购本公司的该等证券时,须遵守及按照所有适 用的法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的 规定;
(b)根据上文(a)段的批准,本公司於有关期间回购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
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的总和的10%;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时起,至下列各项的最早日期止的
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时;
(ii)按照百慕达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的公司细则规定,须举行本公
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间届满之时;或
(iii)在股东大会上本公司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项
下的授权之时。」
6. 「动议待本大会通告所载第5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董事根据本大会通告所
载第4项普通决议案所获授的授权而可予配发、发行或处置或有条件同意或
无条件同意将予配发、发行或处置的本公司股份数目的总和,将予增加并扩
大至包括本公司根据本大会通告所载第5项普通决议案所获授的授权回购的
本公司股本中股份数目的总和,惟该数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数目的总和 的10%。」
承董事会命
盈科大衍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曾细忠
香港,2017年2月9日
注册办事处: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ClarendonHouse 香港
2ChurchStreet 数码港道100号
HamiltonHM11 数码港第二座8楼
Bermuda
附注:
1.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 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派另一名人士为
其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派一名以上代表出席
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任何续会)及代其投票。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的股东。此外,个人股
东或法团股东的委任代表,均有权代表股东行使该股东享有的同等权力。
2.委任代表的文件必须由委任人或以书面正式授权的授权代表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为法团,
上述文件必须加盖公司印监或获授权的主管、代表或其他人士亲笔签署。
3.代表委任表格及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证明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
应尽快且无论如何须不迟於名列该文据的人士拟投票的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任何续会)指 定
举行时间四十八(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
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否则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无效。
4.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於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为撤回论。
5. 本公司将於2017年3月9日至2017年3月10日期间(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期内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转让手续。为确保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过户
文件连同相关股票必须於2017年3月8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理登记,其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
1712-1716号�m。
6.本公司将於2017年3月9日至2017年3月10日期间(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红利可换股票据过
户登记手续,期内不会办理任何红利可换股票据转让手续。为确保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所有过户文件连同相关票据证书必须於2017年3月8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红利
可换股票据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理登记,其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
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m。
7.如属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该等股份投票,
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若一名以上联名持有人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任何续会),
排名首位的股东将为唯一有权投票者,不论彼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後
乃按各联名持有人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的次序而定。
於本公告发表日期,本公司的董事如下:
执行董事:
李泽 楷(主 席)、李智 康(副 主席及行政总 裁)及 陈进思
独立非执行董事:
王于渐教授,SBS,JP、盛智文博士,GBM,GBS,JP及张昀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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